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吉农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庆安县人,初中文化,系农民,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海涛,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系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2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3年9月29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行政处罚)于2013年8月,在农安县开安镇许马村马三家屯附近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75平方5米、50平方25米,价值人民币960.00元。
2、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6月,在农安县巴吉垒镇上河村移动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12米、70平方80米、35平方6米,价值人民币4,268.00元。
3、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巴吉垒镇上河村小学对面电信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40米,价值人民币1,960.00元。
4、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华家镇望龙村移动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30米、70平方60米、35平方35米,价值人民币4,965.00元。
5、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8月,在农安县华家镇战家村腰家店屯移动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20米、70平方80米,价值人民币4,580.00元。
6、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8月,在农安县开安镇刘家村道口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75平方5米、50平方25米、价值人民币960.00元。
7、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8月,在农安县开安镇石场村金家炉屯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75平方5米、35平方25米、50平方30米,价值人民币1,635.00元。
8、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8月,在农安县开安镇万来村小学移动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75平方5米、50平方30米、35平方25米,价值人民币1,695.00元。
9、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5月,在农安县烧锅镇新城村小学院里移动公司基站,盗窃BDS地线25平方18米、地排保护线95平方6米、电池线70平方24米、35平方26米电源柜地线35平方8米、配线架地线35平方9米、浪涌地线35平方3米、配电箱地线25平方4米,价值人民币2,768.00元。
10、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伏龙泉镇房身沟村小学东墙外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75平方20米、35平方25米、50平方10米,价值人民币1,665.00元。
11、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8月,在农安县伏龙泉镇房身沟村小学东墙外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75平方20米、35平方25米、50平方10米,价值人民币1,665.00元。
12、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伏龙泉镇兴隆山村张八仙屯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75平方16米、35平方25米、50平方5米,价值人民币1,497.00元。
13、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8月,在农安县伏龙泉镇兴隆山村张八仙屯移动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8米、70平方35米、35平方25米,价值人民币2,409.00元。
14、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8月,在农安县伏龙泉镇东甸子村小学北移动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20米、70平方60米、35平方10米,价值人民币3,870.00元。
15、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5月,在农安县永安乡东安村4组电信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70米、35平方40米、16平方20米,价值人民币5,010.00元。
16、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巴吉垒镇建设村袁家屯北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75平方20米、35平方25米、50平方10米、95平方20米,价值人民币2,805.00元。
17、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巴吉垒镇洼中高农场4队移动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24米、70平方45.5米、35平方16米,价值人民币3,700.00元。
18、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华家镇迟家店村村委会南电信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50米、35平方51米,价值人民币3,419.00元。
19、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5月,在农安县华家镇望龙村村委会东移动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70平方28米,价值人民币1,204.00元。
20、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华家镇战家村5社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75平方5米、50平方30米、价值人民币1,110.00元。
21、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农安镇三宝小桥子村4社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75平方5米、50平方30米,价值人民币1,110.00元。
22、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5月,在农安县炼油厂附近移动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25平方18米、95平方6米、70平方24米、35平方50米,价值人民币2,768.00元。
23、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6月,在农安县伏龙泉镇东旬子村小学北移动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20米、70平方80米、35平方6米,价值人民币4,732.00元。
24、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伏龙泉镇泉子沟村砖厂北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20米、75平方20米、35平方25米、50平方10米,价值人民币2,805.00元。
25、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万顺乡平山村8社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75平方5米、50平方30米,价值人民币1,110.00元。
26、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巴吉垒镇洼中高农场4社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75平方5米、50平方30米,价值人民币1,110.00元。
27、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华家镇战家村3社北东西公路路南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16米、35平方24米、70平方12米,价值人民币1,920.00元。
28、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7月,在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哈达村移动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70平方41米、95平方12米、35平方55米、25平方42米,价值人民币4,065.00元。
29、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华家镇迟家店村3组兔场南北公路路西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16米、35平方24米、70平方12米,价值人民币1,920.00元。
30、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6月,在农安县哈拉海镇柴岗乡六马架村小学北移动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32米、70平方36米、35平方24米,价值人民币3,840.00元。
31、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于2013年8月,在农安县巴吉垒镇孟家城子村移动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20米、70平方60米,价值人民币3,720.00元。
32、被告人曲某某伙同杨某某于2013年7月,在农安县巴吉垒镇太平山村村委会对面联通公司基站,盗窃电缆线95平方20米、75平方20米、50平方10米、35平方25米,价值人民币2,805.00元。
综上,被告人曲某某参与盗窃作案32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84,050.00元,被告人刘海涛参与盗窃作案31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81,245.00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宋某某、王某某、修某某证言,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供述,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本庭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刘海涛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4,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
被告人刘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大威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继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