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春 市 南 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佳,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长新小区7栋1门302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守柏,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被告人徐彦超,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户籍所在地:洮南市黑水丰满村好力宝屯,住长春市宽城区万嘉宾馆608室。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l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佳、徐彦超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代理检察员刘玲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佳及其辩护人张守柏、被告人徐彦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佳、徐彦超伙同于良、吴沈东(二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驶事先准备好的车辆,以酒后从饭店出来的汽车司机驾驶的车辆为跟踪目标,故意撞车发生交通事故,以自己的车辆被撞损坏为由,向司机索要钱财,而司机酒后不敢报警,在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况下被迫交出钱财。
2013年11月初, 被告人刘佳、徐彦超伙同于良、吴沈东经预谋后,在长春市绿园区基隆北街,故意开车刮碰张小纲驾驶的黑色迈腾车,并以被害人张小纲酒后驾车相威胁,敲诈被害人张小纲人民币4000元。
2013年11月初,被告人刘佳、徐彦超伙同于良、吴沈东,在长春市宽城区百利宾馆门前,采取上述相同手段,敲诈被害人张波人民币5000元。
2013年11月8日3时许,被告人刘佳伙同于良、吴沈东,在长春市南关区妇女儿童中心门前, 采取上述相同手段,敲诈被害人张茂华人民币4000元。
2013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刘佳、徐彦超伙同于良、吴沈东,在长春市南关区仁术医院门前, 用敲诈所得账款购买的车辆,并采取上述相同手段,敲诈被害人姚晗,因姚晗呼救而未逞后,追打被害人姚晗致其身体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姚晗的损伤程度己构成轻伤,八级伤残。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佳、徐彦超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收条、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接警记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张小纲、张波、张茂华、姚晗陈述、证人郭郡钰、郭大伟、陈天竹、王艳强证言、被告人刘佳、徐彦超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佳伙同徐彦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险方法制造正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多次采取威胁的手段,使各被害人在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况下,被索取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佳、徐彦超等人在对被害人姚晗实施敲诈未果后,又故意伤害其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与二被告人犯有的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佳、徐彦超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在诈取被害人姚晗钱财时,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并能够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对二被告人均可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佳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刘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索要团伙犯罪实施作案时所用的犯罪工具,并非出于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情节的认定,故对其辩护意见,因与法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自首】、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数罪并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徐彦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供犯罪所用的吉J4B490奇瑞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天琴
审 判 员 卢玉红
代理审判员 刘利多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忠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