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于2013年9月17日22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中环12区25栋8单元222室,在互联网上登录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19E缴费系统,盗窃系统内人民币3693.30元,用于购买网络游戏充值卡。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祁某能够自愿认罪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剑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孙振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