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洪义,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办公室调研员,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程文学,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刑诉字[2014]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义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义及其辩护人程文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王洪义调任高新区社会事业部部长兼社区发展部部长时,得知双德乡三家子村(三佳社区)在102国道以南地块儿被批准作为该村农民回迁房建设用地时,通过三家子村书记、主任(三佳社区书记、主任)李某甲在此地块取得1700平方米用于建房。后王洪义又通过三家子村(三佳社区)主任李某甲,以村委会名义立项招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自行出资710000元,在其所取得的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一栋1679.52平方米的四层楼房。由于该楼是以农民回迁房名义立项,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免收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34362元及三家生态园小区公共设施配套费187791.77元,减收部分供热管网费35269.92元,总计357423.69元。
2008年,三家村委会(三佳社区)在为回迁农民办理回迁房产权证时,王洪义在明知妻子杨秀玲、王智睿非本村村民,且家中无本村住房的情况,要求村书记李某甲、副书记张某甲利用办理农民回迁房产权之机,为其个人建造的楼房办理产权。为此,李某甲指派张某甲办理产权事宜。张某甲以村委会的名义为王洪义妻子杨秀玲、儿子王智睿出具了12份《回迁安置证明》,同时,又为王洪义出具了12份《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后,村委会将上述手续连同其他回迁村民的办证手续一起申报到高新区拆迁办和市产权交易中心,将这12套住房的私有产权以产权置换方式落在了杨秀玲、王智睿名下,据为己有,造成公共财产经济损失357423.69元。
(二)2005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时任长春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调研员的王洪义,在征地拆迁时,利用负责审查双德乡万顺村、拉洛村拆迁补偿协议,踏查村民房屋、地上物拆迁补偿的工作之便,采取虚报被拆迁人,套取拆迁款的手段,先后利用其亲属马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王某甲、刘某甲、马某乙、鞠某某的身份证明,套取拆迁补偿款计1064130元。王洪义所获得695130元赃款用于自家购房还贷、购车及日常生活花销。案发后,王洪义向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返还人民币394806元,其所有的吉APY299丰田牌轿车被长春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经估价,该轿车估值为人民币307824元。
(三)2007年间,时任长春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调研员的王洪义,在征地拆迁时,利用负责审查双德乡万顺村、拉洛村拆迁补偿协议,踏查村民房屋、地上物拆迁补偿的工作之便,在审查村民郭某甲、陈某甲、金某某的房屋和地上物时,明知魏宁帮助郭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金某某(另案处理)虚报房屋面积及地上物数量等,不履行踏查和审核职责,即进行手续审批,使得郭某甲非法获得补偿款150000元,陈某甲非法获得补偿款150000元,金某某非法获得补偿款1080000元,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80000元。王洪义在帮助他人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时,收受郭某甲、陈某甲各送好处费10000元,计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王洪义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有被告人王洪义的供述、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洪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洪义辩解,陈某甲给我的1万元钱我已经退回,不应认定犯罪,贪污犯罪属于自首,指控其滥用职权犯罪,不履行踏查和审核职责即进行手续审批,当时有领导的会议纪要。
被告人王洪义的辩护人提出,陈某甲送给被告人王洪义的1万元已经退回,指控被告人王洪义犯受贿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洪义在共同贪污犯罪中,领导确定了数额,王洪义处于从属地位,应系从犯。在滥用职权犯罪中,从魏宁的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看,是由于领导的原因,被告人在其中有责任,系从犯,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积极返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王洪义调任高新区社会事业部部长兼社区发展部部长时,得知双德乡三家子村(三佳社区)在102国道以南地块儿被批准作为该村农民回迁房建设用地时,通过三家子村书记、主任(三佳社区书记、主任)李某甲(已死亡)在此地块取得1700平方米用于建房。后王洪义又通过三家子村(三佳社区)主任李某甲,以村委会名义立项招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自行出资710000元,在其所取得的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一栋1679.52平方米的四层楼房。由于该楼是以农民回迁房名义立项,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免收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34362元及三家生态园小区公共设施配套费187791.77元,减收部分供热管网费35269.92元,总计造成公共财产经济损失357423.69元。
2008年,三家村委会(三佳社区)在为回迁农民办理回迁房产权证时,王洪义在明知妻子杨秀玲、王智睿非本村村民,且家中无本村住房的情况,要求村书记李某甲、副书记张某甲利用办理农民回迁房产权之机,为其个人建造的楼房办理产权。为此,李某甲指派张某甲办理产权事宜。张某甲以村委会的名义为王洪义妻子杨秀玲、儿子王智睿出具了12份《回迁安置证明》,同时,又为王洪义出具了12份《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后,村委会将上述手续连同其他回迁村民的办证手续一起申报到高新区拆迁办和市产权交易中心,将这12套住房的私有产权以产权置换方式落在了杨秀玲、王智睿名下。
认定上述事实有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双德乡三家子村郑某某2000年6月13日土地转让情况说明,证明1995年5月,王作芬与三家子村协商购买500平方米土地,土地款1万元,因情况特殊,双方没有签订征地合同。
(2)协议书,证明因双德乡使用王作芬建房用地,经协商,双德乡在102国道南侧划出1700平方米土地供王作芬使用,按每平米10元缴纳土地款,共计17000元。时间1999年3月26日。
(3)建房用地转让协议,证明李俊国、王作芬夫妇将位于102国道南,双德乡三家村生态园以北的建房用地(含地上物)转让给杨秀玲,转让价格为二万元。时间2000年6月19日。
(4)缴款凭证及收据,证明王作芬于1999年5月6日缴购地款1万元整;于2010年8月20日缴土地款7000元整。
(5)高新区管委会2007年5月15日向市政府关于按“核验制”给高新区三家子村农民回迁楼办理验收手续请示,证明三家子村在102国道南及林园路上建设的9栋农民回迁住宅楼按“核验制”验收。
(6)2003年11月12日双德乡三家子村委会关于三家子村建设三佳生态园住宅回迁楼6号、7号楼的请示,证明三家子村委会以农民回迁楼的名义申请建设三佳生态园住宅回迁楼6号、7号楼。
(7)2005年1月8日会议纪要,证明三家子村委会同意为低温户补签拆迁协议,和高新管委会商量由高新拆迁办补签回迁协议,以回迁房的方式办理产权。三家子村居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证,坐落高新区102国道南,土地所有者为三家子村居民委员会。
(8)长春高新区发展计划局下达三家子村委会三佳生态园回迁楼2003年投资计划通知,证明高新区发展计划局同意三家村建农民回迁楼(6号、7号)两座。时间2013年11月14日。
(9)征用土地协议书,证明高新管委会向三家子村委会征用土地,征用耕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50元,其他土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平米10.00元。时间2003年5月10日、2006年2月20日。
(10)中标通知书,证明德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三家子村生态园7号住宅楼工程。时间2002年6月29日。
(11)竣工质量核验书、建筑工程位置防火审批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防火验收意见书,证明高新三佳生态园7号楼工程质量合格、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准许三家村委会在102国道以南1051公里处建设住宅7栋。时间2002年6月。
(13)高新区规划局2013年9月6日出具关于三佳生态园审批情况说明,证明高新规划局在审批三家子村居民楼工程过程中,建设单位始终为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三家子村,没有对个人核发过规划手续。
(14)建筑工程验收卷、建筑工程审批档案,证明长春高新区双德乡三佳生态园小区住宅楼7栋的消防、防火审批审查情况。
(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2005年4月12日准予生态园回迁小区7号楼由德惠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16)回迁房登记备案申请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测绘资料,证明生态园回迁小区7号楼的面积情况以及该楼已经竣工验收并申请回迁房登记备案。
(17)回迁登记证明存根,证明2008年2月1日,三佳生态园7号楼进行回迁登记。
(18)房屋所有权存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回迁安置证明,证实三佳生态园7号楼301室、403室、101室、201室、303室、401室的房屋产权归杨秀玲所有;三佳生态园7号楼203室、102室、202室、402室、103室、302室的房屋产权归王智睿所有。
(19)2013年10月16日高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及高新区基础设施配套相关问题,证实三家子村生态园回迁小区7号住宅楼如不属于农民回迁住房,其应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标准为80元/平方米,核算配套费为134362元。2013年11月4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说明,1994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我市市公用设施配套费按住宅每平方米8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20)长春高新区研究农民回迁住宅优惠政策问题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07年9月20日,证实高新区管委会原则上同意对高新区农民回迁住宅免收行政性收费。长春高新区农民回迁建设项目委托协议书中包含的相关费用除外。
(21)吉省价经字[2003]22号文件及长高新建字[2001]13号文件,证明供热管网建设费标准,凡于2001年年底前办理完开工许可并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以29元/平米的标准收取;逾期的项目一律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22)长春高新热力有限公司2013年9月11日关于三佳生态园7号楼管网集资费收取情况说明,证实根据吉林省物价局文件,三家村生态园7号楼管网集资费应该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总价值为83976元。当时7号楼的入网手续与三佳生态园1-6号楼及三佳新村小区的入网手续一并报送,我们就按照29元/平方米优惠政策进行收费的,根据吉省价经字[2003]22号文件的规定,我们还应追缴2150元/平方米,共计35269.92元。
(23)管网建设协议及三家村集资费一览表、发票,证明三家子村生态园回迁小区7号住宅楼按照29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给长春高新热力有限公司管网集资费人民币48706.08元。
(24)房屋成本汇总表及补充情况说明,证明“小区公共设施配套费”不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中。它是指7号楼所在生态园小区内公共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为“总公共设施费除以总建筑面积再乘以7号楼面积”,故7号楼应缴纳的小区公共设施配套费为187791.77元。
(25)三家子村民委员会2013年10月18日出具情况说明,三佳实业集团2004年12月28日,统一交付了生态园小区,临园路小区两栋楼,公安消防审批手续费。每平方米价格为1元,共计金额34721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我是长春高新区双德乡三家子村村主任、党总支书记,7号楼是原高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洪义购地建的。我记得1999年,当时我是村委会副主任,当时的主任是许某某,有一户在我们村里建大棚的菜农叫王作芬,通过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个人在我们村102国道以南水利所以西花钱购置了一块500平方米的耕地要用于建造花窖,并运来一些砖头石料,这期间长春高新区通知让我们停止占地搞建设,因为高新区要征用土地了。有一天那个国土资源局的人来找我,他没说自己叫什么,只拿出王作芬交款一万元的收据,说王作芬都花钱买这块地了,你们不让建花窖我们都损失了,村里应该赔偿或者给另换一块地,当时我说赔偿不可能,在旁边给你另换一块地吧,我指的就是102国道以南的四栋烂尾楼南侧一块荒地。大约过了一年左右,王洪义来找我说原来王作芬在我们村买的地已经卖给他了,他要在上面盖房子就不用回迁了,当时我同意了。至于后来他怎么办的招标手续我就不清楚了,因为当时我已经是书记了,负责这方面事项的是副书记张某甲,我不知道她怎么办的。王洪义在这块地上自己出资建了一栋四层楼,这块地面积后来办产权证时测量大约 1700平方米。王洪义所建房屋的个人房屋产权证是村里为回迁户办理产权的时候连他的一起办了,后来审计署审计保障房的时候,我才知道我们村当时给他办了12套房屋产权证,他妻子杨秀玲6套,他儿子6套。我们村要给王洪义的妻子、儿子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因第一他是我们高新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第二是因为他买地时要建花窖和村里有合同。王洪义作为高新国土资源局局长对我们村回迁安置村民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能提供帮助。回迁安置时房屋产权证不是我经办的,是张某甲出面与高新区管委会经办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当时我不知道给王洪义办了12套产权,给王洪义家办的12套房屋产权证都是按照回迁安置村民政策和待遇办的,都享受一样的政策待遇。王洪义家的12套房子做什么用了以前不知道,审计署审计时我才知道他租给养老院了。生态园小区都是低温户回迁的,还有没房子的社员他们自己花钱在这买的房子,是按每平方米900元向村里交的购房款,征地拆迁时对低温户补偿,村里用政府的拆迁补偿费按每个劳动力四万元给补偿的,这也是他们购置回迁房的资金来源。高新区政府给村里补偿安置费一部分用于村民和低温户拆迁补偿,一部分用于小区建设,也包括自筹资金建回迁房,收低温户的购房款的用途是用于村办企业的发展。为回迁户包括王洪义办理房屋产权的依据就是温室合同、购地协议书。王作芬1999年购地时,具体是否有协议我记不清了,但我记得分管招商引资的郑某某副主任在有关协议方面的文书上签过字。王洪义和村上没有购地协议,只有王作芬将地转给他的购地合同。王洪义向村里交购地款除了先期王作芬交的1万元,王洪义又补交了7000元。因为是废弃地,我们按每平方米10元钱卖给他的,当时王作芬买的500平方米土地,后来置换成1700平方米的土地,我当时认为500平方米土地是耕地,1700平方米是废弃地,按价值来讲,我认为值得给他置换。我当时不知道王洪义要划这块土地作为回迁房用地,当时村民和低温户原有的住房都没有产权,后来为了维护稳定,避免老百姓上访,我们向区里请示,回迁后都给办理产权,高新区管委会也同意了,并有书面文件。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01年2月至今我任高新区双德乡三家子村副书记,李某甲书记负责全面工作,三家子村除党政机构设置以外,还有一个叫长春市三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已注销),2013年又重新注册了这个公司,另一个是2000年成立的吉林省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有一个长春市三佳综合市场。吉林省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什么我说不清,但是三佳新村和生态园小区(含农民回迁房建设)的开发建设是该公司负责的。长春市三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命我职务,但有些业务领导让我去办手续,当时长春市三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李某甲,吉林省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是吴洪波。我经手办的三佳新村的二期开发和生态园小区的部分手续,领导安排我到高新区的相关部门办理的,包括土地、计划、规划、开工许可、消防等相关手续,经办这些手续具体时间是在2001年至2007年,这些手续在高新区档案馆都能查到。