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391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朱国章,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文盲,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2002)二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国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长刑执字第418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2月1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刑执字第520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2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01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朱国章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11月19日,罪犯朱国章与被害人相遇后发生争吵,该犯为报复被害人购买一菜刀砍其头部、臂部致被害人重伤,后在医院抢救中被害人因麻醉意外死亡;于1999年1月至2002年6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盗窃3起盗窃耕牛6头,总价值18500元。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65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373.58元,已执行财产刑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犯数罪,且减刑幅度过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