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玉成,男,1993年12月02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高新区歌酷KTV酒店服务员,户籍所在地白城大安市,现住长春高新区。2013年5月,曾因犯抢夺罪被绿园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8月3日被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高新区,现住长春高新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高新区歌酷KTV酒店经理,户籍所在地长春朝阳区,现住长春高新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高新区歌酷KTV酒店服务员,户籍所在地长春高新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长春市高新区歌酷KTV酒店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农安县,现住长春高新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第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时玉成、吴某某、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时玉成、吴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21时许,在本市高新区佳园路歌酷KTV酒店内,被告人郭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国刚发生口角,杨文广、卢珊、黄娜等人前来拉架,并将张国刚劝至歌酷KTV酒店门前。在歌酷KTV酒店门前,被告人郭某某使用镐把殴打被害人张国刚头部,后被人劝开。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时玉成、吴某某、刘某某、刘旭(另案处理)使用镐把或棒球棒共同殴打被害人张国刚。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时玉成、吴某某、刘某某与刘旭的殴打行为致使张国刚受伤。经鉴定,张国刚头部外伤致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已构成轻伤一级。外伤致颅骨骨折、上颌骨骨折、颧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头皮裂伤、眼部钝挫伤、口唇裂伤、四颗牙齿松动,腹壁裂伤已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时玉成、吴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张国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时玉成、吴某某、刘某某均无辩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时玉成、吴某某、刘某某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时玉成、吴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有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时玉成、吴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时玉成、吴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时玉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任少杰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