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终字第00003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晓林,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捕前住所地九台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齐兆林、李峰,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秦晓林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九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秦晓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铮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晓林及其辩护人齐兆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晓林于2011年8月,伙同九台市龙嘉镇泉眼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某、副主任许某某(此二人均另案处理),利用二人受龙嘉镇政府委托负责该村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伪造征地面积确认单,虚构秦晓林家土地面积,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人民币305000元,被告人秦晓林得赃款人民币90000元,现已将所得赃款上缴至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据,征地面积确认单,银行账户查询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晓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骗取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秦晓林如时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贪污罪的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秦晓林有期徒刑十年。
上诉人秦晓林上诉及辩护人提出,认定秦晓林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晓林贪污的事实清楚,并有在第一、二审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发现上诉人秦晓林有贪污嫌疑后,于2013年9月14日将秦晓林传唤至九台市人民检察院,秦晓林交待了贪污的犯罪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秦晓林的自然情况。
3、《征地面积确认单》记载,上诉人秦晓林在征地面积为1.15垧的征地面积确认单上签字。
4、银行查询记录证实,2011年12月21 日,上诉人秦晓林账户转出人民币350754.87元。
5、《收据》证实,2013年9月16 日,上诉人秦晓林将赃款人民币9万元交给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底或2012年初,九台市龙嘉镇政府指派我们村委会成员负责我们泉眼村的征地补偿工作,为了多得征地补偿款,我就让许某某在他们队上找人多做出30万元的补偿费,并给这人1万元好处费,许某某就找到秦晓林,随后,秦晓林填的《征地面积确认单》。《征地面积确认单》中1.15垧中的0.15垧是秦晓林家的实有地,1垧是假的,就是秦晓林帮我做出30万元补偿费的征地面积,然后我把秦晓林的这张《征地面积确认单》和其他户的单子一起拿到镇里签批,之后到信用社按秦晓林的名打的存折,当时存折上一共打了35万多元,其中5万多元是秦晓林自己应得的土地补偿款,其余的30万元是秦晓林帮我作假多做出来的补偿款。这30万是许某某和秦晓林取出来的,许某某取出来29万元现金给我,说那1万元给了秦晓林,是给他的好处费,我拿29万元现金就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和许某某说给秦晓林再拿过去10万元,目的是堵秦晓林的嘴,我把10万元交给许某某让他给秦晓林。又过了一段时间,许某某让我再拿5万元钱给别人做补偿用,我又给许某某5万元。剩余的14万元现还剩11万元在我的存折上。
7、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10日左右,我们村书记李某某让我找五社农民秦晓林谈谈,让我用秦晓林的名义多做出来30万元补偿款。11月20日左右,我找到秦晓林说“李书记让我和你说,用你的名多做出30万元。” 秦晓林同意了,我拿“征地面积确认单”让他在单子上签的字,第二天我找李某某说秦晓林同意了,就把这张单子给了李某某。11月26 日,李某某通知我说秦晓林的补偿款下来了,钱已经到秦晓林的存折里,我就通知秦晓林去取钱,当时秦晓林的存折里是35万元,他取出多做的30万元给了我,我当时给秦晓林1万元,剩余的29万元我用我的名字存在存折里。11月28日,我给李某某29万元。过了不长时间,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说“我听说别的用其他户名多补的,都给3万或5万元好处费,是不是也多给秦晓林点钱,省的他以后出去乱说。”李某某说行,后来李某某给我拿了10万元钱让我交给秦晓林,我和秦晓林说“这10万元是李书记给你的,如果有人来调查,你就说这1.15垧地的补偿款30万元都让你得了。”秦晓林说行,我就把这10万元给了秦晓林。当时我和秦晓林说我急用钱买农药,让他给我2万元,秦晓林给了我2万元。钱我生活都花了。
8、上诉人秦晓林供述,2011年8月,许某某找到我说,李某某书记要用我的名多填一垧地,多做出来30万的补偿款,书记说不让我白担名,给我1万元钱,有啥事书记担着,我就同意了。后许某某拿两张《征地面积确认单》让我在单子上签的字,《征地面积确认单》面积1.15垧,我家这次占地占了0.15垧,这1.15垧的补偿款350750元人民币,我就得到其中的4.5万元,其余的都给了许某某。当时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占地款下来了,让我到龙嘉农村信用社等他,我开车到信用社,许某某拿存折,我支取了4.5万元后,许某某让我拿着这4.5万元到车里等着,许某某从信用社出来后到我车里,从他兜里拿出1万元钱给我说“书记不让你白担户头,这是感谢你的。”我接过钱他就下车了。2012年冬天,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书记说这钱剩下了,再给你点,他让我再给你10万块钱。”许某某让我到龙嘉新城往红星村的十字路口,我上了许某某的车,许某某说“书记说了钱没花了,让我再给你10万元钱,不让你白担名。”让我在一张单子上签的字,单子上面是手写的:2011年占地款35万元,收款人让我签的名,之后,许某某拿出10万元给了我,说他欠别人点钱,让我给他2万元,我拿出2万元给了许某某,剩下的8万元我放我家柜上了。中间我家买鸡饲料用了1万元,剩下的钱我交给我媳妇卢慧丽了。我总共得了9万元,这些钱我没有还给许某某和李某某,都存在我媳妇的存折里。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上诉人秦晓林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合议庭对上诉人秦晓林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关于秦晓林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经查,村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某、副主任许某某受政府委托负责该村征地拆迁工作,秦晓林明知村书记李某某让许某某找其在《征地面积确认单》上多做出1垧地的面积,即秦晓林家征地面积由原来的0.15垧改写为1.15垧,从中可得到国家征地补偿款30万元,并给秦晓林1万元好处费后,秦晓林在《征地面积确认单》签的字,后秦晓林获得9万元好处费,秦晓林构成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秦晓林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长春市人民检察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秦晓林伙同九台市龙嘉镇泉眼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某、副主任许某某,伪造征地面积确认单,虚构秦晓林家土地面积,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人民币305000元的事实,秦晓林供认,并有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上诉人秦晓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上诉人秦晓林如时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芶穗宁
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
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海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