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智、纪维生、祖军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7:29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立智,男,1975年4月5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纪维生,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娄宇 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祖军剑,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吉林省永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3)第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立智、纪维生、祖军剑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立智、纪维生、辩护人娄宇、被告人祖军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韩立智同他人于2010年1月16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在九台市佳龙花园8号楼7门601室孙某某家盗窃现金1600元、“软包”中华牌香烟三条、“硬包”中华牌香烟二条、女式黑色貂皮大衣一件、雷达牌情侣手表一对、索尼照相机一台。经物价鉴定:被盗雷达牌情侣手表中女表价值人民币1000元、索尼牌照相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被告人韩立智伙同祖军剑于2009年3月17日在长春市绿园区奔驰花园小区1栋1门302室白某某家盗窃人民币22800元、BARBERRY牌手表一块。

3、被告人韩立智伙同祖军剑于2009年在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吉大南校区23栋1门402室姚建宗家盗窃未遂。

4、被告人韩立智伙同祖军剑于2011年4月22日在长春市朝阳区长飞小区98栋2门702室崔某某家盗窃现金41000元人民币、欧亚商都1000元购物卡20张、积家牌男款手表一块、积家牌女款手表一块、雷达牌手表一块,万国牌男款手表一块、欧米茄牌女款手表一块、黄金手链一条、卡地亚黄金戒指一枚、科迪亚玫瑰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金条一块、万宝龙牌钢笔四支、卡地亚牌白金手链一条、谢瑞麟牌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三个、钻石戒指一枚、肖邦牌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翡翠戒指一枚。经物价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9100元、黄金金条价值人民币3250元。

5、被告人韩立智伙同纪维生于2011年12月1日在长春市绿园区星宇花园启明园1栋9单元417室张某某家盗窃现金115000元人民币、雷达牌手表两块、一盒黄金首饰。

6、被告人韩立智伙同纪维生于2012年3月16日在长春市绿园区万鑫花园14栋3单元306室李某某家入室盗窃现金700元、黑色尼康D700型相机一个、单反镜头三个、女士黑色貂皮大衣一件、1L装茅台酒一瓶、500ML装五粮液酒一瓶、西班牙工艺刀一把。

7、被告人韩立智伙同纪维生于2013年2月8日在长春市绿园区车城花园二期16栋6门501室宋光伟家盗窃未遂。

8、被告人韩立智伙同纪维生于2013年1月份在长春市朝阳区三十六街区599栋滕程海家盗窃茅台酒、五粮液共计五瓶。

9、被告人韩立智伙同纪维生于2013年1月12日在长春市朝阳区威尼斯花园回迁楼3栋4门307杨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元、谢瑞麟女士钻戒两枚、谢瑞麟男式钻戒一枚、谢瑞麟女式钻石耳钉一副、谢瑞麟女式钻石项链一条、白金钻石手链一条、白金钻石耳钉两副、白金耳环一副、白金项链两条、18K白金项链一条、台湾珊瑚吊坠一个、台湾猫眼戒指一枚、琥珀耳钉两副、琥珀项链一条、男式黄金项链一条、女式黄金项链一条、JUSTGOLD牌黄金戒指三枚、JUSTGOLD牌黄金吊坠两个、JUSTGOLD牌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四枚、佛形黄金吊坠一个、刻字黄金吊坠五个、猴子形黄金吊坠一个、小鱼形黄金吊坠一个、黄金珠子一个、米老鼠形黄金吊坠一个、奔驰车钥匙一把。经物价鉴定:被盗男式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5750元、女式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6250元、JUSTGOLD牌黄金戒指三枚价值人民币9750元、JUSTGOLD牌黄金吊坠两个价值人民币1950元、JUSTGOLD牌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9750元、黄金戒指四枚价值人民币11050元、佛形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6250元、刻字黄金吊坠五个价值人民币26000元、猴子形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2275元、小鱼形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625元、黄金珠子价值人民币975元米老鼠形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517元、奔驰车钥匙价值人民币5500元。

10、被告人韩立智伙同纪维生于2013年1月12日在长春市朝阳区威尼斯花园回迁楼3栋3门605吴向东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4000元、欧亚500元购物卡四张、庄子牌皮夹克一件。

11、被告人韩立智伙同纪维生于2013年2月8日在长春市绿园区车城花园16栋6门402室张玉红家盗窃紫色女式貂皮大衣一件、“澳莉沙”牌米白色貂皮大衣一件、金钥匙形黄金吊坠一件、牛形黄金吊坠一件、黄金转运珠一颗、18K彩金项链一条、18K彩金脚链一条。经物价鉴定:被盗“奥莉沙”牌米白色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3000元、金钥匙形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196元、牛形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066元、黄金转运珠价值人民币975元、18K彩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67元、18K彩金脚链价值人民币123元。

12、被告人韩立智伙同纪维生于2013年2月12日在长春市宽城区上台新村南1栋8门302室刘学伟家盗窃现金人民币7000元、茅台酒四瓶。

13、被告人韩立智伙同纪维生于2013年2月9日在长春市临河街凯撒小区2栋1门602室王育家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白金钻戒两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珍珠项链一条、茅台酒八瓶。经物价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315元、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2047元。

14、被告人韩立智伙同纪维生于2013年2月9日在长春市吉林大学和平校区家属楼5栋3门402室李勇军家盗窃五粮液酒四瓶。

综上被告人韩立智参与盗窃14起,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93581元;被告人纪维生参与盗窃10起,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14031元;被告人祖军剑参与盗窃3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6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立智、纪维生及辩护人、被告人祖军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韩立智、纪维生、祖军剑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孙某某、白某某、崔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的陈述;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韩立智立功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立智、纪维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及被告人祖军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韩立智、纪维生、祖军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纪维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纪维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维生参与盗窃十起,盗窃数额达314031元,被告人纪维生在盗窃犯罪过程中只是分工不同,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故对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纪维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信。被告人韩立智、祖军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立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立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纪维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

三、被告人祖军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人民陪审员  刘绍臣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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