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246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长刑执假字第0246号
罪犯鲁其纪,男,1983年5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南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其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鲁其纪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至5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长春市采取橇窗入户的方式,盗窃作案7起,盗得物品价值人民币12186元。该犯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48.5分。已执行财产刑10000.00元。该罪犯31岁。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盗窃次数较多,社会危害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鲁其纪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