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农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中专文化,农安县华家镇沈家村报账员,住农安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甲贪污一案,由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9日以吉农检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甲在任农安县华家镇毕家店村报账员期间,于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受农安县华家镇政府委托,在负责增施有机肥补贴试点申报、发放补贴资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制作虚假申报名册、虚增增施肥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人民币24,251.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收缴。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宁某某、管某某、荆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蔡某某、刁某某、肖某乙证言:(三)被告人肖某甲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公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甲在任农安县华家镇沈家村报账员期间,于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受农安县华家镇政府委托,在负责增施有机肥补贴试点申报、发放补贴资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制作虚假申报名册、虚增增施肥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人民币24,251.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收缴。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肖某甲出生于1973年1月29日,在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破案报告及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肖某甲系被侦查机关传唤归案。
3、《关于下发吉林省2010年增施有机肥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林省2010年增施有机肥补贴试点工作方案》:证明吉林省于2010年在农安县进行增施有机肥的试点工作。
4、农安县华家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肖某甲于2004年至今任华家镇沈家村报账员,2010年农户增施有机肥工作系华家镇委托。
5、华家镇沈家村增施有机肥补贴申报表、2010年农户增施有机肥补贴申报统计表、发放明细表:证明被告人肖某甲虚报的增施有机肥的农户及补贴面积、补贴金额。(一社虚报了23户,虚报金额是8530元,二社虚报了29户,虚报金额是10691元,三社虚报了28户,虚报金额9030元,这三个社加在一起一共是28251元),
6、华家镇财政所2011年1月记账凭证:证明沈家村领取增施有机肥补贴54810元。
7、中国农业银行查询单:证明被告人肖某甲曾于2011年1月18日从账号为07-115100460086440的农业银行账户里取款48000元。
