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060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肖雨欣,女,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雨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肖雨欣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肖雨欣任长春市宇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加拿大部负责人,私刻公章、现金收讫章各一枚。明知其儿子无任何办理出国劳务资质的情况下,以长春市宇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加拿大部名义与被害人张辉等85人签订"工作签证委托协议书",骗取出国劳务费用人民币5457,070元,案发前返还部分受害人人民币462,500元。案发后收缴赃款人民币4万元。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77.8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452元,已执行财产刑34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肖雨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诈骗人数多,数额大,社会危害大,大部赃款未返还,综合原判犯罪事实、情节和入监后的改造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雨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