这些业务领导派我去办,当时因为这些工作都是李某甲书记指派的,所以我就按领导指示去办的。农民回迁房建设是2000年高新区把三家子村屯全部征占,高新区管委会给三家子村划了两块地,一个是建三佳新村另一个是建生态园小区,这两处新开发的地方一处用来安置低温户回迁,另一处是用来安置农民回迁。低温户是自己花钱,按成本价购买回迁房;农民回迁是按产权来置换。这两种回迁安置都是按照生态园小区是以当时购买温室合同为准,三佳新村是依据拆迁协议为准,农村回迁可享受14年不交采暖费,低温回迁就是按照成本价购买回迁房,享受回迁房政策的基本都是当地有住房的人员和在册的低温户,也有个别不是低温户的,比如三佳生态园7号楼。据李某甲书记介绍三家子村在90年代,招商引资引进了一家养殖户,主人叫王作芬,后来王作芬的这块地被征占了,李某甲书记又介绍高新区管委会的一个领导王洪义一直找他,说该宗土地已转给了他,要求李某甲书记也按成本价卖给他回迁房,如果不卖他回迁房就给他调换一块地他自己建房,后来李某甲书记把生态园小区一块角地(大约1000多平方米)给他,让他补交了购地款,李某甲书记答应王洪义三家子村负责帮他办理所有手续。手续包括:施工手续和产权,另外还有生态园小区1号楼和6号楼,李某甲书记在班子开会时说村里没有能力建设了这两栋楼,我们村里的一个搞工程的合作伙伴叫姜万清要买这块,约5000平方米,他准备建两栋楼要给他家乡跟着他干活的人住,因为他家乡农安的人一直跟着他干活打工,姜万清自己负责盖楼,三家子村负责给姜万清办理施工手续和产权。王洪义和姜万清的楼据我所知他们都是自己出资建的楼,但是立项、招标、开工、建设、规划等手续都是我们村里负责给办的,因为这小区的建设批件都是一个件,这些批件都是我经手在高新区办的,因为我比较熟悉办理这些手续的业务,所以领导让我去办的。我不认识王作芬,王洪义任高新区土地局局长期间,我在工作中办理业务时候认识他的。我在李某甲书记的办公桌上见过王作芬与王洪义转让土地的协议,当时李某甲书记说这个协议是证明这块土地已经是王洪义的了,我不知道王洪义是什么时候向村里要求给自己所建楼房办产权的,那时我总看见他到村里找李某甲书记。2005年三佳新村办理完产权之后,生态园小区的居民一直上访,要求为该小区办理产权,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请示管委会,同意为该小区办理产权(高新管委会当时有红头文件,我们村班子有会议纪要)。2007年至2008年间,村委会研究决定为该小区办理产权。具体办理的产权是班子开完会之后,李某甲协调了高新管委会拆迁办的张某丙主任,三家子村为拆迁办提供应该办产权的住户名单,拆迁办给我们提供了空白的带有公章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有)》。之后李某甲书记让我安排几个人把这个《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有)》填写好,填写好协议之后又到高新拆迁办盖的公章,之后又按照房地局的要求,我们三家子村又给每户出具了相应的回迁安置证明,最后连同施工手续一同交到了房地局的窗口,施工手续包括:土地证、计划件、规划证、竣工验收证、质检备案证、消防验收通知书、还有每户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杨秀玲和王智睿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有)》谁填写的协议,谁代签的名字,我代没代签就记不得了。三佳生态园2号楼至5号楼一共有多少户详细的我记不清了,这些回迁户基本都是低温户。低温户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有)》和王洪义、姜万清他们的这份协议书的内容和方式都是一样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有)》的所注拆迁补偿方式,当时我问李某甲协议书上拆迁补偿方式那一栏该怎么填,李某甲让我去问高新区拆迁办主任张某丙,我去请示张某丙,张某丙告诉我那个栏填产权对换,所有的这份协议这个栏都是这么填的,包括王洪义(杨秀玲、王智睿)、姜万清的。拆迁补偿方式为产权对换我理解就是村民原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无偿换成基本对等房屋。据李某甲书记介绍王作芬最初买的那块地上有点建筑,王洪义把这块地买来之后,李某甲书记答应在其他位置给他调整一块地,让他自建,我们村里给他办产权,所说的王作芬的那块地上的建筑因为我当时没在三家子村工作,所以我没见过。非本村村民且无原住房,利用这次办产权的机会将自己的房子以产权对换的补偿方式获得了私有产权,不是本村村民,在村里也没有房子的,要是享受产权对换获得住房是不应该的,但是李某甲书记介绍王洪义当时买的那块地上有点建筑,如果真的建筑视为符合规定,既然领导已经介绍说这块地上有建筑物,因为我不是当事人,我没法核实。村里给王洪义、杨秀玲、王智睿出具回迁安置证明,村里为每户都出具了这个证明,这是办产权需要的要件。为了给王洪义、杨秀玲、王智睿办产权,因为村里答应给王洪义办产权,而且王洪义在那块地上也有建筑物,基于这些原因,村里给他们办了回迁安置证明。给王洪义办理产权需要他提供房子的设计图纸、身份证,是我通知他的,而且也告诉他来交办产权的所需的款项,其他所需的材料都在我们整体的批件上。因为这块土地是高新区划给我们村的集体土地,所以办产权的其它手续也就和土地证名头一致,都在三家子村,王洪义的这栋7号楼也在这宗地上,所以给王洪义办理产权以三家子村委会的名义申请的备案。在产权处的备案申请书上明文规定申请人所持申请房屋所有权住宅回迁备案登记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否则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房地局交件的时候我才知道这个条款。在申请书的代理人一栏签字的时候该项条款包括:回迁安置证明,我们为杨秀玲、王智睿出具的12份回迁安置证明,当时我看没看我不记得了,但是我认为拆迁协议、回迁证明等相关材料都是三家子村和高新管委会拆迁办出具的,所以我认为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所以我就签字了。我们依据房屋的面积是依据的图纸给王洪义出具拆迁补偿协议和回迁安置证明,而且之前李某甲书记也介绍过王洪义以前购的土地上有建筑物。他当时交给财务现金4万元,我记得当时是按每平方米19.2元收取的办证费,王洪义交款的剩余费用在村上,会计赵某甲跟我说王洪义交的钱有剩余,我就跟李某甲书记报告了,李某甲书记让王洪义来取,王洪义没来取,后来村上把这笔钱顶他这栋楼的测绘费了。我认为如果王洪义购买的这块原宗地上有建筑物,就可以享受所建楼房办理私人产权符合农民回迁的政策待遇。王洪义所建的楼房经过规划和消防部门的验收,当时消防大队对每栋楼都进行了验收,王洪义的7号楼由于房屋空间大不符合消防验收要求,当时我也场,我把验收情况通知了王洪义,让他跟消防大队联系,要他按照图纸抓紧整改。我觉得王洪义应该对建楼房进行了整改,否则消防大队不能给他的7号楼验收。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2004年3月至今我在长春高新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任出纳,单位公章我负责保管。2007年末或2008年初,我们领导姜某某跟我说三家村要办理房屋产权,所以要给三家村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然后姜某某就把给协议盖章的事交给我办,后三家村张书记给我拿了一摞协议,我没数多少份也没有看协议具体内容,我就在协议上加盖了拆迁公司公章。
(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我于2007至2010年间任高新区拆迁公司经理。2007年年或2008年的时候,拆迁办主任张某丙交代给我一些事,为了解决三家村村民上访的事情,因为三家村百姓没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让我给补协议,我当时给补了三四百份,我是按照当时管委会的文件给三家村百姓补的协议,还有三家村书记张某甲给提供的名单。张某甲说办理产权需要协议,协议是办理产权的前置要见,她给我拿来的协议,我就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丁某某给盖的公章。
(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2005年至2010年我在高新区拆迁办任主任。2007年上半年,三家村副书记张某甲找到我说三家子村已经完成回迁,但缺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回迁楼办不了产权。张某甲向我提出希望我能够帮助联系拆迁公司给回迁户补拆迁协议,她当时还给我提供了高新区下发的红头文件,内容大概是介绍了三家子村回迁情况及为什么没有办理产权的情况,现管委会同意办理产权的一个文件,张某甲跟我介绍了回迁户的情况后,我同意帮助他来协调这件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把这件事跟姜某某说了,让他协助张某甲把这事办了,后来他也帮助张某甲办了此事。我让姜某某帮助补拆迁协议,我当时认为一是姜某某的拆迁公司是国有的,他有义务协助办理这件事,二是找其他私有的拆迁公司会产生费用,基于以上两点我就让姜某某帮助补的拆迁协议。我同意给三家子村补拆迁协议这件事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也没和我单位其他成员商议过这件事,是我自己决定的。后补的拆迁协议内容及补了多少份我不知道。
(6)证人赵某甲的证言,我是三家子村委会会计,我接触过102小区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事情。102小区2号-5号楼大部分是安置低温户的,村里找施工队盖的,1号和6号楼是姜万青自己负责盖的,7号楼是个人购地建楼,购地人是王作芬。我当时负责2、3、4、5这四栋村里开发盖的楼的买方人员姓名、面积、楼房款的登记,最后把名单报到负责办理产权的相关人员那里。
(7)证人袁某某的证言,我是高新区双德乡三家子村副主任,2000年6月至今我主管民政、城建、卫生、物业。2000年-2013年是李某甲担任三家子村书记兼村主任。建设温室、招商引资建企业、养殖业等实用土地的项目都归我审批,审批程序是先经村委会班子成员研究决定,然后由具体分管的我负责实施,但李某甲也私自决定过土地的使用情况。大概2001-2002年,我负责检查我村土地使用情况时,在村以北有个400多平米大坑被人占用盖起了院墙,我问是谁让他在这建房的,他说让我问我们书记,我回来问李某甲,他跟我说有个领导亲属在这里养殖兔子,李某甲说用地的事忘记和我说了,我就没再继续问。我以前不知道王作芬、李俊国在我们村用地建大棚或经营养殖业盖房,但在2013年年初时审计署找李某甲谈话以后,李某甲把我叫到他办公室问我是否认识王作芬,我说不认识,李某甲说王作芬在我们村用了一块地,我说王作芬是农业用地还是企业用地,李某甲说是企业用地,我说企业用地要问郑某某。王洪义是高新区管委会的,他在朝阳区土地局任副局长时认识的,杨秀玲是王洪义的妻子,这两个人是否在我村使用过土地我不知道。侦查机关出示的(1999年3月26日协议书,甲方:双德乡三家子村,乙方:王作芬),我没见过这份协议,作为负责村土地管理、用地审批的领导,我确定不了协议真假。出示(2000年6月13日,土地转让情况说明),这份协议我没见过,但通过辨认字迹内容,代表三家子村签名的字是郑某某本人写的。现在看上述的协议及土地转让情况说明都不是正规的,正常协议都应该是机打的。
(8)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我是1994年至2000年末在双德乡三家子村工作,任副主任主管村办企业。2001年至今个体经营。侦查机关出示(2000年6月13日,土地转让情况说明),该说明是我本人签字,在我签字当日,2000年6月13日是李某甲找到他办公室,当时王洪义在场,李某甲找我来让我出具一份证明,证实王作芬在102国道南侧购买了一块500平方米的土地,但我根本没见过王作芬,实际上李某甲的目的就是以王作芬的办企业名义弄一块土地,我当时向李某甲提出这份证明材料应该是主管土地的副主任袁某某签字,但李某甲说这块土地算企业使用,因为我主管企业所以让我签字。因为当时李某甲是一把手,所以我也没再说什么,就在这份证明材料上面签字了。2000年末我们村委会选举我落选了,这块土地如何使用的我就不知道了。土地转让情况说明的内容是张某丁写的,张某丁是村书记李某甲的秘书,他的字我认识,起草这份情况说明的时候我不在场,李某甲找我签名的时候这份情况说明就已经写好了。直到审计署找我谈话的时候我才知道,以前李某甲让我给王作芬出具的情况说明上的土地后来是王洪义的了,王洪义用三家子村的土地盖楼了。
(9)证人张某丁的证言,我在1998年10月至2001年7月期间任三家子村委会秘书,2001年7月至今任助理。侦查机关出示的(2000年6月13日,土地转让情况说明),当时是李某甲让我写的这份说明,说明的内容写的王作芬与三家子村协商购买了102国道南侧500平方米土地,是李某甲告诉我写的,我也不认识王作芬。
(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我是2003年通过朋友介绍给王洪义盖楼,他是高新区民政局局长,我将该工程转包给德惠建筑公司尹宏德工长了,整个工程是他干的。王洪义的楼在三家子村102国道南,王洪义没说他建楼的这块地是如何取得的,盖楼时我问他各项批件是否都办全,他说不用你管了,你找人干活就行了。王洪义的楼是个人盖的,因为工程款都是从王洪义爱人手中拿的,我只见过王洪义所盖楼房图纸,其他手续我都没见过,尹宏德工长没走招标程序,我也没见过招标手续,王洪义盖楼这块地没有地上物,我们进入工地时,基础坑已经挖好了。2003年6月初开工,当年9月末竣工。
(1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我是2003年3月份到高新区消防大队工作的,主要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高新区双德乡三家子村生态园小区农民回迁楼建筑消防审核是我经手审核的,但有我主管领导常健签字确认之后才出具的《建筑工程位置防火审批意见书》。当时张某甲申报的材料是整个小区的7栋楼,我不知道盖到什么情况,因为我没去踏查。《建筑工程位置防火审批意见书》是2005年当时形成的,不是后补的。当时审核没有发现三家子生态园小区7号楼不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并提出整改意见,在我印象中张某甲没找过我对7号楼做过设计变更,张某甲没有找我商量过生态园小区7号楼的内部设计不符合消防要求,应该做成多个隔断的房间。三家子村生态园小区当时申报的7栋楼都是住宅楼,当时我们大队长常健没有指派我对该小区7号楼设计有变化进行重新审核,我不认识王洪义。
(1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我是2006年11月到高新区消防大队工作的,高新区双德乡三家子村生态园小区农民回迁楼建设消防验收是我和我们主管验收的队长陆维权去现场验收的,看到小区共7栋楼,有6栋都是6层居民住宅,其中1栋是4层建筑。由于都是普通住宅,消防没特殊要求,该小区也经过消防部门审核,我们就正常履行验收程序了,并办理了相关法律文书。三家子村是谁来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当时不认识叫什么,后来知道好像叫杨明。这个小区4层建筑的7号楼,我们没有对该建筑进行特殊的消防验收,我们验收以后,这个7号楼进行了改造,改建成养老院,并重新申报了消防设计审核并通过了审核,在我对7号楼验收之前,这个楼是否进行过改造这个我不知道,我没有对7号楼的房屋设计提出过整改意见,就7号楼办理产权时,张某甲没有找我商量过该楼的内部设计不符合消防要求,应该做成多个有隔断的房间。
(1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我和王洪义是吉林农业大学同学。2001年之前的一天,王洪义打电话说他在本市三家村买了一块地要盖房子搞经营,向我借钱,我分几次借给他共36万,他没给我出借据,我也没让他出,到现在他还欠我七、八万元还没还清呢。我记得是2000年前,王洪义邀请我陪他去看了这块地,这块地大概位置在高新区102国道南侧,没有什么建筑,我看后没感什么兴趣就说这地荒凉,他说要干就算我一份,我借给他的钱算是股份,当时我也没多想。王洪义说是他个人在三家子村委会买的。
(14)证人赵某丙的证言,我在新星宇建筑安装公司工作,我为王洪义盖房做监理是2002-2003年之间,王洪义的房子盖在102国道附近处,我进入现场时,已经盖到第二层了。当时刘新春是承包王洪义所盖楼房工程队的工长,因为这个工程队在建这栋楼的现场管理不好,刘新春介绍我去管理现场,算是王洪义雇佣我,我为王洪义工作主要是技术、质量监督,他建的是4层楼房,在主体完工之后我就撤回了。另外,按照王洪义的要求,我帮他收集了这栋楼的设计图纸,替他交过定额测试费(王洪义出资),还有竣工报告,王洪义要这些资料是要给这栋楼办理产权用,这是他亲口对我说的,王洪义没有委托我与张某甲共同为他办理产权方面的手续、材料。
(1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是高新区南区管委会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的工作人员。侦查机关出示管网建设协议,编号2009-017-1及三家村集资费一览表,其中生态园7号楼集资费48706.08元。相关交费过程是2009年10月中旬,有人来我单位缴纳7号楼的采暖费,我发现该栋楼的集资费没有缴纳,我就要求其先缴纳集资费,然后再采取采暖费。因此,该人就在我单位签订了管网建设协议,编号为2009-017-1,并在我单位缴纳了集资费,共计48706.08元。按照长春高新区建设局文件,凡于2001年年底前办理开工许可证并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将按原优惠标准执行,即集资费29元/平方米,但三佳生态园7号楼的施工许可证显示的时间是2005年,我们按照29元/平方米的优惠政策进行收费,我们当时没看开工许可证,也不知道具体开工年限,我们是根据三家子村提供的集资一览表的标准收取的。正常来讲,应按照吉林省物价局文件,以每平米50元的标准收费,但我们当时是按29元每平米优惠政策收的,还应追缴欠款每平米21元,共计35269.92元。
(1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我是2013年5月到长春高新热力有限公司任总经理。按照正常标准,三佳生态园小区7号楼的管网集资费按照吉林省物价局文件,以每平米50元的标准收费,2009年我们是按29元每平米的优惠政策收费的,我们还应追缴7号楼的欠款每平米21元,共计35269.92元,该小区的7号楼不应该享受优惠政策。
(17)证人赵丽春出具情况说明,2007年至2008年在办理102国道南生态园小区产权时,根据办理产权证房地局初始登记的需要,我们在居民小区张贴了通知,集中收集了大家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收取证件有部分村民和部分低温户的证件),当时登记时是没有具体分工,集中进行了登记,随后按照要求打印了相关的明细表,以便于进一步更好的为大家早日办理完产权。当日办理产权时是按照村委会研究决定的,由我协助张书记来做相关的办理产权事宜。当时登记时我登记了一部分,赵某甲登记了一部分,当时登记的房主和实际居住的房主是一致的。
(18)证人许某某的证言,1996年3月至1998年11月我从双德乡政府下派到三家子村任党支部副书记,1998年11月至1999年12月任三家子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侦查机关出示协议书,甲方是双德乡三家子村,乙方是王作芬,时间是1999年3月26日。同时出示土地转让情况说明,签字人是郑某某,时间是2000年6月13日。经我看这份协议,到1999年末我任期结束之前,王作芬未买过土地,我认为出示的此份协议是假的,因为签订这样重要的协议需要我(村委会一把手)或者主管的袁某某主任签字,如果是工业园区,也需要郑某某主任签字,不可能只盖一个公章。此外,证实协议内容也都应该是打印的,没有手写的。此份情况说明应该是当时村书记助理张某丁书写的,郑某某主任签字的。在我离任后,张某丁任职为李某甲书记的助理,负责档案和拟定协议等事项。签这样出售土地的协议之前应该经村委会研究,有会议纪要,但这份协议和说明在我任期内肯定没研究过,也没签订过。王洪义和杨秀玲在我任职期间没有买过三家子村的土地,我不认识王作芬。三家子村土地使用权转让首先需要有招商引资的项目,项目被村里相关领导确定认可后,然后召开村民委员会通过。接下来就是分管领导拟写相关的合同内容,一把手同意后再签订正式合同,项目分管领导具体落实执行。