8、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证明被告人肖某甲已将赃款退还。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宁某某证言,我任华家镇沈家村一组小组大约有十四、五年了,2010年我村对农户增施有机肥进行补贴这事有,当时我们小组有一部分农户得到了这种补贴。经过:2010年春天3月份当时的村里书记荆喜财、村长李国臣、会计肖某甲如今我们开各组小组长会议,我们小组是我参加的,刚开始书记给我们念的上边关于有机肥补贴的文件,让后要求我们到农户家统计一下有多少户家里存了农户肥(也就是有机肥),又要求我们到地里实际踏查谁家送农家肥了,送了多少车,实际往地里送农家肥的按照车数换算的立方米然后申报的补贴面积,没有往地里送农家肥的农户不享受这种补贴,当时会议结束以后我按照村里的要求先到农户家进行的走访,了解了一下都谁家存了农家肥,然后我用了两天时间按地踏查了一遍,最后确定在我们小组实际种地的有五十来户人家中,真正往地里送农家肥的大约有三十来户,因为时间太长,具体数我记不清了,然后我把送农家肥这三十来户人家的名单和土地面积报给村会计肖某甲了,然后肖某甲给了我一些有机肥补贴申请报,让我把送肥的农户名和面积填写好后,再找农户本人在表中签字确认,然后我在社主任一栏签上字,再报给肖某甲,因为我文化有限,我们社的申请表是让我儿媳妇帮我填写的,然后我找农户认可后他们在表中签的字,我再签上字,然后我把这些申报表交给了会计肖某甲,我所申报的这三十来户中绝大多数是按自己家承包地面积申报的,个别的也有除了种自己的承包地外还买别人的地种的,这样在申报的时候是按他种地的总面积申报的。我将这三下来户享受补贴的户数补贴面积的汇总表进行了公式。我记得申报结束是在当年年底,肖某甲通知我们各组的小组长到村里禽农家肥的补贴钱,在村里他把我们组的这三十来户的补贴钱交给了我,同时他还把补贴款发放的明细表给了我,让我按表中的每户应得的钱数进行发放,要求农户在领钱的时候在表中签字或者盖手戳。我记得肖某甲他大给我三千来块钱的补贴款,具体的数记不清了,这些钱我领回来以后都按照要求给群众发下去了,并让他们在表中签字或者盖戳。
我看了一下农户有机肥补贴发放表从我开始到陈喜富这26个人都是我们社的农民,当年也都往地里送农家肥了,都应该享受补贴,而且这些钱我都已经发给他们了,他们也签字或者盖戳了。从这个表中第27号于爱中开始一直到第49号杨春梅这些人当中,除了第48号户光以外剩下的22个人,有些不是我们一组的农民,是否应该享受农家肥待遇我不知道,不应该当我们社的农民领取有机肥补贴,有的虽然是我们一组的农民,但是当时他们没有往地里送有机肥,也不应该领取有机肥补贴。我没有往村里为这些人申报过农家肥补贴,这些人的申报表是怎么填写的我不知道,我也没在这些人的有机肥补贴申报表中签过字,虽然这些人的申报表中社主任的名签的是我的名字,但是字不是我签的。
2、证人管某某证言,我从2000年至今一直任沈家村二组小组长。
2010年春天,村里通知小组长开会,参加会议的主要人员有原支部书记荆喜财、村长李国臣、治保主任荆河、村会计肖某甲、妇女主任宁才杰及各组小组长,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增施有机肥补贴的相关事宜,要求一亩地增施两立方有机肥,每亩地补贴10元钱,让我们小组长到地里实地普查,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报,不能弄虚作假,如果出现问题了,自己负责任。这样我就按照村里开会的要求进行普查,普查完一户就登记一户,大约用了一天的时间将我社农户的耕地面积全部普查完。最后我根据统计出来的有机肥的数量,拉了个名单,然后把这个名单交给会计肖某甲,肖某甲根据我上报的补贴面积制定了2010年农户增施有机肥补贴申报表,在农户签字这一栏上大部分都是农户本人签的字,也有个别农户不在家,是我代签的,让农户签字的目的就是确认增施有机肥的面积是否正确,我再把申报表报到村会计肖某甲那里。我们小组的申报表进行了公示,公示多长时间我忘了。
{出示2010年农户增施有机肥补贴申报表(到户基础表)1—34户}这些户都是我申报的,但是社主任签字处“管某某”三个字不是我签的,至于是谁签了我名我不太清楚,这34户中序号5是我自己家,农户签名处是我签的,序号6王铁成、序号23肖丹峰、序号31孙焕财这三家是我代签的,其余的都是农户本人签的。
(出示2010年农户增施有机肥补贴申报表(到户基础表)这些张表我看了,社主任签字处“管某某”的名字不是我签的,这些张表我没有报过。
当年的年末,村会计通知各个小组长到村里开会,同时把各组农户增施有机肥的补贴款发到小组长的手里,我领到钱以后,在村里的发放补贴表上签名,然后挨家挨户去发放补贴款,领取补贴款的农户领完钱以后,在发放补贴表上盖上名章。
