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延伦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8:1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终字第46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延伦,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长春市交警支队净月大队外勤民警。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住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2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葛庆宽、马遇伯,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延伦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绿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吕延伦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被告人吕延伦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延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景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吕延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 坤

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裴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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