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扬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8:39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龙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战扬,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高中文化,系吉林市某游戏代练工作室负责人,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娜,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战扬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杰、代理检察员齐政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战扬及其辩护人杨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战扬于2013年1月12日凌晨2时30分,因怀疑曾在其经营的吉林市某游戏代练工作室(以下简称游戏代练工作室)工作的王某甲,盗窃了其他员工游戏账号内存储的装备及金币,在王某甲被他人带回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鹏程花园的游戏代练工作室后,对其进行打骂。为索取赔偿,又采取语言威胁、阻挡出入口等手段,非法限制王某甲的人身自由,至其坠楼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系因高坠伤致广泛性的胸腔和腹腔膜出血血肿,多脏器挫裂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战扬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刘某甲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文书、地市常住人口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战扬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导致被非法拘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战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战扬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认为被告人战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被告人战扬并没有对王某甲进行言语威胁、打骂等行为,亦没有非法限制王某甲的人身自由。2、被告人战扬的行为与王某甲的死因并无直接关系。3、王某甲坠楼后,被告人战扬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积极抢救王某甲,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本案事实,如果被告人战扬构成犯罪,其亦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战扬积极赔偿王某甲家属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

辩护人当庭提供证据如下:1、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王某甲回到战扬的工作室后,战扬没有对其进行打骂。2、被告人战扬的移动电话查询详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战扬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战扬报警后,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一同将被害人王某甲送往医院抢救,期间战扬一直未离开医院,待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战扬又主动配合公安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系主动到案。4、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道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战扬的母亲无职业,家庭生活困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战扬于2013年1月12日凌晨2时30分,因怀疑曾在其经营的游戏代练工作室工作的王某甲,盗窃了其他员工游戏账号内存储的装备及金币,在王某甲被他人带回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鹏程花园工作室内后,为索取赔偿,采取语言威胁、打骂等手段,非法限制王某甲的人身自由,致其坠楼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系因高坠伤致广泛性的胸腔和腹腔膜出血血肿,多脏器挫裂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战扬主动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在案发现场原地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并与公安人员一同将被害人王某甲送往医院抢救,后其主动配合公安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战扬赔偿被害人王某甲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取得王某甲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战扬的供述,证实其系游戏代练工作室的负责人,工作室共有20多名员工。2013年1月11日晚,其听工作室的员工“小邓”说游戏账号内的装备及金币丢失,同时还有其他两名员工亦丢失了游戏装备及金币,便怀疑是之前在该工作室工作过的王某甲所偷。2013年1月12日0时,工作室的员工赵某某、刘某甲、郭某某将王某甲带回其工作室,王某甲亦承认偷了游戏装备及金币。经工作室的员工统计,所丢失的游戏装备及金币价值人民处3,550.00元。其为了向王某甲的家人索要赔偿,便将王某甲拘禁在工作室的一个房间内,为防止王某甲离开,其让工作室的员工看守王某甲。大约十分钟后,其与工作室的其他员工发现王某甲不在房间内,经寻找后发现,王某甲已坠楼。其马上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将王某甲送往医院抢救。

2、证人赵某某、刘某甲、郭某某证言,证实三人均系战扬游戏代练工作室的员工。2013年1月11日晚10时许,刘某甲发现游戏账号内的装备及金币被盗,便怀疑是之前在该工作室工作的王某甲所偷。三人在王某甲家附近一网吧内找到王某甲时,发现王某甲正在处理偷来的游戏金币,三人便报警欲通过警方处理此事。公安人员出警后,认为盗窃金额较小,建议三人调解解决后离开。三人带着王某甲来到王某甲的家中,欲通过王某甲的父母来解决此事,被王某甲的父亲拒绝。后三人知道工作室还有其他员工亦发现丢失了游戏装备及金币,三人便于2013年1月12日0时许将王某甲带回战扬的工作室。战扬在知道是王某甲偷的游戏装备及金币后,欲打王某甲,被人拉开。战扬便将王某甲拘禁在房间内,并用椅子挡住房间过道,还让工作室的其他员工看守王某甲,待天亮时找王某甲的母亲解决此事。后来发现王某甲不见了,才知道王某甲已坠楼,战扬马上报警。

3、证人张某甲、李某乙证言,证实二人均系战扬游戏代练工作室的员工。2013年1月11日晚,“眼镜”(郭某某)、“大哥”(赵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刘某甲)将那个跳楼的人(王某甲)带回到战扬的工作室。因那个跳楼的人偷了其他员工游戏账号内的装备及金币,战扬便让那个跳楼的人进到房间里,并用椅子挡住过道,还让其他员工看守,已防止那人逃跑。大约二十分钟后,跳楼的那个人不见了,后发现他已坠楼。战扬便拨打的报警及急救电话。

4、证人邓某某、刘某乙证言,证实二人均系战扬游戏代练工作室的员工。2013年1月11日23时许,二人发现自己游戏账号内的装备及金币被盗,便通知工作室的负责人战扬。后工作室的其他员工将那个偷装备的人(王某甲)带回工作室,那人亦承认偷了装备,并同意赔偿。战扬欲打那个偷装备的人,被人拉开,刘某乙打那人耳后一下,被人打开。战扬便让那人进到工作室里面的房间,待第二天早上再去找那人的家人索要赔偿,并用椅子阻挡过道,还人其他员工看守那人,防止那人逃跑。直到第二天凌晨2时许,发现那人不见了,才知那人已坠楼。战扬拨打的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

5、证人吴某某、张某乙、朱某某、曾某某、鲁某某证言,证实上述证人均系战扬游戏代练工作室的员工。2013年1月12日0时许,因一名男子(王某甲)偷了其他员工的游戏装备,战扬便将这名男子送到上述证人所在的房间内,大约在凌晨2时许,这名男子出去上厕所后坠楼。

6、证人孙某某、王某丙、刘某丙、高某某、杜某某、关某某、闫某某、王天博证言,证实上述证人均系战扬游戏代练工作室的员工。王某甲被带回到战扬的工作室后,战扬将其拘禁在工作室里面的房间里,并用椅子阻挡过道,让其他员工看守,防止其逃跑。

7、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王某甲的父亲。2013年1月11日23时许,其子王某甲回到家中,另外还有三名男子在家门外等,后其子王某甲便与那三名男子离开。

8、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王某甲的母亲。2013年1月11日晚11时许,其子王某甲回到家中后与其丈夫王某乙说几句话后便离开。后其听丈夫王某乙说,其子王某甲是与三名男子离开。2013年1月12日早5时许,公安人员将其带到吉化总医院,其才知王某甲已死亡。

9、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吉化总医院骨科医生。2013年1月12日凌晨,王某甲被送往该医院抢救的事实经过。

10、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卷宗,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1、吉林市龙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王某甲系因高坠伤致广泛性的胸腔和腹腔膜出血血肿,多脏器挫裂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证人赵某某、刘某甲、郭某某在找到王某甲后欲通过公安机关解决双方矛盾的情况,以及三人将王某甲带回工作室时所乘坐的出租车未找到,案发现场小区内无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

13、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战扬及被害人王某甲的自然情况。

14、被告人战扬的移动电话查询详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战扬系自动投案。

15、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实被告人战扬赔偿被害人王某甲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取得王某甲家属的谅解。

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的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道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战扬的母亲无职业,家庭生活困难。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扬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造成被拘禁人死亡的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战扬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战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战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战扬积极抢救被害人,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取被害人家属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战扬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战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 卓

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

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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