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039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柳林华,女,1968年10月4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2001)宣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林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3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9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长刑执字第313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09年7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263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9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柳林华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1994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0年11月3日在沈阳市某洗浴中心,趁事主玉银花熟睡之机拿走更衣柜钥匙,开锁盗窃玉银花人民币3000元、储蓄卡一张,取走人民币3000元。被挥攉于2001年2月20日用安眠药冒充美容药让王桂梅、李建新服下后,抢走人民币18000元,物品等价值71074元,同样手段抢走朴永爱人民币1860元。本次犯罪系累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1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27日获得表扬,2012年1月18日获得表扬,获得考核积分276.3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55元,已执行财产刑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柳林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犯,数罪,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柳林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