3、被告人王洪义的供述,在我任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局副局长及局长期间,我利用我的职权获得了三家子村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2国道以南的一块1700平方米土地,在这块土地上我私自建造了一栋1680平方米的楼房,并且利用三家子村办回迁房产权的机会非法获取了合法的产权。大约1998年左右,我在朝阳区任土地局副局长,当时许多城里人都到市郊买地建房,当时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处长王卫东通过我找到三家子村的李某甲,说要帮他亲属王作芬买一块宅基地,选择在102国道南侧原双德乡畜牧站南侧,面积约500平方米左右的一块废弃地,我记得是我领王作芬的哥哥去村里交的一万块钱。1999年三家子村从朝阳区划到高新区,王作芬在这块土地上已经打了房产地基,后来不盖了,打算卖掉,2000年,我爱人杨秀玲联系到王作芬的爱人李俊国,我花了2万元钱买了这块地,我买这块地也是为了建房,但因为这块地的地势很低,所以我也一直没建房,直到2003年我觉得原地不能建房了,就找到三家子村的村书记李某甲,让他给我调换一块地我要建房,于是他带我去相邻的一块三角地,也在102国道以南,也就是我现在建楼的这块地,他让我在这盖房,那时我也知道这块将来作为三家子村拆迁安置建设用地,当时有两栋楼已经建了,我对这块地很满意,但我考虑到有群众反映我不是三家子村村民,在三家子村的土地上建房不合法,我要求李某甲重新起草一份建房协议书,后来我就让李某甲以王作芬的名义与三家子村补签了一份协议书,使王作芬原本的500平方米使用土地变成了1700平方米的使用土地,因为后给我置换的这块土地是1700平方米,这块土地面积增大了,按当时的土地每平方米10元计算,应该是17000元,王作芬已交了1万元钱,还差7000元,村里说让我补交,剩下那7000元钱直到2010年才交到三家子村里,因为当时三家子村换届选举时,有群众反映我在三家子村占地建房,李某甲怕影响到他,他让我把之前没交的7000元钱补交上,我就交了。王作芬她具体是哪人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肯定不是三家子村的社员,她没有权利在三家子村购地建房,因为是当时王卫东找的我,我才找三家子村的李某甲办的这事。但当时给王作芬整的这块地是不是我买的这块地,我不清楚。我和我爱人从来没见过王作芬这个人,我只是看交钱的收据上有王作芬的名字。我在三家子村整地建房,村里边有反映,2010年或2011年的时候,当时村民代表上访,问李某甲卖给我的这块地多少钱,他们要看帐,还涉及到村里边土地款的发放和企业收入等情况。因为村民闹得很厉害,李某甲说得补个协议,让我以王作芬的名义与村里边签个协议,意思就说王作芬原来的建房用地是从原来500平方米的地挪到这来的,他叫我起草协议,我就写了,实际上是假的。另外他还和我说,村里和王作芬签的50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协议也得后补,原来没有50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协议,并且叫我将多余面积的钱赶快补上。我就把那7000元钱补上了,做这些工作都是为了应付老百姓上访。后来什么情况我就不清楚了。2003年我和我同学侯健伟共同投资60多万元,在102国道以南三佳生态园那块地上建起了四层楼房,建筑面积1680平方米,整个占地1700平方米左右,是经过李某乙介绍找到的德惠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的。我同学侯健伟后来就放弃了跟我合作的想法,他所投资建设的房款算我借他的,至今我还欠侯健伟20多万元钱没还。我建房过程中的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建设费缴纳情况,自来水是我通过高新市政管理处姓刘的科长办理的,他找的自来水的人接通的,并说可以办理正式手续,能备案,费用是4万元。他没给我票据,我也没看过正式手续。采暖是当时盖房子时自己接的,没有什么费用。我也知道高新区农民安置补偿建房每平米1141元,我没有交那些费用,我只是自己拿钱建的房子,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我都没有缴纳。
获得三佳生态园回迁小区7号楼这块建筑用地我是利用了我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局局长的职权违法获得了我管辖内的三家子村村集体的土地。三家子村村民如果是建房用地必须得经过我的审批,所以说我对三家子村建房批地有管理职权。我在建筑这四层楼时没有通过招投标程序,因为是我自己找的施工队建筑的,中标通知书上的建设单位是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中标单位是德惠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为了我后来办房子的产权而伪造的,这些都是假的,中标通知书是我安排赵阳帮我做的,具体怎么做的,我不清楚。大约是2007年的冬季,我听说三家子村要给农民回迁房办理产权的消息,然后给李某甲打电话,让他把我盖的楼房办理产权,当时李某甲同意并让我找张某甲办理此事。我和张某甲伪造了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12份,要求村委会给出具了12份假的回迁安置证明,其他的材料具体怎么办的我不清楚,但是我都知道,为了我办产权要求张某甲和赵阳帮我后补的,我也知道这些都是假的,但是他们怎么具体办理的我不清楚,为了办理这些材料,我给张某甲拿了四万元钱,包括人情费和产权手续费。手续费花多少,我也不清楚,人情费给谁了,我也不知道。这栋四层楼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防火验收意见书应该是张某甲办理的,因为她跟我说过她领着消防人员去验收的,具体过程我就不清楚了。我这栋楼的建筑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都是我让赵阳去找有关单位办理的,我是否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说情,我就记不清了,回迁房登记备案申请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回迁登记证明、拆迁返还登记申请书这些材料应该都是张某甲替我代办的,她具体怎么办的我不太清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上面的公章谁经手盖的章这个我不知道,我也没找人协调过。三佳生态园7号楼2003年年末竣工的,这栋楼一直没有装修,一直闲置到2010年6、7月份开始投入使用的,先后出租给了馨欣养老院、幸福长寿院这两家养老院,一直到现在还租着,总共租了大约50万元左右。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洪义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2005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时任长春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调研员的王洪义,在征地拆迁时,利用负责审查双德乡万顺村、拉洛村拆迁补偿协议,踏查村民房屋、地上物拆迁补偿的工作之便,单独或者伙同魏宁、张某丙采取虚报被拆迁人,套取拆迁款的手段,先后利用其亲属的身份证明,虚构在拉洛村、万顺村有承包田,且承包田里有果树需要进行补偿的事实,伪造补偿费通知单,骗取征地补偿款1064130元。其中,被告人王洪义于2006年5月利用马某甲(另案处理)的身份证明,套取拆迁补偿款206250元;2007年5月,被告人王洪义伙同魏宁利用张某乙的身份证明,套取拆迁补偿款83000元,被告人王洪义分得43000元,魏宁分得40000元;2007年7月,被告人王洪义伙同张某丙利用王某甲的身份证明,套取拆迁补偿款280200元,利用刘某甲的身份证明,套取拆迁补偿款238200元,被告人王洪义分得258400元,张某丙分得260000元;2007年10月,被告人王洪义利用马某乙的身份证明,套取拆迁补偿款133480元,事后给马某乙3000元好处费;2007年12月,被告人王洪义伙同魏宁利用鞠某某的身份证明,套取拆迁补偿款123000元,被告人王洪义分得61500元,魏宁分得61500元。被告人王洪义所获得702630元赃款用于自家购房还贷、购车及日常生活花销。案发后,被告人王洪义所有的吉APY299丰田牌轿车被长春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经估价,该轿车估值为人民币307824元。被告人王洪义向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返还赃款人民币394806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证明《拆迁补偿款发放通知单》姓名马某甲、身份证号码、金额206250元、签字人马某甲,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
(2)马某甲拆迁补偿款206250元财会凭证及马某甲拆迁补偿款银行票据,证实马某甲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06250元。
(3)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证明《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张某乙、身份证号、时间2007年5月31日、金额83000元、签字人为张某乙。补偿协议书,张某乙拆迁补偿明细及金额,签字人为张某乙;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负责人张某丙。
(4)张某乙拆迁补偿费通知单、拆迁补偿款银行票据、协议书,证明张某乙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分两次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83000元。协议书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
(5)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协议书,证实《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刘某甲、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7月3日、支付金额278200元、签字人张某乙;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
(6)刘某甲拆迁补偿款银行票据,证实以刘某甲为户名的吉林农村信用社个人储蓄凭证中的238200元于2007年7月10日被张某乙取走,签字人为张某乙。
(7)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协议书,证实《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王某甲、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7月3日、金额280200元、签字人为王某甲,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
(8)王某甲拆迁补偿款银行票据、协议书,证实王某甲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280200元。
(9)马某乙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协议书,证明《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马某乙、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133480元,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
(10)马某乙拆迁补偿款银行票据,证明马某乙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133480元。
(11)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协议书,证实《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鞠某某、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2月28日,金额123000元,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
(12)鞠某某拆迁补偿款银行票据,证明鞠某某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123000元。
(1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马某甲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4)扣押清单,证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王洪义吉APY299丰田牌轿车一辆。
(15)资产评估报告,证明经吉林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王洪义所有的吉APY299丰田牌轿车评估,其评估值为人民币307824元。
(16)返赃票据,证实王洪义于2013年12月22日向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返还赃款人民币25万元;于2014年5月13日向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返还赃款人民币144806元。
(17)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建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证明王洪义通过银行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07号民航花园1-1号楼,王洪义向建行住房贷款26万元,于2006年12月8日结清。
(18)商品房按揭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存根及购房发票,证实杨秀玲通过工商银行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高新区致远街剑桥园小区9幢428号房,按揭贷款金额为12万元整。
(19)商品房按揭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存根及购房发票,证明王智睿通过交通银行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高新区致远街剑桥园小区9幢2单元528号房,按揭贷款金额为12万元整。
(20)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14年10月23日出具情况说明:2013年5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与长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专案组,对长春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处级调研员王洪义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过程中,抽调我院反渎局干警参加专案组参与调查工作。经审查后认为,王洪义存在贪污征地补偿款行为,随即将该案移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该案在调查期间,王洪义主动供述伙同魏宁、张某丙或自己单独贪污征地补偿款共计702630元,现赃款已全部收缴。返赃款包括:王洪义家属返还25万元,王洪义自有广汽丰田汉兰达吉普车一辆作价307824元,经王洪义本人同意专案组从其中国银行银行卡中支取242806元(支取两笔),共计收缴800630元。其中:王洪义在被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于2006年至2008年,在负责长春高新区拉洛村、万顺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五次收受杨春廷等人好处费共计98000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当时因行贿人没有到位,没有对王洪义受贿问题进行核实。因此专案组领导决定,将98000元暂时收缴,待受贿问题核实后,追加犯罪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甲的证言,王洪义是我二姨夫,大约是2006年前后在王洪义家,王洪义跟我说把我的身份证借他用一下,用我的身份证顶拆迁户的名整点钱,他说不白用我的身份证,王洪义当时正在搞拉洛村的农民占地拆迁补偿工作,当时就知道他是政府管拆迁工作的,他整钱也就是整农民的拆迁补偿方面的钱。之后没几天我就把我的身份证送他家去给他了,过了大约不到半年的时间,王洪义给我打电话让去万顺村一趟,这笔拆迁补偿款就要下来了,你得去签个字按个押,办理一下相关的手续,在拆迁补偿款发放单上签个字,要不然村上不给他钱,这样我就去的万顺村委会,在《拆迁补偿款发放通知单》上签的字按的押。后来王洪义开车找我说去银行取款,他就把我拉到好像是农村信用社,王洪义让我拿着我的身份证进信用社营业厅取出来二十万元多一点,取完钱以后他就开车把我送回家。大约过了几天,在他家的客厅里,王洪义给我一万元钱说这是感谢费。我没有在拉洛、万顺村买过房子、承包土地、得到过地上物的拆迁补偿等情况。侦查机关出示的万顺村委会《拆迁补偿款发放通知单》记载姓名马某甲、身份证号码、金额206250元、签字人马某甲、时间2006年5月15日,这张单子就是王洪义用我的身份证在万顺村顶名做的假的补偿款的通知单,是王洪义让我在这张《拆迁补偿款发放通知单》上签字按押的,只有我本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按押才能给拆迁补偿款,这样王洪义才能得到二十万的拆迁补偿款。我在万顺村没有房屋、土地林木等应得拆迁补偿的东西。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是王洪义的妹夫。侦查机关向我出示拆迁补偿发放通知单,姓名张某乙、金额83000元、身份证号、时间2007年5月31日、领取人签字是张某乙这个单子的钱是我领取的。这83000元钱与我所说的正常获取的拆迁补偿款没有关系,这份拆迁补偿发放通知单是2007年5月份左右,王洪义跟我说有一个拆迁补偿款83000元,说是他们领导的,借用我的身份证让我去村上取,我就去了,当时是个存折,取完折后我就到银行把这83000元钱提了出来,到王洪义办公室交给了王洪义。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王洪义是我爱人王洪兴的亲哥哥,王洪义以前是长春市高新区国土局的局长,后来在拆迁办工作。2007年的一天,王洪义给我打电话说要借我身份证用一下,应该是亲戚朋友捎去和捎回来的,时间太长我记不清了。我在长春市高新区的拉洛村或万顺村没有住房、承包耕地等情况,我没有得到过长春高新区的拉洛村或万顺村的拆迁补偿款。王洪义没有让我去万顺村农村信用社帮王洪义取过钱。侦查机关出示的万顺村《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第104号记载姓名刘某甲、支付金额278200元、身份证号码、签字人张某乙、时间2007年7月3日,这张通知单上面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我的,这个时间就是我借王洪义身份证的期间,我不认识通知单中签字人张某乙。出示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传票、富锋信用社万顺分社2007年7月9日至2007年7月9日会计凭证,个人储蓄凭证交易代码270900,户名刘某甲、金额238200元、客户签名刘某甲,客户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字。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在高新区拉洛村和万顺村拆迁补偿过程中都没有得到过拆迁补偿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王洪义是我二大爷,在2007年或2008年,王洪义管我要过一次我的身份证号码,说他要用,也没跟我说干什么用,我就把身份证号告诉他了。大概过了一段时间,王洪义给我打电话,我俩见面以后他给我一个写着我名字的存折,他说让我把存折里的钱取出来给他,然后我就骑摩托去富锋信用社把钱取出来给他,大概是二十多万元钱。当时王洪义没跟我说过这笔钱是什么钱,我也没问过。在这件事上王洪义没给过我好处。侦查机关出示的《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记载时间2007年7月3日、金额280200元、身份证号码,这个通知单上备注一栏的签名是我本人签字。出示“长春市朝阳区富锋农村信用合作社万顺分社”传票,顺序总号44519,取款凭证日期为2007年7月12日支取现金280200元;个人储蓄利息清单,日期为2007年7月12日,这两处客户签名处名字均为“王某甲”三个字,“王某甲”三个字是我本人书写的,这个就是我给王洪义取钱时签的。
