孙洪军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21 23:16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68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3月2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6日对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8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公主岭市东三街工业大路一门市房内,设置赌博机19台,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牟取暴力。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公主岭市东三街工业大路一门市房内,设置赌博机19台,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牟取暴力。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及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张晓春

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晨晨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