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喜和,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长春市人,初中文化,长春高新区硅谷大街八一库西村民管理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长高新检刑诉字(2014)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喜和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喜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卢喜和在本市高新区八一库西村拆迁补偿过程中,为使其位于该村石庙子屯的兆贵苗圃在拆迁补偿中能多得补偿款,向时任高新区拆迁办副主任的魏某某(另案处理)提出让起给予关照,之后魏某某找到高新区拆迁办主任张平(在逃),张平同意后,高新区拆迁办通过虚报兆贵苗圃的树地面积的方法使卢喜和达到了多分得补偿款的目的。事后卢喜和在本市高新区管委会楼下停车场送给魏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其中魏某某留下人民币10万元后将剩余10万元交给了张平。魏某某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其挥霍,目前尚未收缴;张平所得10万元人民币因其在逃尚未收缴。卢喜和因虚报树地面积而非法获得的补偿款目前尚未收缴。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卢喜和犯行贿罪的事实有被告人卢喜和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卢喜和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喜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卢喜和在本市高新区八一库西村拆迁补偿过程中,为使其家庭经营的位于该村石庙子屯的“兆贵苗圃”在拆迁补偿中能多分得补偿款,向时任高新区拆迁办副主任的魏某某(另案处理)提出让其在拆迁补偿的过程中给予关照,并向其允诺多分得补偿款之后给其好处费。而后魏某某将此事告知时任长春高新区拆迁办主任张平(在逃),经张平同意后,高新区拆迁办通过虚报“兆贵苗圃”树地面积的方法使卢喜和达到了多分得补偿款的目的。补偿款发放后,被告人卢喜和在本市高新区管委会楼下停车场送给魏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侦查机关在办理魏某某案件时发现线索,并于2014年9月10日对被告人卢喜和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其网上追逃,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卢喜和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了其向魏某某行贿2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经过。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喜和,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户籍所在地双德乡八一村石庙子屯5队。
3、证明,证实被告人卢喜和自2009年4月30日至今任高新区八一库西办书记及主任职务。
4、任职通知,证实卢喜和被双德乡党委任命为八一库西党支部书记。
5、情况说明,证实陈国有将家庭承包的土地0.57公顷、陈玉珍将家庭承包的土地0.76公顷、陈忠将家庭承包的0.76公顷土地均租赁给卢喜和的父亲卢兆贵用于建苗圃基地。
6、关于印发《长春高新区拆迁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实被告人卢喜和家庭经营的苗圃内的树木被拆迁时的补偿标准。
7、关于高新区南区八一村库西石庙子、獾子洞屯居民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证实被告人卢喜和家庭经营的苗圃内的树木被拆迁时的补偿标准。
8、评估报告,证实对于被评估品种占地面积的实地测量是由超达拆迁公司完成的,被告人卢喜和家庭经营的苗圃土地被虚报为29270平方米。
