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云多贪污、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19 12:58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经开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云多,男,1980年10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长春市绿园区文化馆工作人员,住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新居12栋3门1006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因涉嫌贪污,于同年5月14日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云多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又以长经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被告人程云多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云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程云多在担任长春市绿园区文化馆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单位的公款98 907.28元据为己有,该款全部被其个人挥霍。

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程云多在中信银行信用卡分中心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033930007563381,自2012年6月25日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6月25日,共计欠款158793.05元,其中本金98 692.51元,利息等费用60 100.54元。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流程从2014年6月10日开始对持卡人程云多进行多次催收,程云多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透支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云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云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信用卡诈骗罪是其在第三看守所时主动交代的,应属于自首。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程云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程云多对起诉书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罪无异议,对贪污犯罪认为其只贪污了1万元左右,其他钱都是单位用于旅游等支出了,其手中有相关票据。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部分

2008年1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程云多在担任长春市绿园区文化馆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该单位职工张林应上缴的工资15 000元、2008年1月至2013年2月奖金人民币46 554.12元以及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工资人民币8265.06元等公款共计人民币69 819.18元据为己有,该款全部被其个人挥霍。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提供如下证据:

1、程云多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干部履历表、就业通知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表,证明程云多是绿园文化馆的馆员。

2、绿园文化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绿园文化馆是长春市绿园区文化体育局举办的,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关于张林同志以文补文情况说明,证明张林为绿园文化馆以文补文成员,根据政策规定,如果没有完成指标,需要上交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作为文化活动经费,该证据证实从张林工资中提取的15 000元是有政策依据的。

4、绿园文化馆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文化馆从张林工资款中提取的15 000元以及张林奖金补贴46 554.12元、张林的农行和吉林银行的37 353.16元工资均在程云多处保管,绿园文化馆并未动用上述资金。

5、张林2008年1月至2013年2月份奖金等46 554.12元收入明细、2008年1月份至2009年2月份工资收入37 353.16元情况明细及相关记账凭证。

6、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程云多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8日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

7、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明程云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5年7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立案侦查,程云多因涉嫌贪污已被本院起诉至同级法院,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程云多在长春市绿园区文化馆工作的工作职责。

9、证人冯立军证言,冯立军是绿园文化馆的馆长,其共计有两次陈述,第一次陈述证实文化馆提取张林部分工资形成帐外资金15 000元,张林的8000余元工资和4万余元奖金全部在程云多处保管。第二次陈述证实程云多共计保管了9万余元的公款,文化馆从未使用过帐外资金,冯立军本人也没有授权程云多使用过这笔钱。

2013年6月开始,程云多不在兼任我单位出纳员的工作,还负责音响的工作,2015年1月的时候,程云多的母亲通知我单位说程云多因为欠款被刑拘了,2015年4月被经开法院因信用卡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2013年6月份的时候,程云多本人申请因自身原因不能兼任出纳员的职务,经我们文化馆班子研究决定,出纳员的职务由毕颖来负责,至今为止我单位财务人员与程云多也没有办理任何财务交接手续,程云多只是把负责保管的法人名章给我了,财务室的金柜和卷柜钥匙给刘艳辉了,但是我单位的公款没有和我们交接都在程云多手里,在程云多不在兼任出纳员以后,我和我单位财务人员刘艳辉多次要求与程云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程云多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交接的目的是因为程云多手里有我单位张林在2008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4万多元房补、双薪、奖金和15 000元钱的公款,还有张林在2008年1月至3月的8000多元钱工资。但是我和我单位财务人员刘艳辉多次要求让程云多把他保管的公款交回到单位,程云多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也没有把这些钱交回来。程云多手里大约有7万多元的公款,具体金额以财务帐目为准,有张林2008年1月至2013年2月的4万多元奖金(现金)、2008年1月至3月的8000多元工资(工资银行)和我单位的15 000元帐外资金。2003年1月我在担任长春市绿园区文化馆副馆长的时候,因我单位是文化单位,有以文补文的政策,鼓励馆员下海经商,给单位上缴既定的基数后就按全额发放工资和奖金,如不能按照既定级数上缴,按60%的比例给其发放工资和奖金,我单位张林按照这个政策下海经商了,所以我单位给张林发放的奖金(现金)和工资(工资卡)都在我单位财务保管,每年在和张林本人或者张林妻子王晓平进行算帐。在2008年1月的时候,王晓平和我单位财务算完帐后,因为张林没有完成既定的基数,我单位没有全额发放2008年1月以前的工资和奖金,经王晓平同意后,我单位就扣除了15 000元钱,这15 000元钱也没有入我单位财务帐,就放在账外管理由程云多负责保管。2008年4月的时候,绿园区财政统一更换了工资卡,因为工资卡必须本人拿身份证到银行激活才能使用,但是张林至今也没有上班,其家属也找不到张林本人,所以也没有和张林、王晓平算帐,这段时间张林的4万多元奖金和2013年1月至3月的8000多元的工资也在程云多处保管。2008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奖金(现金)在程云多处保管,2013年3月至今的奖金在毕颖处保管;2008年1月至3月的工资(工资银行卡)在程云多处保管,2008年4月至今的工资(工资银行卡)在刘艳辉处保管。程云多手里有7万多元钱公款没有交回到单位的这件事只有我和刘艳辉知道,我没有和任何人说过,包括我的家人和上级单位的领导。

