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505号
罪犯张国东,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辉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8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东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3年1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国东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东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已执行财产刑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李晓春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