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3刑申1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赵某:
你因曲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对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四西刑自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2015)四刑终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量刑过轻,附带民事赔偿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曲某某持械殴打赵某并致其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曲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当庭认罪、悔罪,经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对曲某某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罚。原审裁判根据量刑情节进行刑期裁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诉人赵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保护不合理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裁判对申诉人提出的合理诉讼请求已经依法予以保护,附带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故赵某的该项申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