10、证人刘艳辉证言笔录,刘艳辉为绿园文化馆的会计,其证实程云多手里共计有69 764.52元公款,具体是张林2008年1月至2013年2月的46 554.12元奖金、2008年1月至3月的8210.40元工资和文化馆15 000元的帐外资金,到目前为止,程云多也没有将该笔公款交回单位。

1997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我是文化馆的会计,1997年7月至2004年12月的出纳员先后是刘秀娟和王丹,2005年1月至2013年6月是程云多,2013年6月至今系毕颖。程云多是文化馆的正式职工,他是2003年10月到我单位工作的,最开始负责音响工作,2005年1月至2013年6月兼任文化官的出纳员。2013年6月的时候,出纳员的职务由毕颖来负责,程云多只是把他负责保管的法人名章给文化馆馆长冯立军了,财务室的金柜和卷柜钥匙给我了,但是我单位的公款没有和我们交接,都在程云多手里呢,在程云多不再兼任出纳员以后,我和文化馆馆长冯立军多次要求与程云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程云多也不到单位来,也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2013年6月的时候,我单位的帐上没有现金,所以文化馆帐上的钱没有在程云多手里。但是有15 000元的账外资金在程云多的手里。程云多手里还有我单位张林在2008年1月至3月的工资8210.40元钱工资。我和我单位馆长冯立军多次要求让程云多把他保管的公款交回到单位,程云多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也没有把这些钱交上来。程云多手里总共有69 764.52元的公款,具体是张林2008年1月至2013年2月的46 554.12元奖金(现金)、2008年1月至3月的8210.40元工资(张林工资银行卡)和我单位的15000元账外资金。

我们文化馆是文化单位,绿园区征服原来有以文补文的政策,鼓励文化馆馆员下海经商,给单位上缴既定的基数后就按全额发放工资和奖金,如不能按照既定基数上交,按60%的比例给其发放工资和奖金,我单位张林发放的奖金(现金)和工资(工资卡)都在我单位财务保管,每年都是年初在和张林本人或者张林妻子王晓平进行算帐,在算完帐以后,由出纳员拿着针林的工资卡到银行把应该给张林的钱提来给他。在2008年1月的时候,王晓平和我单位财务算完帐后,因为张林没有完成既定的基数,我单位没有全额发放2008年1月以前的工资和奖金,经王晓平同意后,我单位就扣除了15 000元钱,这15000元钱也没有入我单位财务帐,就放在账外管理由程云多负责保管。2008年1月跟王晓平算完帐后,我、冯立军、程云多和王晓平一起算的帐,因为这次算帐的时候张林没有到场,我们就把张林2007年全年的工资、奖金和王晓平算了一下,因没有完成既定基数,我们就扣了40%的钱,给张林按照60%的比例开的钱,我就让程云多去银行取的钱,因为当时张林的工资银行卡在程云多手里保管,取完款后张林的工资卡上剩了15 000元钱,这张卡就在程云多手里保管。

2008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奖金在程云多处保管,2013年3月至今的奖金在毕颖处保管;2008年1月至3月的工资在程云多处保管,2008年4月至今的工资在我处保管。

11、证人王晓平证言笔录,证明在2008年年初的时候,曾经和他爱人张林所在单位绿园文化馆结算了一次张林的工资,王晓平拿走了一万多元,文化馆在张林的工资里扣了15000元。

12、证人毕颖证言笔录,证明在2013年6月份毕颖任绿园文化馆的出纳员,其保管了张林从2013年1月份至今的奖金,其与程云多没有办理任何财务交接手续。

13、证人赵金影、刘桂华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赵金影和刘桂华(程云多母亲)及绿园纪检、绿园检察院的三名同志一起在程云多家中找程云多提出的相关票据,但没有找到。

