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非法获取国家机密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7:35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柳河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诈骗诈骗罪,于2 0 1 4 年 2月2 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 0 1 4 年 4月3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刑诉[2014]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于2 0 1 3 年 1 2月上旬,伙同“潘大夫”(另案处理),在租赁的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奥莱公寓A座820室,以“置信教育”的名义,非法招收研究生考试考生,向考研生牛某、刘某、于某某承诺在考试过程中提供考研答案,且与考研生签订保过协议,收取牛某人民币9000 元、刘某人民币8000元、于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为考研生提供考试作弊器材。后因听说警察正在抓捕非法获取考研答案的人员,于研究生考试的前一天即20 14年1月3日逃跑,后被抓捕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答案是国家秘密却故意非法获取,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田某犯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过程中即被抓获,属预备犯,对被告人田某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犯罪情节较轻,经考察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收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田某作案工具作弊器材2套、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剑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孙振霆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