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革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7:45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929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王革,男,1986年7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乾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王革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9年至2011年间,参与于某某黑社会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参与违法事实一起,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2007年11月12日伙同他人用砍刀、扎枪将被害人丁某某打成重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八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9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累犯且犯数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