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汽开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吉林省大安市人,系长春通元出院服务中心司机,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檀静、代理检察员狄庆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吕某某将其持有的三张信用卡(卡号为***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为***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为***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交给吴某某暂予保管。4月19日,吕某某通过银行客服电话将上述三张信用卡挂失,后又补办新卡。4月22日,吕某某对吴某某故意隐瞒了上述三张信用卡已被其挂失(挂失后无法刷卡消费和取现)的事实,让吴某某帮其垫还上述三张信用卡欠款共计48000元。当日,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05栋长春市启程人力资源公司内,吴某某通过该公司李某某帮忙,使用李某某招商银行网银向吕某某的上述三张信用卡账户中汇入人民币共计48000元。而后,吴某某、李某某在使用POS机欲将所垫还款项刷回时,发现上述三张信用卡均已无法刷卡转账。4月24日,吴某某报案并于当日将吕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已将上述涉案钱款人民币48000元返还被害人吴某某。吴某某已将该款返还李某某,并对吕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各一张、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中国银行凭证、收条、谅解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月亮泡派出所证明;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审讯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能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缓刑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任福生
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