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263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长刑执假字第0263号
罪犯孙小龙,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长汽开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小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孙小龙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孙小龙系一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班长。2012年6月13日凌晨,该犯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由柏立伟将同案带入一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捷达小件超市,将孙小龙保管的价值68287元宝来轿车成套车锁133套扒掉包装,装入同案驾驶的货车带出。赃物已全部收缴返还被害单位;2012年5月,孙小龙在一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捷达小件超市将自己保管的价值5134元的宝来成套车锁10套带出。该犯职务侵占的数额共计73421元。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56.5分。该罪犯26岁,其母陈永香为其具保,农安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家庭条件一般,犯罪前邻里关系尚好,无前科劣迹,适合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小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小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