9、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费发放通知单、记账凭证、存款明细账、办理存取款票据的影像资料,证实卢喜和家庭经营的兆贵苗圃内的树木被征收拆迁后发放了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324340元,其中王某某名下1522040元,陈淑清名下2548700元,卢某某名下253600元,所有款项均已发放完毕;王某某名下发放的1522040元中,通过虚报面积多分得补偿款138840元。
10、存款明细帐、个人储蓄凭证,证实被告人卢喜和于2009年12月28日从其妻子王某某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内支取向魏某某行贿的20万元现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卢喜和家苗圃拆迁补偿的过程以及卢喜和向其行贿10万元与其向卢喜和索贿10万元的过程。(侦查卷二第18-35页)
具体陈述如下:2009年10月份左右,我们高新区拆迁办准备对八一水库西村进行拆迁,为了使村民能顺利配合我们拆迁工作,我们拆迁办主任张平跟我说让我去找卢喜和谈谈,看看他能不能带头拆迁,给村民做个表率。之后我找到了卢喜和,跟他表达了我们领导的意思,卢喜和说他可以带头拆迁,他们家在八一村石庙子屯西北角有一处2公顷多的苗圃基地,种了很多果树,有林业局的营业执照,而且果树的质量也很好,问我能给他们家补偿多少,我说:“高新区拆迁有文件规定,果树基本也就50元一棵”,卢喜和说:“那不行,我家的果树长势都是非常好的,每年产值也不少,按50元补我可拆不了,还得赔钱”,我问他:“你想要多少钱”,他说:“我也不多要,南关那边拆迁是按每平方米200补的,你们如果按每棵50元给我补,那夜补不了多少钱,魏局你给我多做点补偿,达到我心里的价位,到时候我肯定不能亏待你”,我说:“这事我自己做不了主,我得回去问问我们领导张平”。卢喜和说的“到时候我肯定不能亏待你”的意思就是让我给多做点拆迁补偿,事后会给我好处费。回去之后,我按卢喜和的意思请示了我们拆迁办主任张平,张平说:“改天咱们去他那苗圃看看吧”。过了几天,卢喜和开车拉着我跟张平一起到他家苗圃看的树地,张平看完树地跟我说:“他家这树地确实不错,咱们按棵补是少了点,他要是能带头拆迁,咱们给他多做点补偿,不能让他白当表率,找评估的给他整一下吧”。因为树地拆迁必须走评估程序,张平说“找评估的给他整一下”的意思是通过评估给卢喜和多做点补偿款,达到卢喜和的心理价位。之后张平就委托了长春市林业科学研究院给卢喜和家苗圃做了评估,具体怎么评估的我不清楚,我不负责评估业务,但肯定通过评估给卢喜和多做补偿款了。当时卢喜和提供给拆迁办三个身份证,分别是卢喜和的母亲陈淑清、妻子王某某、女儿卢某某,卢喜和要求他家的树地补偿按照这三个人的名义发放。后来评估结果出来了,卢喜和家的苗圃差不多能补430多万元。我按程序给卢喜和填了三份协议书和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名字按照卢喜和提供的三个身份证上的名字做的,卢喜和代签字之后,我找张平签了字,张平什么也没说就签字了。后来我将补偿单交给了富强村,由他们村发放的这笔钱,卢喜和怎么领取的补偿款我不清楚。补偿时的面积2.927公顷比卢喜和家苗圃2.66公顷面积多,是给卢喜和多做出来的面积,评估单位不负责丈量土地面积,给卢喜和家增大土地面积就相当是给卢喜和多补偿款了,负责给评估单位提供土地面积的是拆迁办,所以卢喜和说他家的地有2.9公顷多,就按照这个数给他做了,我没有去实际现场测量,就认可他说的数了。2009年末或2010年初,我在八一库西村拆迁点碰到卢喜和,我问他:“拆迁款下来了么”,他说:“下来了,我正想好好谢谢你呢,过两天给你拿10万,也算我一点心意”,我说:“你家拆迁补偿没少做,400多万补偿款怎么也多做几十万,10万有点少吧,我这阵子想换台车,10玩不一定够,你再给我加10万”,卢喜和说:“魏局,钱不是问题”,我说:“行,那就谢谢你了”,之后我们就各自走了。后来有一天卢喜和开车来我们单位找我,我下楼后把他叫到我车上,卢喜和上车跟我说:“魏局我家那块树地你多费心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谢谢你的关照”,然后把一个塑料袋交给我就走了,我打开塑料袋一看里面是20万现金,我把钱拿回办公室,后来我仔细一想我自己得20万有点多,他家的苗圃是张平照顾的,而且其中10万事我主动跟他要的,算是索贿了,如果以后卢喜和出事了我跟着他倒霉,我就有点后怕了,于是我自己留下10万,把剩下的10万交给张平了。