(5)证人马某乙的证言,我在高新区拉洛村和万顺村没有房屋和土地,也没有承包过土地,在高新区拉洛村和万顺村拆迁补偿过程中没得到过拆迁补偿费。侦查机关出示的拉洛村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记载姓名马某乙、金额133480元、身份证号码,这张通知单上备注一栏是我本人签字按押,这张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上的身份证号码是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出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长春市富锋信用社个人储蓄凭证,取款日期为2007年10月22日,交易代码270500,取款金额133480元,客户签名一栏是我本人的签字。这两张单子确实是我本人签字按押,但是具体是怎么签的字按的押过程我记不清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王洪义是我二姨夫,我记得2007年前后他是在高新区管拆迁工作的,具体是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王洪义跟我说要借我的身份证用一下,他没说是干什么用,我也没问就给他了,过了一段时间,王洪义开车拉着我去村委会签字按押,签字的内容是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又过了几天,王洪义又接我到信用社去取钱,我把钱取出来就给他了,事后王洪义给了我三千元钱好处费,这些钱都让我零花了。我不记得当时在信用社取出来多少钱了,我不记得到哪个村委会签的字了。
(6)证人鞠某某的证言,我是2007年或2008年搬到长春市朝阳区拉洛小区8号楼一单元301室住的,我在朝阳区拉洛村没分得土地,我搬到拉洛村之前一直住在前进乡,我家的地也在前进乡,在当年拉洛村拆迁的过程中我没得到过拆迁补偿。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王洪义的媳妇是我姑婆的姑娘,我不知道王洪义是否参与当年拉洛村的拆迁工作,我就记得有一年他找我借过一次身份证,他也没跟我说干什么用,我就给他用了,之后过了一段时间,他又找到我让我跟他到大屯的农村信用社去取钱,到那之后我把钱取出来就都给王洪义了,我记不住当时给王洪义取了多少钱,是什么钱我不知道,我就知道这个钱就是王洪义用我身份证存的钱。
3、同案被告人魏宁的供述,长春高新区拉洛村拆迁补偿过程中,大地地上物的现场踏查是由我和王洪义负责现场踏查,拉洛村的王晶和相关社组长陪同踏查。2007年,我和王洪义以张某乙、鞠某某的名义虚构拆迁补偿单,套取拆迁补偿款20.6万元,其中我分得10万元。2007年5月份左右,王洪义在我们拉洛村拆迁现场办公室跟我说咱们不能白干,做个单子,整点钱花,意思就是我们俩虚构被拆迁人套取拆迁补偿款,王洪义当时还问我有没有农村亲属,借一个身份证,好做假单子,我说没有农村亲属,找不到这样的身份证,王洪义就说身份证由他负责找,我负责做假单子,我问王洪义做多少钱的单子,王洪义说照8万多元做,咱们每人4万。后来王洪义就拿来了一张张某乙的身份证,我就根据王洪义拿的身份证,虚做了一张8万余元的拆迁补偿单,我和王洪义在拆迁补偿单上都签上了字,然后我把单子交给了王洪义,王洪义找的张某乙签字,张某乙签字后,我又把单子拿给张某丙签的字,当时好像是我连同其他拆迁补偿单子一起拿给张某丙签的,张某丙也没看就签字了。张某丙签字后,我又把单子拿到拉洛村村部,和其他正常拆迁补偿单混在一起,让刘某丙签的字。过了几天,王洪义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高新区拆迁办),跟我说钱已经拿到手了,得给提供身份证的人拿点钱,剩余的钱咱们一人一半,说完王洪义就把4万元钱拿出来,并给了我一个纸袋,我就把钱装好放在我办公室的柜里了。侦查机关出示的高新区拉洛村2007年5月31日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张某乙,支付金额83000元以及身份证号码,这张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是我和王洪义虚构20.6万元拆迁补偿款其中的83000元。我和王洪义以张某乙的名义虚做了树木的拆迁补偿。张某乙在拉洛村没有树木补偿,是我和王洪义虚做的。2007年末,王洪义又找到我,跟我提出要做个假单子整点钱花,我就同意了,跟上次做张某乙假单子一样,也是王洪义找的鞠某某的身份证,王洪义跟我说这回咱们照12万元做,每人6万元,我就按王洪义给我提供的身份证,虚做了一个12万余元的树木拆迁补偿单,之后我和王洪义都在补偿单上签了字,我又冒充鞠某某签了字,之后把补偿单拿给张某丙签字,张某丙当时也没看就签了字,我又把张某丙签好字的单子拿到拉洛村,连同其他正常单子一起给了刘某丙,刘某丙也签了字。又过了一段时间,王洪义把我叫到他在高新拆迁办的办公室,给我拿了6万元现金,跟我说钱拿回来了,这是你的那份,之后王洪义给了我一个纸袋,我把钱装进纸袋放在我的柜里了。侦查机关出示的高新区拉洛村2007年12月26日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鞠某某,支付金额123000元以及身份证号码,这张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是我和王洪义虚构20.6万元拆迁补偿款其中的123000元。我和王洪义以鞠某某的名义也是虚做了树木的拆迁补偿,鞠某某在拉洛村没有树木补偿,是我和王洪义虚做的。我得的这10万元钱,2011年用于以我儿子魏乔伯的名义在北京购买房产了。侦查机关出示的长春高新区拉洛村2007年10月18日《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马某乙,支付金额133480元以及身份证号码,备注马某乙签字、捺印,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王洪义、魏宁,负责人张某丙,拉洛村委员会负责人刘某丙。这张《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魏宁”的签字是我本人签的,这张《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的具体内容看字体是王洪义写的。我不认识马某乙,这份马某乙的补偿单是王洪义做的,因为我和王洪义是一个拆迁组的,负责大地地上物拆迁,他是做完单子事后找我签的字,当时王洪义找我签字的时候,他也没跟我说这份补偿是怎么做的,我也没问王洪义,我当时也没有详细审查、看单子,就是签了我的名字。马某乙在拉洛村没有被拆迁的地上物,我和王洪义踏查的时候,拉洛村没有这个社员,而且看马某乙的身份证号码也不是拉洛村的,是市里的身份证号码,这就更谈不上在拉洛村有被拆迁的地上物了。
4、被告人王洪义的供述,我采取借用他人的身份证顶村民名的手段,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110余万元。一共有5起6个人,这6个人都是我的亲属,其中我自己单独做了2起,和魏宁做了2起,和张某丙做了1起,2单2人。2005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份,我在长春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任调研员,当时征地拆迁办公室的主任叫张某丙,副主任是翟延波、魏宁。我在长春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期间,从事拆迁补偿协议的审核工作,征地拆迁工作的流程是长春高新区管委会确定拆迁位置以后,首先由我们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拆迁公司,签订委托拆迁合同,然后由拆迁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物量(对拆迁房屋面积进行测量,地上物进行登记),并进行公示。我们在此期间,制定相关补偿政策,确定回迁房房源及位置、根据拆迁公司现场调查物量的情况预算拆迁资金,然后向管委会申请拆迁资金。拆迁资金到位后(通常是拆迁资金先转到拆迁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帐户),正式进行拆迁。首先由拆迁公司和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由拆迁公司制成拆迁补偿明细表,公司加盖公章,拆迁员在上面签字,然后拆迁公司将这些补偿明细表拿到我们征地拆迁办公室,我们办公室负责这片拆迁的人员对协议审核后在上面签字,同时填写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经办人在上面签字,然后由主任张某丙签字,再加盖我们征地拆迁办公室的公章,再由拆迁公司的人将这些协议拿到拆迁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拆迁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出纳员根据拆迁补偿明细表及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上面的金额,支取拆迁补偿资金,然后存到拆迁户的存折上面,再将存折发放给拆迁户。我们对拆迁补偿协议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三项内容一是审核拆迁补偿协议上面的补偿明细表与前期调查物量的登记内容是否相符;二是审核补偿的标准是否符合政策的规定;三是审核政策房补偿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政策房主要是照顾无房户、住房拥挤户。我在长春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期间,我参与过万顺村王和屯承包地地上物补偿、邵家窝棚屯土地、民宅补偿、拉洛村1、2、7、8社民宅、土地、万顺村耿家油坊屯、富强村补偿工作。这期间拉洛村的1、2、7、8社和万顺村耿家油坊屯的拆迁补偿工作我参与了全过程,其他的地方我参与了其中一段时间。我参与拆迁补偿工作具体从事的工作是拆迁公司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协议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安置补偿协议,一个是地上物补偿明细表,拆迁公司拆迁员在上面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我们对协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我和另一名同志在上面签字,然后由拆迁公司的人拿着协议找我们主任张某丙签字,再到内勤鲍露那里加盖单位的公章,最后到拆迁所在村里由村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我和单位另一名同志的主要工作就是对拆迁公司送来的安置协议及地上物补偿明细表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在上面签字。
我作案第一起过程,我是2005年12月份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局长的岗位退下来,被组织安排到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做处级调研员。2006年春节过后,我们征地拆迁办公室的主任张某丙安排我和副主任魏宁到万顺村王和屯参与征地拆迁的工作,当时我和魏宁只是负责王和屯的农户承包田里面的地上物拆迁补偿工作,农户的房屋拆迁是2007年进行的,我没有参与。王和屯是一个果树屯,全屯的农户在承包田里都栽种果树,当时的政策是按照土地台帐里分给农户的土地面积进行补偿,经评估后确定每平方米补偿最高不得超过30元。熟悉拆迁业务一段时间以后,我发现由于有一部分不是王和屯的人,事先知道王和屯要进行拆迁的消息,就在我们进行拆迁之前到王和屯将个别农户承包田上面的果树买下来,然后就果树补偿问题和我们谈,而不是农户和我们谈补偿的问题。因此我知道外来户不是本屯的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要补偿款的信息。另外,当时进行物量调查而填写单子也很简单,叫地上物林地补偿表,上面只有姓名、土地面积、果树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等,没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和证明。然后上面有拆迁办的经办人、负责人及被拆迁户签字就可以,并且经办人虽然要求是两个人签字,但有时候只有一个人签字,另一个人由于各种情况没有签上,到了张某丙那里,他也没有仔细审查也就签字了。由于我们在王和屯进行拆迁的时候,对果树补偿制定了一个标准,有一个上限,但是我们最开始在和农户谈补偿的时候,尽量把价格在上限的基础上往下压,这样做为以后达不成协议而继续谈的时候留有余地。被拆迁的农户由于不同意我们最初提出的补偿金额,往往会找 “对缝”的人。“对缝”的意思就是拆迁时,农户不满意我们最初给出的补偿金额的时候,就会有一些中间人主动找到这部分农户,也有农户主动找他们的,这些人会说和我们拆迁办的人熟悉,了解我们最初给出的补偿金额及农户心里想要的金额,承诺能够帮助农户得到他们心里想要的补偿金额,事成之后农户拿出一部分钱给中间人,中间人自己留一部分,给拆迁办的人一部分。“对缝”的人在和我们谈的时候,通常的做法是要价在农户要价上限以下,我们出价之上的范围。由于他们和拆迁办的人都熟悉,有的经常这么干都形成一种默契,并且还能得到1--2万元的好处,当时的想法是这么做没有违反原则,补偿金额没有超过规定的上限,自己还能得点实惠。我感觉到王和屯拆迁工作快要结束的时候,心想工作要结束了,再不整以后就没有机会了,就以我亲属马某甲的名义填了一张补偿表,金额是20万元,同时填写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我在两个单子的经办人栏签上我的名字后,连同其他正常补偿的单子一起拿到拆迁办找张某丙签字,当时张某丙就一起都签字了,也没有发现什么不对的地方。他签完字以后,我又到内勤鲍露那里盖的公章,至于是我还是魏宁送到万顺村的就记不清了。马某甲在王和屯没有承包田,马某甲在王和屯没有购买农户的果树。侦查机关出示长春高新区万顺村民委员会2006年5月107号记账凭证中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复印件,姓名马某甲及身份证号码、金额206250元。这个复印件是我以马某甲名义填写的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是我先给马某甲打电话问他的身份证号码是多少,我说有个领导要弄点拆迁款,又不好出面,交给我办这事,要用你的身份证号码到银行开个存折,将来还得找你来帮我把钱取出来,马某甲就把他的身份证号码告诉我了。我得知马某甲名下的存折下来的信息后,给马某甲打电话帮我到信用社把钱领出来,我告诉他带着身份证到万顺村财会室去领存折,然后和他约好取完存折在万顺小区门口的信用社等我。马某甲在信用社把钱支出来以后用我事先交给他的一个塑料兜装着交给我,然后他就走了。这笔206250元存到我名下的建行银行卡里,到2008年的时候还房贷了。
第二起是2007年3月份,我们主任张某丙派我和魏宁到拉洛村进行拆迁,主要的工作是大地上面的温室群和少量树木进行补偿拆迁。在对农户大地树木补偿拆迁的工程中,由于当时在拉洛村是部分征地拆迁,于是就形成了征地的土地上面树木数量少,并且树龄都小,被征地的农户家树少的情况,这种情况就致使找我们说情的人几乎没有,有一天在和魏宁闲聊的时候,魏宁说过现在“对缝”的人也没有了,这可怎么办。我说除非自己做个单子,魏宁听后就说那就这么办吧,魏宁说没有农村亲属,找不到合适的人,我说那我给你找,你做吧,魏宁说整多少,我说整8万元吧,魏宁说行。于是我就给我亲属张某乙打电话问他的身份证号码,我说领导有一笔拆迁款要领出来,自己去不方便,需要用你的身份证开一个存折,然后过两天你再帮我把钱取出来,张某乙同意后,我告诉魏宁,魏宁填写的补偿明细表和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魏宁填写单子的时候,我看见他填写的金额是83000元。我俩在上面签字以后,和其他的正常单子放到一起,然后由魏宁找张某丙签字,加盖公章以后,魏宁又送到拉洛村。侦查机关出示长春高新区拉洛村2007年6月份第3号记账凭证中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复印件,内容为姓名张某乙及身份证号码,金额83000元,这份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是我和魏宁商量整钱以后,由我提供的张某乙身份证号,由魏宁填写的单子。存折下来的消息是魏宁打电话告诉我的,我就给张某乙打电话约他带着身份证在万顺小区门口等我,然后一起到拉洛村取的存折,接着到万顺小区门口的信用社取的钱,张某乙将钱支出来后在信用社门口交给我,我当时将3000元零头给张某乙,他没要就走了。我回到拉洛村后给魏宁4万元钱,我分得的43000元平时家庭生活消费了。张某乙在拉洛村没有承包田,他的户口是公主岭市的。张某乙没有在拉洛村承包农户土地栽种树木。
