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亚娟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8:2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92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92号

罪犯孙亚娟,女,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二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亚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孙亚娟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万元,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罪犯孙亚娟与被害人结识并住进被害人家。趁无人之际盗走现金人民币28000元,案发后孙亚娟自首,将部分赃款返还被害人。现罪犯孙亚娟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十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计分177.4分,在监月平均消费250.78元,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万元,2013年9月获得嘉奖一次。罪犯孙亚娟今年44岁,其丈夫负责该犯的生活来源,居住地德惠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该犯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亚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亚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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