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1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万哲,l963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2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涛,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万哲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2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万哲及其辩护人李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裴万哲借住在被害人朴某甲的位于延吉市开发区新区家园3号楼l单元102室期间,裴万哲与朴某甲口头协议,朴某甲将该套住房以31万元的价格卖给裴万哲,20l1年l1月2日,裴万哲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给朴某甲9万元房款。裴万哲在没有经过朴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张某甲名字进行了房源登记,并用张某甲的名字办理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房照),2014年12月份,在没有经过朴某甲同意的情况下,裴万哲将该房屋以2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中介,并于2014年12月16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人裴万哲没有将剩余房款付给朴某甲。2015年12月6日,朴某甲的朋友李虎男要找裴万哲要账,朴某甲领着李虎男到开发区新区家园3号楼l单元102室,才发现房屋已被裴万哲卖掉。经鉴定。本案涉案房屋价格为人民币372,132.00元。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被告人裴万哲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裴万哲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又有先预付部分房款的情节,要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裴万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被害人朴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甲、林某某、朴某乙、张某乙、姜某某,崔男、李虎男、张善姬、全金美的证言,张某甲账户交易明细,裴万哲、张某甲出入境记录,新区家园1号楼房源表,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设计费付款合同书及延吉市金星化工厂证明,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在逃人员表,个人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万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裴万哲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裴万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未缴之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金善淑
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
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美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