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8:1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终字第00142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光,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杨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光申请撤回上诉。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光表示认罪服法,并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光撤回上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苟穗宁

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

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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