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德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8:1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253号

罪犯尹德奎,男,1964年1月24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8日作出(1997)吉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德奎犯抢劫罪、强奸罪、脱逃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7日以(1997)吉刑终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尹德奎犯抢劫罪、强奸罪、脱逃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吉高刑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3月1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长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8年9月1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34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493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尹德奎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尹德奎在服刑期间于1996年10月20日乘劳动之机脱逃。该犯在外逃期间,于1997年2月至5月间,手持尖刀以语言威胁为手段、以女出租车司机为目标,抢劫作案七起(未遂一起),抢得现金1400余元,抢劫过程中强奸二人。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2月3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积极分子,2012年1月8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9日获得奖励,获得考核积分377.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尹德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德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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