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7:2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农刑自初字第2号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男,193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诉讼代理人:王会杰,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38岁,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自诉人宋某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钱款已履行,为此自诉人宋某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故意伤害罪的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自诉人宋某的撤诉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宋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显春

代理审判员  刘大威

人民陪审员  于相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钱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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