第三起是2007年7月份,通过2006年、2007年我参与长春高新区拆迁补偿工作一年多的时间,发现这里面存在许多工作管理方面的缺陷和漏洞。2007年我还参与制定了高新区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感觉以后拆迁工作要求会越来越严格,同时考虑到这两年工作非常辛苦,也马上到退休的年龄了,就想在拆迁补偿这里整点钱。另外考虑和张某丙平时关系不错,对我也挺照顾的,想感谢他也不可能单独给他钱,就想整钱的时候给他也带一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张某丙的办公室,我和他说工作挺辛苦的,是否弄点钱,以后越来越严了,机会不多了。张某丙说可别整出事了,就整这一回,再别整了。我问张某丙整多少,张某丙说你看着整吧,别出事就行。我说那就整50万元,整两个补偿的单子,整一个单子太显眼了,整两个人的身份证,我安排吧,张某丙说行。我又问张某丙补偿的单子落在哪个村,张某丙说落在万顺村。然后我就分别给我亲属刘某甲、王某甲打电话,和他们说有个领导要领点钱,想用你的身份证来领,啥事也没有,出事也不用你管,然后他们就提供了各自的身份证号码。我得知刘某甲和王某甲的身份证号码以后,填写的地上物补偿明细表及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将这两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补偿金额填上,两个人的金额都是20多万元,不到30万元,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这两个单子上面只有经办人签字和领导签字栏,我在经办人栏上签字后,又找张某丙签,然后加盖拆迁办的公章,连同其他拆迁户的补偿明细表及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放在一起,至于是谁送到万顺村的我就记不清了。侦查机关出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顺村民委员会2007年7月第25号记账凭证中两份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复印件,内容为第101号,姓名王某甲,金额280200元;第104号,姓名刘某甲,金额278200元,这两份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是我和张某丙商量整钱以后,由我填写的。第101号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中备注栏上面有张某乙签字;第104号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中备注栏上面有王某甲签字,是存折下来后,张某乙和王某甲到万顺村去领取存折时签的字。刘某甲家住在农安县来不了,我给张某乙打电话,让他去万顺村去领取的存折。这两份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上面,我和张某丙签字的时间是2006年10月23日,而万顺村民委员会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的时间是2007年7月3日,两个日期不一致。2006年10月23日这个时间是我填写的,因为这个时间是万顺村拆迁的时间,而2007年7月份的时候,万顺村拆迁已经结束了,这样的话不会被发现出问题。万顺村民委员会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的时间是2007年7月3日,这个时间准。我填写给刘某甲、王某甲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时,合计金额是558400元,当时考虑两个人的单子一共是50万元,这样太显眼了,就在保证50万元的基础上,随意多填一点,金额是带零头的,看起来比较符合常理。我感觉存折差不多要下来的时候,就给万顺村的财会室打电话,问他们近期送过去的单子存折下来没有,得到的答复存折下来了,就问是否有刘某甲和王某甲的存折,他们说有以后,我给王某甲打电话让他去万顺村去取的,并且告诉他取完存折后,在万顺村附近的102国道路口等我,我去接他。因为刘某甲家在农安县,取存折来不了,我就给张某乙打电话,让他去取存折。王某甲取完存折给我打电话,我开车接到他,然后我和他一起到万顺小区门口的信用社(万顺分社)支取的现金后交给我。张某乙将刘某甲名下的存折交给我就是他取存折的当天给我的,张某乙将刘某甲名下的存折交给我以后,我就给刘某甲打电话,告诉她有个领导要用点钱,想让她帮忙给取出来,问她什么时间能来长春,过几天刘某甲来了以后,我开车拉着她到万顺分社取的钱,我自己收起来了,分别装27万元和28万元的两个纸兜我一直没动。过几天我将分别用一个装27万元,一个装28万元的两个纸兜拿到张某丙的办公室,对他说钱取回来了,都在这,都给你吧,张某丙说一人一半,后来我拿走了25万元,都是平时家庭日常生活消费了。刘某甲和王某甲不是万顺村的村民,他俩在万顺村都没有承包田,是我为了整钱借他俩的身份证,谎称他俩在拉洛村有承包田,需要对他俩承包田上面的地上物进行补偿。
第四起是2007年10月份,我在拉洛村负责1、2、7、8社民居拆迁工作,同时与魏宁负责拉洛村大地(农户承包田)少量地上物的拆迁补偿。我利用当时还有少量农户承包田里的树木没有补偿,正在签协议上报的机会,以我亲属马某乙的名义填写一个10多万元的单子,然后找魏宁签字后,连同其他正常的单子一起交给张某丙签字,加盖公章后由我一起送到拉洛村。马某乙在拉洛村没有承包田,马某乙在拉洛村没有承包农户的承包田栽种树木。侦查机关出示长春高新区拉洛村民委员会2007年10月份第32号记账凭证中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复印件,内容为姓名马某乙及身份证号码,金额133480元,是我冒用马某乙的身份证号码填写的单子,这份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中,万顺村民委会中的万顺改成拉洛是我改的,因为打印的拉洛村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没有了,就用万顺村的了,以前也经常这样做。我做好这个单子以后,没有和魏宁说什么,我是将这个单子和其他正常补偿的单子混在一起拿给魏宁签字,魏宁也没有仔细看就都签字了。我给马某乙打电话说领导有一笔钱要领出来,自己去不方便,需要用你的身份证开一个存折,然后过两天你再帮我把钱取出来,然后她就告诉我身份证号码了。我得到的存折下来的信息后,我就给马某乙打电话让她带着身份证等我,我拉着马某乙到拉洛村村部,她进去领的存折,我又开车拉着她到万顺小区门口的信用社去支取的现金。取出后上车将装钱的纸兜交给我,我从纸兜里零钱里点出3000元钱给马某乙,说是给她的跑腿费,马某乙接过钱后下车就回家了。剩余的130480元后来不是还房贷就是平时家庭生活消费了。
第五起是2007年的12月份,拉洛村的房屋拆迁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有一天魏宁就和我提出来拉洛村的拆迁快要结束了,以后说不上到哪里去拆迁,机会不多了,是不是再整点钱,我就同意了。我和魏宁商量好由我找人要身份证号码,单子由魏宁来做。我提出单子的金额在10万元左右,因为当时拉洛村农户承包田里的树木量小,金额如果太大就显眼了。然后我给我亲属鞠某某的儿子刘小夫打电话,问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并且告诉刘小夫是有个领导要领一笔拆迁款,自己出面不方便,用鞠某某的身份证办一个存折,然后让鞠某某帮忙把钱领出来。刘小夫就告诉我鞠某某的身份证号,我把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告诉魏宁,由魏宁做的单子,魏宁在做单子的时候我看见他填写的补偿金额是123000元,我俩在单子上面签字后,和其他正常的单子混在一起由魏宁找张某丙签字,加盖公章后,再由他送到拉洛村。鞠某某和刘小夫在拉洛村没有承包田,鞠某某和刘小夫在拉洛村没有承包农户的土地栽种树木。存折下来后也是魏宁打电话告诉我的,我给刘小夫打电话让他拿着鞠某某的身份证到拉洛村去取存折,然后将 存折交给鞠某某。过了几天,我接的鞠某某到万顺小区门口的信用社取的钱,鞠某某取钱出来后,将装钱的布兜交给我。鞠某某将钱取出来交给我以后,我就拿着钱回到拉洛村的一个屯子里,见到魏宁,我直接交给魏宁6万元,并且我俩将3000元零头分了,我分得的钱用于单位买集资房或还房贷了。侦查机关出示长春高新区拉洛村民委员会2007年12月份第40号记账凭证中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复印件,内容为姓名鞠某某及身份证号码,金额123000元,这份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是我和魏宁商量整钱后,将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提供给魏宁,由他做的单子。我所贪污的公款我还民航花园房子的贷款有大约30多万元。还剑桥园的房子贷款有大约10多万元,买车用了大约35万元,剩下的日常生活花了。我积极返赃,我卡里有50多万,我还有台车可以顶帐,我老婆给我返了25万元的赃款已经交给纪委专案组。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洪义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三)2007年间,时任长春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调研员的被告人王洪义,在征地拆迁时,利用负责审查双德乡万顺村、拉洛村拆迁补偿协议,踏查村民房屋、地上物拆迁补偿的工作之便,在审查村民郭某甲、陈某甲、金某某的房屋和地上物时,明知魏宁帮助郭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金某某(另案处理)虚报房屋面积及地上物数量等,不履行踏查和审核职责,即进行手续审批,使得郭某甲非法获得补偿款150000元,陈某甲非法获得补偿款150000元,金某某非法获得补偿款953799.35元,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53799.35元。
被告人王洪义在帮助他人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时,收受郭某甲、陈某甲各送好处费10000元,计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租种地协议书,证明王某乙将自家责任田0.5垧地块租给陈某甲,租期五年,落款时间为2002年3月2日。
(2)公告,证明长春高新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自2003年2月20日起,凡在万顺村、拉洛村、富强村范围内进行建设的企业或个人 立即停止施工。确需土地进行建设的,由高新区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建设。
(3)郭某甲大棚补偿证据:庄士荣、郭伟、郭年才、郭喜兰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协议书,证实:
《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庄士荣及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96250元,签字人为庄士荣;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
《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郭伟及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98000元,签字人为郭伟;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
《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郭年才及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98000元,签字人为郭年才;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
《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郭喜兰及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99750元,签字人为郭喜兰;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
(4)庄士荣、郭伟、郭年才、郭喜兰拆迁补偿款银行票据,证明:
庄士荣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6250元;
郭年才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8000元;
郭伟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8000元;
郭喜兰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9750元。
(5)高新区纪工委2013年12月17日出具证明,证实在长春高新区对拉洛村拆迁过程中,东北师大总务处职工郭某甲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拉洛村村民陈某甲多得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金某某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8万元。
(6)租种地协议书,证明陈某甲为骗得补偿款,与王某乙签订虚假租地协议,租用王某乙责任田种0.5垧地,租期5年,租金每年8000元。
(7)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陈某甲、李某丁、陈某乙拆迁补偿明细表及补偿金额情况。
(8)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证实:
《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陈某甲及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177100元,签字人陈某甲;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张某丙;
《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李某丁及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177100元,签字人陈某甲;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张某丙;
《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陈某乙及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82500元,签字人陈某甲;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张某丙;
《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陈某乙及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82500元,签字人陈某乙(陈某甲代签);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张某丙。
(9)高新区纪工委2013年12月6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高新区在2004-2010年征地拆迁期间,对耕地中树木的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平米;陈某甲除自有0.45垧苗圃外,于2007年租用王某乙0.5垧土地抢栽了树苗。在高新区对陈某甲苗圃征地拆迁时,通过高新区拆迁办副主任魏宁,将该0.5垧抢栽的树苗按照30元/平米的最高补偿标准补偿人民币15万元。
(10)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12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陈某甲骗取国家的15万元补偿款已由榆树市检察院收缴。
(11)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协议书,证实:
《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赵双及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260000元,签字人金某某;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张某丙;
《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宋清梅及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163800.00元,签字人金某某;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张某丙;
《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唐晓雪及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91000元,签字人金某某;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张某丙;
《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郑全兵及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230100元,签字人金某某;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张某丙;
《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赵振平及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161200元,签字人金某某;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张某丙;
《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金某某及身份证号码,时间2007年10月18日,金额177700元,签字人金某某;高新区拆迁办经办人为王洪义、魏宁、张某丙。
(12)金某某、赵振平、郑全兵、唐晓雪、宋海清、赵双银行票据,证实:
金某某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77700元;
金某某代唐晓雪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1000元;
金某某代赵双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60000元;
金某某代赵振平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61200元;
郑全兵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30100元;
金某某代宋清海从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63800元。
