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依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8:0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344号

罪犯张依龙,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四刑经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依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20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依龙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17日至10月13日间,在伊通县先后盗窃8起,盗窃机动车8辆,价值125200元;抢劫4起,抢劫数额300余元;强奸2起。该犯因盗窃罪判刑四年六个月,系累犯。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31日获得奖励1次,2013年2月6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8月9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1月4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77.5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430元,已执行财产刑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依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盗窃、抢劫次数多,且犯数罪、又是累犯,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依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