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3刑申2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陈某某:
你因寻衅滋事一案对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本院(2015)四刑终字第149号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你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陈某某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关于陈某某提出其有新证据证明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申诉理由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