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终字第0021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农安县哈拉海镇人民政府交通助理,住农安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5月2 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曲冲霄,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农安县哈拉海镇程家坨子村党支部书记,住农安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程某某犯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3)农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及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农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及刑事裁定;
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唯春
代理审判员 何福
代理审判员 张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