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8:08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703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黄贺,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日以(2004)船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5675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31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吉刑执字第36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5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中刑执字第40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黄贺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8月28日,该犯伙同他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便追踪前去接朋友的被害人,当被害人接到朋友后被该犯及同案截住,该犯用尖刀刺中被害人六刀致其死亡,同案用菜刀将另一被害人砍致重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07.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黄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恶性较深,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