卢喜和向我行贿是因为按照高新区的补偿标准,每棵树最高补偿50元,如果我们按照这个做法如实给卢喜和补偿的话,肯定达不到现在这个数,而且我为了他找了我们拆迁办主任张平,也在张平面前说了好话,给他照顾照顾,卢喜和家的树地补偿比实际多得了,卢喜和事先页承诺过给我好处费,在涉及到我签字的事时我也没卡他就是因为这个送我20万块钱。卢喜和家的苗圃补偿比实际应得补偿多出多少钱我说不清,我收的10万元我用作平时花销了,具体干什么我忘了。卢喜和送的20万票面都是100元的,10万元一捆。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高新区八一库西村拆迁苗圃基地得拆迁款400多万,拆迁补偿协议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应该是我爱人卢喜和签的,卢喜和给魏某某送20万的事情我不知道,2009年12月28日从农商行提现20万我记不清了。(侦查卷二第36-39页)
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是我父亲(卢喜和)代签的,我名下的25万补偿款是我奶奶给我的嫁妆,钱在我母亲(王某某)那里。(侦查卷二第40-42页)
4、证人纪玉和的证言,证实:高新区拆迁时,树地的评估是我们林科院做的,我们是受了高新区拆迁办的委托。卢喜和家果园的拆迁评估是我和孙某某负责的,评估报告是我们同意后出具的。我们林科院不负责测量果园面积,诚达拆迁公司负责对果园面积进行测量,得出结果后将果园面积测量明细表交给我们林科院,我们根据果园的树木品种、规格、密度、树龄、补偿标准算出金额,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法规和规程,采用现行市价法,对树木的价格进行估算,最后根据拆迁公司测得的面积形成评估报告。在我评估的过程中没有人跟我打过招呼多做评估价格。(侦查卷二第43-47页)
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高新区拆迁时,树地的评估是我们林科院做的,我们是受了高新区拆迁办的委托。卢喜和家果园的拆迁评估是我和纪玉和负责的,评估报告是我们同意后出具的。我们林科院不负责测量果园面积,诚达拆迁公司负责对果园面积进行测量,得出结果后将果园面积测量明细表交给我们林科院,我们根据果园的树木品种、规格、密度、树龄、补偿标准算出金额,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法规和规程,采用现行市价法,对树木的价格进行估算,最后根据拆迁公司测得的面积形成评估报告。在我评估的过程中没有人跟我打过招呼多做评估价格。(侦查卷二第48-54第页)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卢喜和在侦查阶段有2次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一次供述,均供述其向魏某某行贿10万元及被索贿10万元的事实。
具体供述如下:我是2014年9月23日因为2009年向时任高新区拆迁办公室副主任魏某某行贿20万元投案自首的,20万元中有10万元是魏某某向我索要的。2009年10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高新区拆迁办魏某某找到我,跟我说拆迁办准备对我们八一村进行拆迁了,让我作为村干部带头拆迁,因为我们家在八一村石庙子屯西北角有一处2公顷多的苗圃基地,种了很多果树,我就问魏某某按什么标准给我们家补偿,魏某某说:“高新区有拆迁补偿标准,每棵树最高补偿50元”,我说:“我这块树地这么好,还有林业局下发的营业执照,每棵树给我50元补偿我肯定不干。”魏某某说:“那你想要多少钱?”我说:“我也不多要,但也不能少给我,你给不到我的心理价位我肯定不拆,南关区那边拆迁是按每平米200元补偿的,高新区按每棵树50元给我补偿的话,给不了我多少钱,你给我多做点补偿,到时候也不能亏待了你。”魏某某说:“这事我做不了主,我得回去问问我们领导张平。”过了一段时间,魏某某跟张平一起来我们家苗圃看的树地,当时我也去了,我听到张平跟魏某某说:“这块树地确实不错,卢喜和带头拆迁咱们也不能亏待他了,给他多做点,让评估单位看看怎么给他评估一下”,后来他们具体怎么商量的我就不清楚。我让魏某某给多做点补偿,到时候不能亏待他,就是让魏某某和张平商量商量给我多做点补偿,达到我的心理价位,达到的话我肯定得感谢他,给他个人送点好处费。