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终字第00011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9月1日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农安县看守所。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农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景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农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泉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