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7:4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光、刘玲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于2013年11月30日2时30分许,在长春市南关区万晟现代城小区东门附近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民警从被告人关某身上查获冰毒19.19克,冰毒片5.16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毒品移交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关某亦供认不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年2014年1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玉红

二0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振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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