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显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8:06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679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宋显贺,男,1990年8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以(2008)龙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显贺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58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宋显贺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12日,罪犯宋显贺伙同他人经预谋,以过生日为由将在辽源市遇见的程某、吴某骗至一旅店内,宋显贺将程某强奸。该犯同案以请吃饭为名,将在歌厅门前遇见的张某、韩某骗至旅店后,宋显贺等人挟持四被害人到内蒙古通辽市断绝被害人与外界联系进行控制。宋显贺伙同他人将三被害人奸淫。2008年7月15日,将四被害人安排到洗浴中心卖淫。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2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85.5分。已执行财产刑5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宋显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显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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