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亚荣予以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8:1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87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87号

罪犯许亚荣,女,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榆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亚荣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许亚荣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许亚荣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于2012年1月28日23时许,在榆树市八号镇万发村李忠杨家门口,用汽油将李忠杨停放在自家门口的货车点燃,致使李忠杨的货车轮胎、大灯等部件烧毁,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9690元。案发后,罪犯许亚荣自首。另查明,李忠杨与被告人许亚荣为夫妻关系,李忠杨对被告人造成的损失予以放弃赔偿要求,不追究二被告人责任,请求量刑从轻处罚。其姐许某某自愿作为该罪犯的监督联系人,并负责其生活。有自愿签订监督联系人保证书。榆树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评估意见:对该罪犯许亚荣适用假释。。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18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日获得表扬,获得考核积分187.9分。该罪犯39岁。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许亚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罪犯因家庭原因,为泄私愤与他人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说明其有悔罪表现,且焚烧的自家车辆,损失为9690元,其丈夫也表示不要求赔偿,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综合评判,根据该罪犯的原审表现,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入监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亚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