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世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7:58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795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马世东,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世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马世东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世东于2010年10月14日、21日伙同他人在长春市绿园区园林公园内持刀抢劫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5元、手机一部,案发后手机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张某某背包一只价值20元。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七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1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世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持刀连续作案,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世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