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362号
决定书
罪犯杨茉,男,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船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30000。因本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以(2008)吉中刑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杨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于2014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杨茉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杨茉的减刑申请。
本院认为,监狱提出撤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杨茉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