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颖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8:1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235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长刑执假字第0235号

罪犯高颖,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昌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颖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高颖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伙同他人于2010年7月至8月间,在吉林市盗得电线790米,价值10112元。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84.5分。该罪犯31岁,其妻吕鸿保障其生活,吉林省舒兰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颖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