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晓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8:1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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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晓东,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军事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6)军沈刑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晓东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本人上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于2007年3月21日以(2007)军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7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80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孙晓东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2月间,罪犯孙晓东伙同他人在通化市抢劫作案二起,抢劫捷达出租车将司机勒死尸体焚烧,赃车价值105097.30元销赃后挥霍。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另伙同他人抢劫路人抢得现金人民币100元;2006年2月23日,该犯伙同他人盗窃吉普车一辆,价值6000元。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七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7月30日获得奖励,2013年2月19日获得奖励,2013年8月5日获得奖励,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积极分子,获得考核积分352.5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41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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