(13)高新区拉洛村民委员会2013年9月24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赵振平、郑全兵、唐晓雪、宋清海、赵双非拉洛村村民,在该村未承包过任何土地,也未租种过该村土地。
(14)通告,证实高新区管委会通告,凡是在2003年3月份以后在万顺村、拉洛村和富强村范围内违法抢建房屋,擅自在耕地内栽树、建温室大棚的集体或个人,立即无条件停止,对在耕地内突击种植的树木、建设温室大棚等不给予任何补偿。
(15)土地租赁合同,证实《土地租赁合同书》七份,金某某租用蔡宝龙、计长明、张某戊、郑国富、孙景路、张某己、郑国发土地情况。时间2002年3月。
(16)陈某甲判决书,证明2014年1月10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7)金某某判决书,证明2013年12月30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金某某违法所得953799.35元(其中709033.60元已被检察机关收缴)
(18)郭某甲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郭某甲涉嫌行贿、诈骗一案已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并取保候审。
(19)年度考核等级表,证明被告人王洪义于2006年期间参与组织了万顺村大地树木的调查补偿;2007年下半年在拉洛村负责了居民动迁。)
(20)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14年10月24日出具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租种计长明、蔡宝龙的土地中属合理应得到拆迁补偿款,所以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计算方法为:租种二人土地7.5亩,一亩换算为666.76平方米,按照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为最高每平方米26元,合计应扣除130000.65元,剩余犯罪数额为953799.35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甲的证言,我家在拉洛村没有耕地,有耕地地上物得到补偿的,我用张春成在李山家大地上抢建的大棚做的补偿。2007年的一天,张春成找到我说他东面的大棚被行政执法给拆除了,西面的大棚也签不了协议,让我托人找找关系把西面的大棚给签了吧,能签多少钱不管,让我就把他建大棚的底钱给他就行。2007年10月的一天,我到拉洛村西侧拆迁办公点找到魏宁,说我家有片大棚你给签了吧,不能让你白签,魏宁同意了,让我下午在大棚那等着。下午时魏宁带两个人就来了,我就指着我和张春成的大棚说这片都是我的大棚,魏宁就按照我指的这片大棚给做的补偿。 我让魏宁把大棚签了,还不能白签的意思就是流露出这个大棚不在补偿范围之内,让魏宁把大棚给我签了,我给他点好处。侦查机关向我出示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7份,编号和被拆迁人姓名分别为29号郭某甲、30号王凤林、31号郭某甲、32号安淑珍、33号郭喜兰、34号崔希林、35号安淑珍,这7份协议签字有我和我妹妹的签字,我得脑血栓,是我妹妹代我签的,以上补偿合计1901072元我都得到了。向我出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7份,编号和被拆迁人姓名分别为29号郭某甲、30号王凤林、31号郭某甲、32号安淑珍、33号郭喜兰、34号崔希林、35号安淑珍,协议补偿表上被拆迁人的签字不是我签的就是我妹妹签的。我所表述的地上物与协议表上地上物的补偿相差很多是因为我找张某丙给我照顾了。与协议附表对比,围墙多补偿788米,计94560元,果树多补偿3698棵,计184900元;杨柳树多补偿3436棵,计171800元;菜窖多补偿615平方米,计113000元;浮房多补偿262.97平方米,计105188元;大棚多补偿2111.6平方米,计105580元;温室多补偿993平方米,计59580元;仓房多补偿939.8平方米,计56388元;厕所多补偿7个,计280元;共多补偿891276元。除了上述补偿,我还有其他物品应该得到补偿。当时在牛棚里有机井一眼,价值10万元;鸡舍内有活鸡9000只,每只3元,价值27000元;鸡舍里有鸡笼子,最多150个,每个价值200元,共30000元;院内水泥路价值15万元;两扇大门价值9000元;变压器一个价值20万元。这些东西都是拆迁办的人员都说给我钱,但是用哪种方式补偿的,是否打到其他的附属物或地上物我不清楚。去掉这部分我应得的,我实际多补偿375276元。在我家大院的西侧,我于2005年与李山口头协议,买他家地里的果树,地权归李山,果树归我种植。这部分果树也得到补偿了,村里打折是打到李山和他母亲名下了,补偿数额我记不清了,怎么支取的我也记不清了。再有一笔就是我用张春成的大棚得到补偿392000元,其中给张春成12万元,给魏宁10万元。大棚的拆迁补偿下来后,我给魏宁打电话约他到建设街一家足疗店按脚,我对魏宁说,我家大棚的补偿你没少费心,把十万元钱就扔给他了。过没多久,魏宁给我打电话约我到东中华路牡丹园附近,魏宁到我车上,和我说这钱他不能要,他把钱还给我了。魏宁的钱返还给我是因为关于我家补偿拉洛村村民反响很大,老百姓认为我家得的补偿款多,要上访告状,他们怕受到牵连。
(2)证人张某庚的证言,我跟郭某甲有经济往来,2007年郭喜年给过我12万元人民币。2006年,有一次我跟郭某甲在一起聊天时郭某甲跟我说拉洛村这两年要拆迁了,你想不想租个地,抢建几个大棚栽点果苗什么的,到时候拆迁时能整点补偿费。我当时就说这是好事啊,那就整吧。过了一段时间,郭某甲就给我联系了一个拉洛村的村民,后来我就租了这个村民的地,并建了大棚,栽了些葡萄苗。建完这个大棚后,郭某甲跟我说李山家鱼塘旁边有块空地,让我跟李山合伙抢建点大棚,栽点果苗什么的,到时候还能多得点补偿款,我就跟李山商量一下合伙的事情,他只同意把地租给我,并约定从租地起建大棚直到得到拆迁补偿款后,我支付给李山2万元租金,之后我们签订了协议,并把这2万元租金先给了李山。过了一段时间我就找人在李山这块地上插了大棚架子,这块地上李山原来就种了点玉米苗,我又在里面栽了葡萄苗,我租李山家这块地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抢建大棚骗取拆迁补偿款。我建上述两处大棚总共花了大约7、8万元左右。2007年,拉洛村正式拆迁了,我在拉洛村第一处建的大棚由于村民举报被高新区执法局强制拆除了,于是我就找到郭某甲与他商量李山家大棚的事,我跟郭某甲说第一个大棚已经被执法局拆除了,补偿款也没给,我也不认识这方面的人,我已经把李山这块地的大棚架子支起来了,你要是认识人的话,你就利用这个大棚做点补偿,到时候给我点补偿,弥补一下我损失就行,郭某甲当时问我整这两处地总共花了多少钱,我说大约花了11万元左右,当时我跟郭某甲多说了几万块钱,自己想多赚一点,郭某甲说他找拆迁办的试试看。过了一段时间,高新区拆迁办对我租李山这块地进行拆迁了,郭某甲给我打电话跟我说拆迁款下来了,让我到李山家鱼塘找他,郭某甲拿出一个手拎袋,跟我说这是给你的12万元补偿,之后我就把钱拿回家了。我不知道郭某甲找谁办的我租李山这块地拆迁补偿,后期拆迁补偿的事情我都交给郭某甲办的。我租李山这块地拆迁补偿时,不知道以谁的名义补偿的。我们抢建大棚的这种情况不符合高新区拆迁的相关规定,当时政府有明文规定,不允许抢建大棚、树木等地上物,当时我们就想拆迁时骗点补偿,郭某甲没和我说我租李山这块地一共补偿多少钱,12万元我还亲属债务了。
(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我是高新区拉洛村村民。我得到国家拆迁补偿款,有房屋补偿、土地补偿,还有土地地上物补偿。我的土地地上物有一垧地的杨树,其中有5.4亩是我自己,是2003年种的,还有半垧地是我为了多得补偿款,在拆迁补偿的时候跟王某乙虚假签了一份租地协议的,王某乙也是拉洛村的农民,我们是亲属关系。地上物拆迁过程中,高新区拆迁办副主任魏宁和王洪义一起到我自己的5.4亩土地进行现场踏查的,我还给他们出示了长春市林业局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我跟王某乙虚假租的半垧地魏宁他们没有现场踏查。魏宁、王洪义对我地上物进行踏查时进行了登记,我还在登记表上签字、捺印了,他们踏查我自己的5.4亩地时,我告诉他们我还租了王某乙家的地,种了杨树,当时还给他们出示了我和王某乙虚假签的半垧地租地协议,后来魏宁他们就给我登记了1垧地,包括我自己的5.4亩,还有王某乙的半垧地。2007年拉洛村拆迁的时候,我跟王某乙签的虚假租地协议,当时签定时间写的2002年。侦查机关出示的我和王某乙2002年3月2日签订的租种土地协议是我和王某乙在2007年补签的虚假协议,这份协议是我起草的,协议书的内容只有协议书中0.5垧地的面积是真的,其余都是虚假的,我和王某乙把合同签到2002年是因为当时高新区拆迁补偿规定2003年以后种的树就不给拆迁补偿了,我为了能得到补偿,在2007年拉洛村拆迁的时候,就和王某乙签了这个协议,把时间写到了2003年以前,这样就符合高新区补偿规定,就能按拆迁补偿标准补偿了,王某乙就同意并签了字。事实上我没有租王某乙的土地,我就是想借用王某乙家的玉米地抢栽树,为了能多得到拆迁补偿款。我抢栽树这件事村里人都知道,还有刘某丙、魏宁、张某丙也都知道,就是因为这块地,刘某丙才让我给张某丙10万元钱的。我一共获得地上物拆迁补偿款51.9万余元,包括我自己的地上物和我借用王某乙土地种的树木。我借用王某乙这半垧土地,抢栽杨树后骗得补偿款大约16万元左右。2007年拉洛村刚开始拆迁的时候,有一次我在村上碰见了刘某丙书记,我跟他说拆迁补偿的时候帮帮忙,给我多补偿点,刘某丙说到时候看看,当时我话里话外表示不能让他白做,事后肯定会感谢的。2007年10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魏宁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拉洛村拆迁现场办公室,跟我说我的地上物做了51.9万余元,要是同意的话就签字,我听魏宁说能给我补偿51万多元,肯定是刘某丙跟魏宁说过我这件事了,我说行,之后魏宁跟我说以你自己的名字补偿这么多钱不好,怕老百姓攀比,就分别做到你、你媳妇和你儿子名下吧,我说只要给我钱,落谁名下都行。之后我把我、我媳妇李某丁、我儿子陈某乙的身份证拿给了魏宁,魏宁按我们的身份证填了《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把51.9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分开做到了我们三人名下,之后我就在单子上签字、捺印了。过了几天,拉洛村书记刘某丙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我们屯子的一条路上找他,当时在刘某丙的车上,刘某丙跟我说给你补偿了这么多钱,你得给张某丙留出10万元,当时我不愿意拿这10万元,但感觉刘书记都张口跟我说了,也是多补偿偏得的,我就认了,跟他说扣10万就扣10万吧,之后我就走了。又过了一段时间,拉洛村出纳员王某丙给我打电话,跟我说我的补偿款已经下来了,让我去村部取钱,我就去了。当时王某丙给了我四个存折,分别是我、我媳妇李某丁、我儿子陈某乙的名所开户的存折,我和李某丁各一张存折,我儿子陈某乙两张存折,总共存折上的金额有41.9万余元,之后我在王某丙领钱的登记本上签了字。侦查机关出示长春高新区拉洛村2007年10月18日《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记载姓名陈某甲,支付金额177100元,身份证号码,备注陈某甲签字、捺印;姓名李某丁,支付金额177100元,身份证号码,备注陈某甲签字、捺印;姓名陈某乙,支付金额82500元,身份证号码,备注陈某甲签字、捺印;姓名陈某乙,支付金额82500元,身份证号码,备注陈某乙签字、捺印。这三张补偿单,“陈某甲”、“陈某乙”的签字、捺印都是我签字、捺印的,这三张补偿单就是给我地上物拆迁补偿的单子,一共51.92万元人民币。刘某丙跟我说要给拆迁办张某丙留10万元钱,这10万元钱是怎么给拆迁办的我不清楚,刘某丙跟我说完这件事以后,王某丙把地上物补偿款给我的时候就已经把这10万元钱扣完了,只给了我41.92万元。出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2007年10月19日个人储蓄凭证,户名陈某甲,账号×××支取金额100000元,客户签名陈某甲,这张凭证客户签名“陈某甲”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的字,我不知道是谁冒充我签的。2008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感觉我给拆迁办张某丙拿这10万元钱有点憋屈,我得的拆迁补偿款也不多,比我地少的,得补偿多的大有人在,我就到高新区拆迁办找到了拆迁办主任张某丙,跟他说现在拉洛村拆迁没有我东西多的人,得的补偿款都比我多,言外之意就是我给拆迁办这10万元钱太冤枉了,张某丙说让我先回去,以后再给处理。没过几天,拉洛村书记刘某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村委会找他,在刘某丙办公室,刘某丙从他办公桌后面的柜子拿出一个绿色手拎兜,跟我说这是张某丙给你的10万元钱,你拿回去吧,我当时也没说什么拿着钱就走了。第二天我就把这10万元钱存到我万顺信用社的存折上了。
(4)证人刘某丙的证言,我是高新区拉洛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拉洛村的农民陈某甲因为拆迁补偿的事情找过我,有一次他找到我说拆迁的时候你得帮帮忙,跟拆迁办的人打打招呼,补偿的时候给照顾照顾,事后肯定不能让他们白做,意思就是能给拆迁办的人好处,我说行,拆迁办张某丙以前跟我说过了,给你照顾照顾。拉洛村要拆迁的时候,张某丙找过我,跟我说听说你们村陈某甲这个人不怎么地,拆迁的时候能不能不配合啊,我说这个人还行,不能不配合,张某丙说最好让他带个头拆迁,我说行,后来我就把这个事跟陈某甲说了,陈某甲说一定配合。到拆迁的时候,陈某甲真的很配合他们工作,张某丙就跟我说这样配合工作的,以后再涉及到他家给他照顾照顾,多补偿点,我说行。陈某甲家拆迁补偿具体怎么照顾的我不清楚,都是拆迁办张某丙和魏宁他们办的,应该就是陈某甲租王某乙土地抢种树木,拆迁办给补偿了。陈某甲租王某乙土地种树是抢种的,因为高新区拆迁的时候下过公告,对2003年以后在土地种树的视为抢种,抢种的树按正常规定是不给拆迁补偿款的,陈某甲抢种的树获得补偿了,他获得的王某乙这块地的补偿是不应该补的,他是抢种的树木。2007年10月份左右,陈某甲拆迁补偿款下来以后,我打电话约他到我们屯上的一条路上见的面,在我车上,我跟陈某甲说你的补偿款已经下来了,你原来不是说想感谢一下拆迁办吗,陈某甲说得感谢感谢张某丙、魏宁、王洪义他们,我问他拆迁办给他照顾了多少,陈某甲说照顾挺多的,他也没跟我具体说多少,我说那你就拿10万块钱吧,我直接在补偿款里给你扣了,陈某甲说没问题,说完这件事我们就各自走了。回到村部后,我就把王某丙找到了我的办公室,跟他说陈某甲的补偿款下来以后,你从他的帐户里提10万元钱给我拿回来,我已经跟陈某甲说好了。后来王某丙就按我说的从陈某甲的拆迁补偿款中给我提回了10万元现金,当时是用一个塑料袋装的,我又给魏宁打电话让他到我的办公室,把陈某甲这10万元钱给了魏宁,并跟他说这是陈某甲给你们的,他想感谢一下张某丙、王洪义和你,魏宁当时就把这10万元钱放到他随身带的文件袋里了。我给魏宁这10万元钱是陈某甲通过我送给张某丙、王洪义和魏宁的好处费。又过几个月,魏宁约我到高新区创业大厦停车场见面,魏宁上我的车交给我一个纸袋,跟我说张某丙让他把10万元拿回来了,让我交给陈某甲,我问魏宁把钱拿回来干什么,魏宁说他们不要了。后来我把陈某甲约到我的办公室,把10万元交给陈某甲,我说这钱张某丙他们不要了,可能怕出事,之后陈某甲拿钱走了。
(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我是拉洛村的出纳员。我代陈某甲领取过土地、房屋和地上物拆迁补偿款。2007年10月左右,刘某丙把我找到他办公室,跟我说他已经跟陈某甲说好了,等陈某甲的补偿款下来后,让我直接从陈某甲的补偿款中取10万元拿回来给他,当时我也没问刘某丙为什么这么做。过后陈某甲的补偿款就拨下来了,我就到农村信用社以陈某甲、李某丁、陈某乙的名开的户,把陈某甲的补偿款分别转到他们名下了,之后我又按刘某丙说的从陈某甲的账户里提出10万元,在刘某丙的办公室给了他。侦查机关出示吉林农村信用社2007年10月19日个人储蓄凭证,户名陈某甲,金额177100元,这张开户凭证,客户签名一栏中“陈某甲”的签字是我签的。因为当时我负责把拆迁补偿款转给被拆迁人,到信用社给被拆迁人开户的时候,都是我代被拆迁人签字的。这177100元钱是陈某甲的拆迁补偿款。出示吉林农村信用社2007年10月19日个人储蓄凭证,户名陈某甲,取款金额100000元,账户余额77100元。取款凭证中,客户签名一栏中“陈某甲”的签字是我签的,这张取款凭证就是刘某丙让我从陈某甲账户里提出10万元的凭证。刘某丙让我从陈某甲账户里提出这10万元钱是什么钱我不知道,刘某丙没跟我说,我也没问过。
(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我是高新区拉洛村村民。陈某甲是我媳妇舅家的儿子。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媳妇李某戊给我打电话,说陈某甲要种咱家地,种树苗多得补偿,我跟我媳妇说行。补偿款发放后,陈某甲让我去取钱,我媳妇去取回10000元。陈某甲提出用我家地种树苗后和我家没有签合同,回迁后,陈某甲拿着一张写好的纸到我家,让我在上面签个字,我就签了,当时没看什么内容。侦查机关宣读“租种地协议书”,内容为王某乙将自己责任田租给本村陈某甲种植杨树,租期5年,面积0.5垧地,租金每年8000元,村上一切费用由王某乙承担,5年之内由陈某甲经营,到期收回。地主:王某乙,租方:陈某甲,时间为2002年3月2日。此协议书当时我没看,现在你们念给我听后,有三个地方不是真实的。第一,不是2002年签的协议书,是回迁后陈某甲拿着它让我签的字;第二,不是租地,他是借我家的地钟树苗多得点补偿款;第三,没有提到租金,只是给我一年种苞米钱。只有一点是真实的,种我家的地确实是5亩地。
(7)证人李某戊的证言,我是王某乙妻子,2006年春天的一天,我表哥陈某甲来我家,问我家靠近他家林地那五亩地,借给他家种树苗,按我种苞米的产量多给我家钱,拆迁时他能多得点补偿,我听完之后给王某乙打电话,也说了这个情况。当时陈某甲和我家没有签合同,当时没给钱,是回迁后的一天,王某乙回来说让我去陈某甲家取钱,后来我取回来10000元。陈某甲不是租地,要是租地得先签协议付租金。
