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95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95号
罪犯陆颜苓,女,1956年12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舒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颜苓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陆颜苓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吉中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088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陆颜苓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颜苓于2008年3月12日在舒兰市一民房内制作法轮功宣传品时,被抓获时收缴“热门话题”传单1000张,“三退回答选编”500张,“九评共产党”未装订成册单页成品51000张等大量已印制完毕的法轮功宣传品和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工具。现罪犯陆颜苓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计分108.75分。2012年8月获得奖励一次,2013的1月获得表扬一次。罪犯陆颜苓经过狱内改造,认清“法轮功”的真实面目,认识到了练习“法轮功”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保证今后远离邪教,遵纪守法。罪犯陆颜苓今年58岁,其女儿负责该犯的生活来源,居住地吉林市高新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该犯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改造表现综合材料、检举书、保证书、揭批书、悔过书、决裂书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陆颜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颜苓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