14、证人张林证言笔录,证明其参加了绿园区文化馆的以文补文政策,下海经商,2008年的时候,其妻子王晓平曾经和绿园文化馆结算了一次工资,此后张林并未领取工资,个人也没有委托程云多保管他的工资。

15、被告人程云多的供述笔录,及提审笔录,共计有4份笔录,第一次笔录证实其在担任绿园区文化馆出纳员期间,将其保管的本单位的15 000元账外资金、保管的张林的2008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奖金补贴等4万多元以及张琳的吉林银行工资卡的2万多元,共计8万多元被其个人花掉,具体钱数以财务为准,张林的工资和奖金是馆长冯立军和会计刘艳辉让其保管的,程云多否认见过张林农行工资卡。

第二次供述证实其在担任出纳员期间,一共保管了张林3个月的工资8000多元、46 544.12元的奖金和15 000元的帐外资金,其中被其个人花掉19 000余元,剩余的钱用于处理单位在正常账目上处理不了的费用,程云多称其手里有一部分单位花费的票据。在与新任出纳员交接时交给单位12 000元公款。

第三次笔录证实其保管的张林工资和奖金共计5万多元全部被其个人使用。

提审笔录证实其只花掉张林吉林银行工资卡内的2万多元,其余钱都为单位和领导支出。

(二)信用卡诈骗部分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程云多在中信银行信用卡分中心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033930007563381,自2012年6月25日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6月25日,共计欠款本金98 692.51元,利息等费用60 100.54元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流程从2014年6月10日开始对持卡人程云多进行多次催收,程云多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透支款。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犯罪事实提供如下证据:

1、中信银行报案材料,证明程云多截至2015年6月25日共计欠款158 793.05元,其中本金98 692.51元,利息等费用60 100.54元。2014年7月3日最后一次还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均拒绝还款。

2、程云多持有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催缴记录,证明程云多自2012年6月25日开始用中信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2014年6月10日开始,银行对程云多欠款进行催收,程云多2014年7月3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程云多均拒绝还款。

3、程云多申请信用卡的资料,证明程云多在2012年5月16日在中信银行申领的信用卡。

4、户籍证明,证实程云多出生于1980年10月30日,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证人白玉强证言,白玉强系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其证实程云多自2012年申领信用卡后利用该卡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6月25日,共计欠款158 793.05元,其中本金98 692.51元,利息等费用60 100.54元。程云多信用卡逾期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流程对持卡人程云多进行多次催收,程云多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透支款。

6、被告人程云多供述,证明其2012在中信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利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本金透支了八九万元,透支的款项用于个人日常消费,银行对其本人进行了多次催缴,因为其本人没有钱还款,在银行索要欠款时只能推脱。同时证实被告人程云多主动交待其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及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可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云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程云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机关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程云多贪污数额有误,应认定为69 819.18元。被告人程云多曾供述一共保管了张林3个月的工资8000多元、奖金46 544.12元和账外资金15 000元。证人冯立军证实文化馆提取张林部分工资形成帐外资金15 000元,张林的三个月工资8000余元和4万余元奖金全部在程云多处保管。证人刘艳辉证实程云多手里共计有69 764.52元公款,具体是张林2008年1月至2013年2月的46 554.12元奖金、2008年1月至3月的8210.40元工资和文化馆15 000元的帐外资金,上述证据相互吻合,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程云多贪污公款为张林部分工资形成的帐外资金15 000元,张林的2008年1月至3月的工资8265.06元和46 554.12元的奖金,共计人民币69 819.18元。故应认定程云多贪污公款69 819.18元。公诉机关认定程云多贪污公款98 907.28元证据不足。关于程云多辩解其只贪污公款1万元左右,其余款项均用于单位旅游等支出并有相关票据的观点,经查现被告人程云多及其家属均提供不出相关票据,也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其辩解本庭不予采信。被告人程云多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主动供述其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属自首,对该起犯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程云多系前罪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本次判决应与前罪判决实行并罚。根据被告人程云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第五十二条【罚金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云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程云多违法所得人民币69 819.18元,返还被害单位长春市绿园区文化馆;追缴被告人程云多违法所得人民币98 692.51元,返还被害单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缴被告人程云多违法所得人民币98 562.57元,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长春曙光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玉辉

人民陪审员  罗冬雪

人民陪审员  姚 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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