(8)证人金某某的证言,我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顺村许家窝棚租过地。侦查机关向我出示的《协议书》,内容为根据长春高新开发区建设需要,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补偿标准,对地上物及温室、大棚进行拆迁补偿,经双方共同商定,补偿后的残值归甲方所有。并签订以下协议。姓名为金某某,地址为万顺村许家窝棚,补偿金额:177700元,时间为2007年4月21日;《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中被补偿人姓名金某某,补偿金额177700元,而其中村委会处所盖公章却是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洛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我说一下这份协议与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不一致是怎么回事,这份补偿协议是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拆迁办)与我签订的,而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也是长春高新区拆迁办的人跟我协商经我同意后这么操作的。大约是2002年末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弟弟金玉福的生意合作伙伴李颖跟我说她们村(万顺村)马上要被拆迁了,现在许多老百姓都在抢栽抢种树苗以骗取国家的补偿款,问我想不想弄这个事,我想这个事是有很大利润的,反正也是国家的钱,能骗点最好,即便是最后国家不给补偿,我卖树苗还能挣点钱,就决心干这个事。大约在2003年3月末,我与万顺村许家窝棚的蔡宝龙、计长明2户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总共租了大约1.3垧地,栽了大约十几万棵树苗。2004年的4月份,我所租种地的周围许多外地人开始抢栽树苗,说是要拆迁了,我就又与万顺村许家窝棚的张某戊、刘某丁、郑国富、孙景路、张某己、郑国发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了大约2.4垧地,之后又雇工在这2.4垧地上抢栽了大约40万棵树苗。向我出示《土地租赁合同书》二份,甲方金某某,乙方分别为蔡宝龙、计长明,租地时间为:2002年4月8日,《土地租赁合同书》六份,甲方张忠志、张大庆、金某某,乙方分别为张某戊、刘某丁、郑国富、孙景路、张某己、郑国发,签订时间分别为2002年3月31日、3月31日、3月23日、3月31日、3月31日、3月24日,这八份协议是我刚才所说的,就是这八份协议。上述共计八份协议所签订的时间不是实际签署协议的时间,上述协议的签订时间提前至2002年的原因是当时租给我地的村民告诉我说,别人把租地时间都提前到2002年了,因为高新区在2003年已经下发拆迁公告不允许抢栽抢种了,我为了使我的租地行为合法并能够顺利得到拆迁补偿款就又分别与租给我地的村民重新签订的租地协议,时间都提前到2002年了。上述六份协议中的甲方还有“张忠志、张大庆”这两个字样的人名,这两个人不是万顺村本村人,据说也是为了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而租用村民的地抢栽树苗的,当时租给我地的这几个村民也同时租给这两个人地了,因为没有多余的协议书,我们两家就用同一份协议书,但地是分开种的。上述八份《土地租赁合同书》中所记载的租赁面积是否属实我现在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我租地的总体面积是3.7垧。大约在2006年6月份,我周围的一些抢栽户陆续被强拆,他们就提醒我,让我做一下证据保全。我就找到省林科院给我抢栽的这些树做了评估,又找到公证处给我做了公证,还拍了照片录了像作了证据保留。之后不几天,我抢栽的这些树就都被政府强推了,我就拿着评估报告和照片到高新区政府上访,信访接待的人告诉我说,我这种事只能找负责拆迁的人才能处理,没办法我就去找高新区拆迁办的张某丙主任,张主任就让我去找魏宁副主任,魏副主任又让我去找张某丙主任,他俩这样相互推诿我,拖了我一年多,直到万顺村的拆迁补偿工作终了,拆迁点撤离搬到了拉洛村。没办法我就又追到拉洛村的拆迁点一次次地找魏宁和张某丙。在我一次去找张某丙协商我这个拆迁补偿款的事时,张某丙跟我说,说我抢栽的那些树苗都是违法的,按规定是不能给我补偿的,看在我前期投入了不少钱,打算给我补偿点,现在有一笔青苗补偿款是按每平方米4元钱给我补偿的,让我去万顺村委会去领,我怕到时我去把这笔钱领出来后,我的树苗补偿款拆迁办就不给我了,就没同意,张某丙就让我先把这笔钱领着,我跟他说这笔钱领了我也不会要,领完就给你送过来,我就去万顺村的村委会以每个租我地的村民的名义领出10万多一点的现金,具体多少我现在记不清了,以补偿协议书上的数额为准。我签的是租给我地的村民的名字,但按的是我本人的手印,签完字后村里的出纳直接给我的现金,我把这10多万元钱中的整数10万元用报纸包好,剩余的零头我自己揣着了,然后我到高新区拆迁办张某丙的办公室,把这10万元钱放到他办公桌上,跟他说这个钱我领出来了,你怎么处理我不管,给我的补偿额还得按以前谈好的每平米26元的补偿给,他让我回去等信,他们再研究商量这个事。过了几天我又去找张某丙,张某丙把我带到魏宁那,跟魏宁说让他负责办理我拆迁补偿这个事。张某丙走之后,魏宁就拿话点我说你那些树都是违法抢栽的,按规定是不应该给你补偿的,你这一天天的就知道瞎跑瞎告,一点也不明白事,我一听言下之意好像是向我要好处的,我就又回家从家里拿出2万元钱用牛皮纸信封装好,然后到拉洛村拆迁点找到魏宁,将他拉到屋外,跟他说这事实在是跑不起了,希望能照顾照顾,说完把装有2万钱的信封往他口袋里塞,他跟我推让几下后把钱收下了,说让我回去等信。过了几天,我又去拆迁点找魏宁,魏宁告诉我说同意给我补偿款了,但不能按高价补,只能按每平米26元给我补偿,我说行。魏宁说万顺的补偿工作都完事了,看看能不能从拉洛村走帐给我补偿款,然后让我回去借几张近亲属的身份证,以便做假的补偿协议书。魏宁让我借近亲属的身份证做假补偿协议书,魏宁说我租地的面积太大,如果就跟我一个人签补偿协议,给我补偿的数额太大,怕别的村民有攀比心理告状什么的。我回家后,拿了我爱人宋清梅的身份证,又借了我兄弟媳妇赵振平及其妹妹赵双、朋友郑全兵、朋友唐天义女儿唐晓雪等人的身份证到高新区拆迁办找到魏宁,魏宁将这些身份证复印了一份,然后让我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出示拆迁档案,档案中的《协议书》中被补偿人金某某,被补偿人宋清梅、被补偿人唐晓雪、被补偿人郑全兵、被补偿人赵振平、被补偿人、赵双都是我签的字和按的手印。过了大约一周左右,魏宁通知我去拆迁点取存折,我领到存折后,要走的时候,魏宁给我叫住跟我说让我也得感谢一下张某丙主任,我知道他是让我给张某丙也送点好处费,第二天或是第三天我到吉林农村信用合作社富锋分社取出5万元钱然后用报纸包好到高新区拆迁办张某丙的办公室,将这5万元钱放到张某丙的办公桌上,跟他说张局这是我的一点意思,张某丙说让我赶紧拿走,我转身跑出他的办公室下楼了。过了几天,我感觉给魏宁2万元钱有点少,就从提取的补偿款中又拿了1万元钱用牛皮纸信封装好,到拉洛村的补偿点给了魏宁。从档案中的补偿协议合计计算是1083800元,不是我应该得到的,这笔钱是我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国家的。
(9)证人张某己的证言,我原来是万顺村农民,2004年左右,金某某租过我家土地,当时金某某跟我说租我家土地一直租到高新征地为止,一亩一年600元,后来金某某拿了一份合同,我在上面签了字,金某某租地之后种了杨树,他一共租了4年,从2004年开始一直到2007年征地拆迁。我和金某某在2004年签订的租地合同,合同时间写的2002年,高新区当时拆迁有公告,规定2003年以后种的地上物不给补偿,所以就签到2002年,我想金某某肯定在拆迁办有人能给补偿,这事和我没关系,他租我地给我钱就行了。
(10)证人张某戊的证言,我原来是万顺村农民,2004年左右,金某某租过我家土地,当时金某某跟我说租我家土地一直租到高新征地为止,一亩一年600元,后来金某某拿了一份合同,我在上面签了字,他一共租了4年,从2004年开始一直到2007年征地拆迁。
(11)证人张某辛的证言,我是万顺村村民,2004年初,我干完农活往家走时碰到一群人,说要租地,其中一个说一垧地一年给6000元,我当时就同意把地租给他了,后来知道他叫金某某。当时的租地协议是我爱人刘某丁签的,时间为2002年3月31日,具体签订时间是不是2002年3月21日我就记不清了。
(12)证人刘某丁的证言,2004年3、4月份,我爱人张某辛回家说要把家里的地租出去,过几天我爱人的大哥张某己让我去他家签租地协议。侦查机关向我出示的《土地租赁合同书》,甲方为张忠志、张大庆、金某某,乙方为刘某丁,时间2002年3月31日,这是我当时与金某某签订的租地协议,当时签订时间不是2002年3月21日,是2004年3月份。当时是金某某这么要求的,我想只要他按时给钱就行,也没多问。
(1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我是陈某甲的女儿。侦查机关向我出示的四份户名为陈某乙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储蓄凭证,签名处的陈某乙和陈某丙都是我签的,陈某甲没向我提起过与这次拆迁相关的事情。
(14)证人李某丁的证言,我是陈某甲的妻子,一直在拉洛村居住。2004年我家租了王某乙5亩地,当年种的地,租地的钱是2007年我们家拆迁款回来后给王某乙10000元,我不清楚我家租王某乙家的地有没有签订租地协议,都是陈某甲经手的。向我出示陈某甲存折复印件,金额为177100元,在2007年10月19日支取10万元的凭证,我不确定10万元是不是陈某甲支取的。我只记得补偿款到的当天,陈某甲拿回来四个存折,金额共41万多元,其中一个存折少了10万元,陈某甲说人家留下10万元,没说是谁留下的,过了一段时间,陈某甲把10万元钱又给拿回来了。
(1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我是陈某甲的儿子,拉洛村在2007年拆迁过程中,我们家也被拆迁了,我不知道我家获得多少补偿款,我在拉洛村没有地,我不清楚我家租没租过地,在我名下有拆迁补偿款我说不清楚,我没领过补偿款。侦查机关向我出示的《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书》被补偿人陈某乙,备注栏签字“陈某乙”、“陈某甲”据我辨认是我父亲签的字。我名下的两笔补偿款165000元分四次被支取,客户签名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乙不是我签的,我从来没在这两个存折上支取过钱,看字体好像是陈某丙的字。2007年我因为做生意赔钱,我爸陈某甲给我10万元用于还债了。
3、同案被告人魏宁的证言,我认识陈某甲,他是长春高新区拉洛村农民。2007年左右,拉洛村刚要拆迁的时候,我和王洪义对陈某甲大地地上物进行了现场踏查,他家当时有两块地,大约共有5亩多土地,种的是杨树,树地里还有两眼机井,还有树木喷灌设施。当时陈某甲还给我们出示了长春市林业局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税务的纳税证明,陈某甲这5亩多土地都是符合高标准补偿的。后来我和王洪义问他还有没有其他地上物,陈某甲说他还租了一块地,有半垧地,种的也是杨树,并给我们出示了租地协议,是一份手写的协议,我就问了刘某丙,刘某丙说他家是有一块租的大地,并让我给照顾照顾多补偿一些。侦查机关出示时间为2002年3月2日的租种土地协议,地主王某乙;租方陈某甲;内用为地主王艳青将自己责任田租给本村陈某甲种植杨树,租期五年,面积0.5垧地块拉落三社二节地20条拢,租金每年8000元,村上一切费用由王艳青承担,五年之内由陈某甲经营,到期收回,2002年--2007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这份协议是陈某甲给我出示的租地协议。陈某甲给我和王洪义出示租王某乙的半垧地,我和王洪义没到现场踏查,我看过这半垧地的租地协议之后,又问了刘某丙和陈某甲这块地的实际情况,就没有再去现场踏查。按照拆迁补偿工作规定,我们应该进行现场踏查,当时刘某丙说照顾照顾这家,我就相信他了,没有去踏查。我没有去现场踏查,就听了刘某丙和陈某甲说的,并在做补偿单的时候都是按最高补偿标准做的,最后算出了50多万元,包括他自己的大地和他租的半垧地。之后我把陈某甲找到拆迁现场办公室,跟他说能补偿50多万元,陈某甲当时挺高兴的,我跟他说你再找几个亲属的身份证,用你自己的名补偿这么多钱怕村里人攀比,陈某甲后来他又把他媳妇和儿子的身份证拿来了,我用陈某甲和他媳妇、儿子的名分别把50多万元的补偿款做到他们三人名下,陈某甲分别在补偿单上签名、捺印,他媳妇和儿子的签名当时也是陈某甲代签的,之后我又把补偿单拿给王洪义和张某丙签了字,最后又给了刘某丙。至于后来陈某甲是怎么领取的拆迁补偿款我就不清楚了,陈某甲租的半垧地做了大约16万元左右补偿。长春高新区拉洛村拆迁档案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拆迁档案中陈某甲、李某丁、陈某乙三人的协议书是陈某甲补偿的。侦查机关出示的《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有2007年10月18日《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姓名陈某甲,支付金额177100元及身份证号码,备注陈某甲签字、捺印;姓名李某丁,支付金额177100元及身份证号码,备注陈某甲签字、捺印;姓名陈某乙,支付金额82500元及身份证号码,备注陈某甲签字、捺印;姓名陈某乙,支付金额82500元及身份证号码,备注陈某乙签字、捺印,一共四张补偿费发放单,总计51.92万元人民币。这三人的补偿协议及补偿费发放通知单都是我经办的,这其中就包括我给陈某甲租那半垧地多做的补偿。200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刘某丙把我找到他的办公室,跟我说陈某甲给你和张某丙、王洪义拿了10万元钱,我听是给我们三个的,肯定是和张某丙有关系,我就把钱装在我随身带的文件袋里了,之后我回高新区拆迁办,到张某丙的办公室,跟张某丙说刘某丙给拿了10万元钱,说是陈某甲给你、我和王洪义的,张某丙说拆迁办留6万,你留3万,给王洪义1万,之后我就把刘某丙给我的10万元钱中的6万元给了张某丙,又去了王洪义的办公室给了王洪义1万元钱,我跟王洪义说这是张某丙让我给你的,王洪义当时也没说什么就把钱收下了,我自己又留下3万元,放到我办公室的柜子里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张某丙让我到他办公室,跟我说陈某甲的钱不能要,得赶快给他还回去,说完张某丙就从办公桌里拿出6万元钱交给我,我回办公室又把我得的3万元拿出来,再找的王洪义拿回1万元,我把这10万元钱装在一个纸袋里,给刘某丙打的电话,约他在高新区创业大厦停车场见的面,我到他的车上把装有10万元钱的纸袋给了刘某丙,刘某丙问我把钱拿回来干什么,我说张某丙说这钱不能要,之后我就走了。我把这10万元钱返还给陈某甲具体什么原因我不清楚,是张某丙让我还的。
我认识郭某甲,他家的耕地的大棚是我和拆迁公司的拆迁员杨海滨和老邹去踏查的。2007年的10月份的一天,当时拉洛村的拆迁快要结束了,郭某甲到我们拆迁办找张某丙,张某丙领着他到我办公室,张某丙让我跟他去看看,给他整一下。我领着杨海滨和老邹到拉洛村西边大地里,郭某甲指着一块大棚说是他的,我跟杨海滨和老邹量的面积有7000多平,上面种着零星的葡萄。因为张某丙指示了,我还是按四年给做的,给他整一下是张某丙暗示我照顾郭某甲,实际我给郭某甲照顾了。一是我没有实际调查这块大棚是否为郭某甲所有,第二是我觉得他的大棚是抢建的,第三大棚里的葡萄象是当年生,种的还零星,应按每平米4元钱给补偿,但我还是按每平米最低15元给做的。侦查机关向我出示长春市高新区拉洛村郭伟、郭年才、庄士荣、郭喜兰的协议书,每份协议书上面记载着大棚1750米,葡萄1750平米。这四份协议书是我做的为郭某甲的大棚补助,要做四份协议,还没有郭某甲的名字,这是郭某甲表达给我的意思,他说怕群众反映大,还提供给我上述四人的身份证,让我分着做,我想是张某丙的关系,就按着他的想法做了。我找张某丙汇报签字时,我说有棚,但葡萄不咋地,张某丙说你给办了吧。在郭某甲家的大棚补偿后的一天,他约我在建设街一家足疗店见面,郭某甲把一个装着10万元的塑料袋给我,郭某甲当时说我家大棚的补偿,你费了不少心,这是给你的感谢费。郭某甲给我送的100000元钱,我拿回来后放在办公室了。过了三、四天,我到拉洛村东面王洪义负责的拆迁点,把王洪义叫到了一边,和王洪义说这是郭某甲给你的10000元钱,王洪义把10000元钱收下了。我要给王洪义10000元钱是因为需要王洪义对郭某甲家的大棚拆迁补偿签字。过了多长时间我记不清,拉洛村的百姓对郭某甲家的补偿反响很大,上访告状,我看这钱也收不消停,我电话约郭某甲在东中华路牡丹园见面,我上他的车后,我就把100000元钱给他了,我当时说这钱我不能要,得给你,郭某甲就把钱收下了。 我返还郭某甲100000元,我没有向王洪义要回10000元钱,是我又凑了10000元钱。我返还郭某甲的100000元钱是怕老百姓告状牵出他送我钱的事。正常对大棚的拆迁程序是汇同村干部对被拆迁物进行调查确认,然后与被拆迁人签定协议,对郭某甲大棚的调查,没有村干部在场,郭某甲家的房屋及浮房等的补助是高新超达拆迁公司的姜某某负责踏查,我经办签批。郭某甲家在拉洛村没有土地,按拆迁补偿规定,没有土地但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可以对其承包期间地上物进行补偿,郭某甲家的大棚不符合拆迁规定 ,他家的大棚是抢建的,大棚里还有苞米茬子,不符合大棚拆迁规定。郭某甲找到张某丙了,张某丙让我这么做的。
2007年4月份,拆迁办主任张某丙领金某某到拉洛村拆迁现场办公室找到我,跟我说金某某在万顺村许家窝棚有树木被强推了,让我想办法给他做个100万左右的补偿。因为张某丙是我们单位一把手,他交代的事,我必须按领导说的做,我向金某某讯问了一些有关他在万顺许家窝棚树苗的情况。我跟金某某说,补这么多钱,用你自己的身份证补,怕老百姓攀比告状,你回去借几张亲属身份证,再把相关材料给我送来。过了几天,他给我拿了几张身份证,我根据他给我提供的身份证填写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拆迁补偿协议书》里的面积也是按照张某丙定的总体100万左右的钱数凑出来的,大约好像是100万零点,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以拆迁档案为准。金某某在万顺许家窝棚有过树地,但他的树地都是我们准备拆迁时违法抢种的,不符合高新区拆迁补偿标准,后来被高新执法局强制拆除了。侦查机关向我出示《协议书》,姓名为金某某,地址为万顺村许家窝棚,补偿金额177700元,时间为2007年4月21日;《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中被补偿人姓名金某某,补偿金额177700元,是我刚才所说的假拆迁补偿协议书。名头为赵振平、郑全兵、唐晓雪、宋清海、赵爽这五个人是金某某给我提供身份证后做的假的拆迁补偿协议,上述5人没有真实树地,是金某某给我提供的身份证,这些人都是金某某的亲属,我以他们五人身份虚做的补偿。这些假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做出后我先找张某丙签名,然后又找到王洪义跟他说是领导交办的,他也没多问就签字了,我也在经办人处签字。之后我就把这些协议和通知单交给拉洛村的刘某丙,跟他说是张某丙主任同意的,让他把这笔补偿款负责发下去,后续的事我就不清楚了。根据这些假拆迁补偿发放通知单金额合计为1083800元,应该是这个数,这笔钱补偿给金某某了。金某某领到这笔补偿款不久,他来办公室塞给我一个牛皮纸信封,跟我说拆迁的事费心了,现在钱领下来了,这是一点心意,他走后我打开看里面是2万元。金某某给我这2万元钱是送给我个人的好处费。
郭某甲、陈某甲、金某某的补偿,我参与相关手续的伪造、审批了,王洪义在没有踏查的情况下,在郭某甲的地、陈某甲的半晌地和金某某的地的补偿单上签字了。
4、被告人王洪义供述,2007年郭某甲的房屋和大地地上物和相关手续我没有踏查和检查过,郭某甲为了感谢我得到补偿款后给我10000元钱。事情的经过是魏宁拿着郭某甲拆迁补偿过程中大地地上物补偿的单子给我签的,郭某甲大地地上物我没有踏查,是魏宁做好的单子,让我签的,我没有细看,因为那段时间,我们两边的工作,在这方面有一种默契,他做的单子我不踏查就签了,有时候我做的单子,他也不踏查就签了。后来大约是2007年年末,具体时间记不清,在拉洛东面我负责的拆迁点,魏宁到我把我叫到一边,和我说这是郭某甲给你拿的10000元钱,我就收下了,这钱我日后用于日常生活花销了。给郭某甲补偿了多少钱具体钱数我说不准,但是给他补偿的要比正常补偿的金额要多,当时他补偿的房屋在魏宁拆迁的范围内,魏宁和我说郭某甲找了市里的领导答应给他多补一些,让我们以拆迁大棚的名义直接给他补了,但是实际郭某甲也没有大棚,房屋和地上物按规定也不应该补那么多,由于领导说了,我没有做实地踏查和审核,就办了手续给他补了,这个我没有认真负责,我失职,是玩忽职守的行为。我事先知道魏宁利用这种方法给郭某甲多补偿款,魏宁拿来四个人名,这四个人名的补偿面积及补偿标准都是一样的,这样我就知道这是有问题的,肯定是魏宁通过地上物补偿多做出来的,我也没有审查就签字了。
我认识陈某甲,我在对陈某甲家的大地地上物踏查时没有认真检查和审查就通过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陈某甲的树地是由魏宁负责拆迁的,是我和魏宁对他家的大地地上物踏查的,踏查时我发现陈某甲家的大地有半晌种的树地里有喷灌设施和机井,我当时就感觉到陈某甲这样整就是为了多得补偿款。陈某甲的补偿单子是魏宁填的,陈某甲最后多得到多少补偿款我也不清楚。过了一段时间魏宁给了我1万元钱,他没多说别的,就说是陈某甲给的,我心里明白是陈某甲给我的感谢费。没过几天魏宁又找我说,陈某甲的拆迁补偿款出了点说头,把他的1万元钱还给他,我就把这1万元钱还给魏宁了。
