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94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94号
罪犯张亚娟,女,1981年4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9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亚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2500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2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亚娟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亚娟因怀疑其卖淫受到行政处罚系被害人举报所致,为实施报复,遂与同案多次举报被害人伙同他人组织卖淫,未果。2005年11月13日,张亚娟及同案携带折叠刀、改锥尾随被害人至租住处,双方发生争执,同案用折叠刀向被害人右下腹、左大腿各猛刺一刀,张亚娟用改锥刺其面部、臂部数下,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现罪犯张亚娟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计分226.5分。2013年1月、2014年2月分别被评为积极分子,2013年8月获得嘉奖一次。罪犯张亚娟今年33岁,其兄负责该犯的生活来源,居住地扶余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该犯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亚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亚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