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8:33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磐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朝鲜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4)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崔某某在新建自家房屋时,明知其不符合国家对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政策的标准,用其父亲崔某甲在于十年前购买的本村村民罗某某、李某某的两所砖瓦房的手续,假借罗某某、李某某的名义,与时任本村党支部书记孙某某(另案处理)、时任磐石市福安街道城建科员王某(另案处理)共谋后,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套取国家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12,000.00元,并将其中的6,000.00元分给王某。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将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0元退缴检察机关,被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其不符合国家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政策标准,而在申报国家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过程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相勾结,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国家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崔某某与时任磐石市福安街东兴利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孙某某(另案审理)、时任磐石市福安街道办事处乡村建设科科员的王某某(另案审理)预谋后,明知其不符合国家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政策的条件,采取虚假申报手段,持其父亲于十年前所购买的罗某某、李某某两所砖瓦房的手续,并假以二人的名义,套取国家农村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12000元。事后将其中的6000元补助款分给王某某。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

以上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身份证明、磐石市2011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完工情况统计明细表、扣押财物清单、民政事业费发放凭证二份、罗某某及李某某泥草房改造档案复印件、办案说明,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农村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核查、申报事务人员相勾结,采取虚假手段,结伙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崔某某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未青龙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宪洋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