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91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长春市。户籍地及居住地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16年4月27日、5月23日被别被取保候审。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字(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洪兵、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4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凯利工业品交易中心售楼处门前时,其车前部右侧与同向邢付义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追尾相撞,致邢付义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邢付义系交通事故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邢付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4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凯利工业品交易中心售楼处门前时,其车前部右侧与同向邢付义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追尾相撞,致邢付义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邢付义系交通事故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邢付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邢付义被害人邢付义父母双亡,系独生子女,该人没有婚史,无子女及近亲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15日05时许,长春市交警支队二道区大队接到李某某报警电话,同时该大队受理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同年11月24日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2、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邢付义系交通事故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肇事现场情况,肇事驾驶人位于现场。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邢付义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5、李某某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证实李某某准驾车型B2。机动车所有人系长春市双阳区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
6、身份及前科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1976年10月21日生,无前科劣迹。
7、被害人邢付义户籍信息及情况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害人邢付义父母双亡,系独生子女,该人没有婚史,无子女及近亲属。
8、证人高某甲(吉林省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证言,证实车号为×××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有强制险和商业险,公司同意赔偿。
9、证人高某乙(邢付义朋友)证言,证实邢付义在其家中居住十多年了,在长吉北线的顺风石材城上班,每天都从小区出来骑电动车从西向东行驶到洋浦大街左转,再经由四通路去往单位。邢付义的父母均已去世,邢付义没有结婚,也没孩子,也没有兄弟姐妹。
10、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10月15日4时55分许,其驾驶长春市双阳区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车号为×××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经开区洋浦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凯利工业品交易中心售楼处门前时,其车前部右侧与同向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追尾相撞,并将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撞倒在地。其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海蛟
人民陪审员 姚 瑶
人民陪审员 罗冬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中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