如果按照高新区的拆迁标准给我补偿,补偿肯定达不到我的心里价位,只能让评估单位给我的树地多评估些钱。找评估单位能多评估是因为评估单位也听拆迁办的,他们是拆迁办委托的,如果有评估的话,多补偿老百姓也不能攀比。评估单位其实只负责鉴定评估树木的年生、长势、密度、每棵树或者每平米树的价值,具体的补偿钱数都是拆迁办定的,评估单位只是在拆迁办定的补偿钱数基础上评估鉴定的。当时评估人员去评估我家树地的时候,是拆迁办领着去的,具体是谁领着去的我记不清了,评估人员当时去了2、3个人,我陪他们一起到我家树地踏查的,他们对我家树地进行了现场踏查,登记了树的品种,并对树茎进行了测量,我当时还用相机把他们踏查我家果树的情况都给照下来了。兆贵果园是我父亲在2002年左右建的,刚开始在我父母承包的0.57公顷土地上建的,后来我父亲卢兆贵和我母亲陈淑清又租旁边的临地,租的都是我家亲属的地,有我大舅陈国栋家的(0.76公顷)、我二舅陈国有家的(0.57公顷)和我表哥陈忠家的(0.76公顷),一共2.66公顷(26600平方米)土地,评估报告上的29270平方米土地我不知道怎么回事。苗圃种植了南果梨、苹果、李子树、海棠、红豆杉、人参、云杉等地上物。评估后过了几天,魏某某到我办公室跟我说评估报告出来了,按照你的心理价位给你评的,你们家苗圃大约能评430多万元,我说:“谢谢魏局了,补偿下来我肯定不能忘了你”。后来按照我母亲的意思,我让魏某某用我媳妇王某某、我母亲陈淑清、我女儿卢某某的名字做了三分补偿协议,魏某某做好协议后,到我办公室签的字,我在上述协议上分别签上了他们三个人的名字。又过了几天,魏某某拿着《补偿费发放通知单》到我办公室找我签字,我又签了她们的名字。之后魏某某把拆迁单子拿回拆迁办,走的签批手续,具体请款我就不知道了。拆迁款发放下来之后,有一天我在我们村拆迁点碰到了魏某某,魏某某问我:“拆迁款下来了么”,我说:“下来了,我正想好好感谢感谢你呢,过后给你拿10万吧”,魏某某说:“10万少点吧,我这阵子想换台车,要不你再给我加10万吧”,我一听魏某某嫌10万元少,我就说:“没事魏局,钱不是问题,你帮了我这么大忙,过后我把钱给你送去”,魏某某说:“那就谢谢你了”,之后我们就各自走了。我回到家之后找到存我们家拆迁补偿款的存折,我记得好像是我媳妇王某某的名字,我又拿了她的身份证,在农村信用社取了20万元现金,之后我开车到管委会楼下,给魏某某打电话,魏某某下楼之后把我叫到他的宝来车上,我上车后跟他说:“魏局我家那块地你多费心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谢谢你的关照”,魏某某答应了一下就把钱收下了,之后我就走了。我送给魏某某的20万元票面都是100元的,10万元一捆,一共两捆。如果按照高新区的补偿标准一棵树补偿50元,我肯定补不到430万,还有就是魏某某和张平肯定是在评估的时候给我打招呼了,面积也扩大了,给我关照了。送给魏某某20万是因为魏某某在我们家苗圃拆迁补偿过程中给予我关照了,并且我在事先也跟魏某某承诺过,如果他能多给我补偿点,我肯定感谢他,我本来只想给他10万元,但是后来魏某某又管我多要了10万元,我想他为我家补偿的事也出了不少力,我就给他了。我给魏某某送钱的事情我媳妇王某某不知情,发放的补偿款,50万我还给我哥哥卢喜峰了,剩下的钱我跟赵尔强合伙开了一家名为“乙六号”的洗浴会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卢喜和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喜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事实,有被告人卢喜和的供述和庭审中核实的其他证据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喜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卢喜和有自首情节,其所在的南关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行贿罪的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喜和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收缴被告人卢喜和违法所得人民币13884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任少杰
审 判 员 吴晓霏
人民陪审员 韩 雪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