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崔某某、张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8:37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5民初51号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某某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建军

被告人崔某

辩护人王立君、姜雪娇,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韩某某诉被告人杨建军、崔某某、张某民事赔偿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韩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建军、崔某某、张某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韩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杨建军、崔某某、张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迪逊

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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