金某某本人不是高新区的居民,他是德惠市达家沟镇天河村村民,2007年的时候他在万顺村租承包田植树,整个补偿手续都是魏宁办的,魏宁找我在补偿协议上签的字,魏宁说金某某这个补偿张某丙说话了,必须得给补。我一听就明白了在协议上签上了我的名字。我在金某某的拆迁补偿中没有对金某某种植的树地现场进行实地踏查,在签补偿协议时没有认真审查,而且金某某是在2003年高新区管委会发布征地拆迁禁止植树的通告后租地种树得到的补偿。我没有认真检查和实地踏查金某某的拆迁补偿手续,致使金某某得到补偿款108万元,我是有责任的。
侦查机关出示的2007年10月庄士荣、郭伟、郭年才、郭喜兰四人的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经办人一栏中王洪义的签名都是我签的。出示2007年10月陈某甲、王成、郑淑琴、郭年才、李某丁、陈某乙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经办人一栏中王洪义的签名都是我签的。出示2007年4月-10月赵双、宋清海、唐晓雪、郑全兵、赵振平、金某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经办人一栏中王洪义的签名都是我签的。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洪义对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提出异议,称不知道陈某甲租别人的地,魏宁将单子拿回来就签字了,是领导订的数额。经审查,魏宁证实陈某甲向其与被告人王洪义讲述还租了半晌地种杨树,魏宁与王洪义没到现场踏查,被告人王洪义在侦查期间供述魏宁做好单子让我签字,我没仔细看,因为那段时间我们两边的工作,在这方面有一种默契,魏宁做的单子我不踏查就签字,有时候我做的单子魏宁也不踏查就签字了,被告人王洪义所持异议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洪义对同案被告人魏宁、证人郭某甲的证言提出异议,称没收郭某甲1万元贿赂款。经查,魏宁证实郭某甲在收到补偿款后给魏宁10万元,魏宁给被告人王洪义10000元,明确告知是郭某甲给的钱款,后拉洛村的百姓对郭某甲家的补偿反响很大,魏宁害怕受牵扯又还给郭某甲10万元,给王洪义的10000元没有收回,证人郭某乙证实送给魏宁10万元后又退回的事实,被告人王洪义在侦查期间供述魏宁给他10000元说是郭年喜郭某甲,上述供证一致,被告人王洪义所持异议不能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洪义滥用职权,致使金某某骗取人民币108万元的事实,金某某租种的土地中属合理应得到拆迁补偿款部分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合计应扣除130000.65元,剩余犯罪数额为953799.35元。对于其他证据,被告人王洪义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合证据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洪义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一案系国家审计署驻长春办事处移送吉林省检察院并交办至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初查。2013年5月,长春市纪检委会同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长春高新区相关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在与王洪义谈话了解情况过程中,王洪义主动交代在长春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高新区拉洛村、万顺村征地拆迁期间,伙同张某丙(在逃)、魏宁(另案处理)或自己单独借用其亲属刘某甲、张某乙、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身份证,虚构上述6人在拉洛村、万顺村有承包田,且承包田里有果树需要进行补偿的事实,伪造补偿费通知单,骗取征地补偿款,王洪义分得702630元的犯罪事实。长春市纪委遂将该案移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洪义进行讯问,王洪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长春市纪委供述一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长春特派办关于长春市高新区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王洪义涉嫌经济犯罪的审计移送处理书,证实特派办于2013年3月26日将案件移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3、中共长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函及登记表,证实2013年11月20日将王洪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1月20日对王洪义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一案立案侦查。
5、长春高新区工作委员会任免职通知、职员晋升等级审批表及任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员晋升等级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工资核定表,证明王洪义于1999年6月任长春高新区土地局副局长;于2000年12月任长春高新区土地局局长;于2001年12月任长春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局长;于2002年12月任长春高新区社会事业部部长兼社区发展部部长;于2003年12月任长春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民政局局长(残联理事长);2004年12月20日任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局长;2005年12月20日为调研员。
6、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王洪义于2006年1月-2008年1月任长春高新拆迁办,处级;2008年1月任长春高新拆迁办处员;2009年1月任长春高新拆迁办正处员;2010年1月任长春高新拆迁办正处员;2011年1月任长春高新拆迁遗留工作办公室正处员;2011年2月任长春高新长德行政执法局正处员;2012年2月-2013年7月任长春高新南区房屋征收工作部正处。
7、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编制调整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高新管委会,经费渠道为全额拨款,主要职能为负责有关城市建设拆迁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负责拆迁摸底调查、费用测算;委托拆迁和评估工作,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时间为2004年12月24日。
8、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王洪义出生于1955年7月12日。
9、情况说明,证明三家村委会证明,李某甲于2013年5月12日非正常死亡。
10、证据补充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证明省国土局王伟东2004年因病去世、王洪义妻子杨秀玲、王作芬丈夫李俊国均已死亡。王作芬本人移居外省,下落不明。
11、长春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情况说明,证明高新区管委会1999年11月份《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请示》中载明高新区土地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法对开发区范围土地实施管理;负责高新区范围内土地的调查、登记、地籍和用地管理、土地监察等项工作。经与市编办沟通,并未查到相关批复。
12、长春高新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王洪义于2006年1月-2008年1月任长春高新拆迁办处级;2008年1月任长春高新拆迁办 处员;2009年1月任长春高新拆迁办 正处员;2010年1月任长春高新拆迁办正处员;2011年1月任长春高新拆迁遗留工作办公室 正处员;2011年2月任长春高新长德行政执法局 正处员;2012年2月-2013年7月任长春高新南区房屋征收工作部 正处。
13、长春高新编制委员会文件,证明长春高新拆迁办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高新管委会。
14、立案决定书及拘留证、逮捕证,证明魏宁于2013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于2013年12月3日批准逮捕。
15、情况说明,证明长春高新区拆迁办原主任张某丙早于案发前就不知去向,至今查无下落。
16、年度考核等级表,证明王洪义于2006年期间参与组织了万顺村大地树木的调查补偿;2007年下半年在拉洛村负责居民动迁。
17、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10月22日情况说明,郭年喜郭某甲骗、行贿一案系长春市纪检委移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绿园区检察院管辖办理,绿园区检察院于2013年9月16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取保候审。经查,郭年喜郭某甲06年高新区拆迁期间,违背《长春高新区拆迁规定》,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庚合谋以承租土地抢建大棚的形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92000元,以庄士学、郭年才、郭伟、郭喜兰的名义做的拆迁补偿协议,并得到拆迁补偿款。2003年高新区发布拆迁补偿通告,凡是2003年后抢建大棚、种植果树一律不予补偿,此案郭年喜郭某甲村得到大棚、葡萄苗拆迁补偿款均是2006年抢建所得。故此认定该笔拆迁补偿款为诈骗。
19、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14年11月7日出具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魏宁涉嫌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犯罪嫌疑人郭年喜郭某甲骗、行贿,犯罪嫌疑人张某庚涉嫌诈骗一案,系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2013年9月16日、10月9日、11月20日分别对上述三人立案侦查,于2014年5月23日侦查终结并移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3日将此案起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洪义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被告人王洪义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人民币1064130元,所得赃款人民币704130元已全部返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611223.04元(已收缴金某某违法所得709033.60元,收缴陈某甲违法所得15万元);收受贿赂人民币20000元。
关于被告人王洪义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甲给被告人王洪义的1万元钱已经退回,指控被告人王洪义犯受贿罪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2007年10月,陈某甲得到补偿款后给魏宁10万元,魏宁给被告人王洪义10000元,告知是陈某甲给的,2008年时张某丙告知魏宁陈某甲的钱不能要,被告人王洪义把10000元退还给魏宁,此时受贿事实已经完成,且被告人王洪义先前已经为陈某甲谋取了非法利益,故被告人王洪义受贿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洪义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洪义提出其贪污犯罪属于自首的辩解,经查,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洪义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一案系国家审计署驻长春办事处移送吉林省检察院并交办至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初查。2013年5月,长春市纪检委会同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长春高新区相关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在与王洪义谈话了解情况过程中,王洪义主动交代在长春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高新区拉洛村、万顺村征地拆迁期间,伙同张某丙(在逃)、魏宁(另案处理)或自己单独借用其亲属刘某甲、张某乙、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身份证,虚构上述6人在拉洛村、万顺村有承包田,且承包田里有果树需要进行补偿的事实,伪造补偿费通知单,骗取征地补偿款,王洪义分得702630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洪义在侦查机关未掌握其贪污犯罪事实,主动交代贪污犯罪,依法应认定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洪义的辩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洪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洪义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洪义分别与魏宁、张某丙商议以其亲属的身份证明,虚构上述人员在拉洛村、万顺村有承包田,且承包田里有果树需要进行补偿的事实,骗取征地补偿款,其系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应以贪污犯罪的全部数额定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洪义提出被告人王洪义在滥用职权犯罪中,不履行踏查和审核职责即进行手续审批,当时有领导的会议纪要,其辩护人提出从魏宁的证据及被告人王洪义的供述看,是由于领导的原因,被告人在其中有责任,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被告人王洪义负责拆迁审查村民拆迁补偿协议,踏查村民房屋、地上物时,明知魏宁帮助他人虚报房屋面积及地上物数量而不履行踏查和审核职责即进行手续审批并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洪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洪义积极返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洪义在担任长春高新产业开发区土地局局长、社会事业部部长兼社区发展部部长、长春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影响及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身份证明骗取征地补偿款,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有被告人王洪义的供述和庭审中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计算有误,应予变更。被告人王洪义在担任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局局长、社会事业部部长兼社区发展部部长期间,借高新区管委会征用三家子村(三佳社区)土地为村民回迁安置之机,通过该村(社区)委会书记李某甲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占地建房,并且减免相关的费用,给国家和集体经济造成损失。被告人王洪义任长春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调研员期间,利用其在征地拆迁时负责审查双德乡万顺村、拉洛村拆迁补偿协议,踏查村民房屋、地上物拆迁补偿的工作之便,在审查村民郭年喜郭某甲学、金某某的房屋和地上物时,明知魏宁帮助郭年喜郭某甲学、金某某虚报房屋面积及地上物数量等,不履行踏查和审核职责,即进行手续审批,使得郭年喜郭某甲学、金某某非法获得补偿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洪义在帮助他人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时,收受贿赂,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洪义在担任长春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共谋或单独,在征地拆迁补偿时,虚报被拆迁人,套取补偿款,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洪义贪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贪污犯罪所得赃款全部返还,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洪义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大部分返还,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滥用职权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洪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二、扣押的被告人王洪义所有的吉APY299丰田牌轿车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赃款人民币39480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洪义应缴纳的公共设施配套费、供热管网费人民币35742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董 强
审 判 员 吴晓霏
人民陪审员 李延华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