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3刑申1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卢桂云:
你因敲诈勒索一案对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刑初字第73号判决、本院(2015)四刑终字第117号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你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2009年1月6日卢桂云与吉林省梨树县林业局、公安局、检察院等对其涉诉涉访问题已经签订息访协议,并给予卢桂云人民币22万元,但其又于2012年9月、2013年3月20日以进京上访相要挟,敲诈梨树县公安局7万元,敲诈梨树县十家堡镇何家村村委会2万元。申诉人卢桂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裁判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无不当。关于卢桂云提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申诉理由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