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健诈骗二审裁定书

2016-07-15 08:1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终字第176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健,男,1991年05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榆树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吉林省九台市看守所。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健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九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陈健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健申请撤回上诉。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健表示认罪服法,并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健撤回上诉。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泉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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