3、证人荆某某证言,我任三组小组长大约有四十多年了,2010年我村对农户增施有机肥进行过补贴这事。大约在2010年春天往地里送烘的时候,村书记荆喜财,会计肖某甲把我们找到村里开各组小组长会议,我参加了,刚开始书记给我们念的上边关于有机肥补贴的文件,说往地送农家肥一亩地给补十元钱,然后让我们到地里统计一下有多少户往地里送农家肥了,送了多大面积,会议结束以后,我把会议精神通知到小组的各家各户了,第二天我按照村里的要求实地踏查了一遍,确定在我们小组实际种地的有六十来户人家中,真正往地里送农家肥的大约有三十来户,具体数我记不清了,然后我把送农户把这三个来户人家的名单和实际送烘的土地面积报给村会计肖某甲了,然后肖某甲给了我一些有机肥补贴申报表,在这些表中我所申报的送肥的农户名和送烘的面积都已经填写了,让我拿着这些表找农户本人在表中签字确认,然后让我在社主任一栏签上字,再报给肖涛。我就拿着这些申报表找这三十来户农民签的字,我又在上边签的字后,把这些表交给了肖某甲。我所申报的全是我们社自己社员的名,有几户其他社的社员到我们社买地种的我没有他申报。当时村里是否要求公示我记不清了,但是我们社的我肯定没公示。
我看了一下你们给出示的表,在这些表中荆某某、吴洪祥、毕业有、毕业忠、吴洪君、荆江、吴喜坤、吴洪久、肖凤良、李忠友、邢士成、荆吉(喜)生、吴洪章、李中成、肖永春、李忠田、荆喜艳、李井春、毕业田、毕业清、荆喜仁、荆喜友这23人都是我社的农民,他们的申报表是我找他们本人在申报表中签的字,社主任的签字也是我亲手签的名。除了这些人以外,张财、荆喜君、荆志明、毕春明、郑立凑、李忠军、肖洪波、毕业生、荆奇、刘丰昌、毕春孝、吴洪才、荆河、荆喜宝、刘国富、宋永富、徐振民、于得水、杨金和、崔英录、毕业范、赵万富、刘树胜、姚立业、陈树通、毕再举、许锁柱、毕再峰、毕祥、李井林、毕业合、宁兆微、荆喜新、邢士国、毕再国、荆峰、李中正这38人有的是我们社的,但是没有送过农家肥,不应该申报,有的不是我们社的人,也不应该按照我们社的人进行申报。这些人的申报表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
我记得是在第二年初,肖某甲通知我到村里领取我们小组的农家肥补贴钱,在村里他把我们组的这23户的补贴钱交给了我,同时他还把补贴款发放的明细表给了我,让我按表中的每户应得的钱数进行发放,要求农户在领钱的时候在表中签字或者盖手戳,发完钱以后,这个表再交回给肖某甲。
具体给我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但是我印象当是不是太多,这些钱我领回来以后都按照要求给那23户发下去了,并让他们在表中签字或者盖戳,再我把钱都发下去以后,那张发放的表让我交回给肖某甲了。
我看了一下这张表中从序号1我开始到序号23荆喜友这23户都是我们社的农民,当年也都往地里送农家肥了,都应该享受补贴,而且这些钱我都已经发给他们了,他们也签字或者盖戳了,这23户补贴款一共444000元。从这个表中序号24张财开始一直到序号61李中正这些人当中,有些不是我们社的农民。这些人的补贴款我没有经手过,具体是怎么发放的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李某甲证言,2010年春,原支部书记荆喜财通知让我到村支部开会,参加会议的主要人员有支部书记荆喜财、村长李国臣、治保主任荆河、村会计肖某甲、妇女主任宁才杰及各组小组长,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增施有机肥补贴的相关事宜,要求一亩地增施两立方有机肥,每亩地补贴10元钱,让我们小组长到地里普查各户,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报,不能弄虚作假,如果出现问题了,自己负责任。这样我就按照村里开会的要求进行普查,普查完一户就登记一户,大约用了一天半的时间将我社农户的耕地面积全部普查完。最后我根据统计出来的有机肥的数量,进行填写和申报,填写完申报表以后还要在表格的下方签上我的名字,之后把申报表报到村会计肖某甲那里。我们小组的申报表没进行公示,因为每个农民都知道这个事,另外他们对我也非常信任。
当年的年末,村会计通知各个小组长到村里开会,同时把各组农户增施有机肥的补贴款发到小组长的手里,我领到钱以后,在村里的发放补贴表上签名,然后把钱拿回家,通知申报增施有机肥的农户到我家里领取补贴款,同时带上名章。领取补贴款的农户领完钱以后,在发放补贴表上签名或盖章。
证人李某甲证言,我看了一下你们给我出示的一、二、三社农户增施有机肥补贴发放明细表,在一社的表中赵金富、刘明林;二社的表中赵树刚、尚中文、尚中海、徐振学、徐振田、徐士河;三社的表中徐振民、于得水、杨金和,这些一共11个人都是我社的农民。
在我统计我们四社增施有机肥的名单时,我已经把我们社增施有机肥的户数和面积全部统计完后报到我们四社的申报表当中了,如果我报的四社增施有机肥的名单中有这些人的名,那么他们就是增施有机肥了,如果没有名字的,那他们就是没有增施有机肥。这些人如果真的施肥了,应该在我们四社的名单中,而不应该出现在别的社名单中。
5、证人王某乙证言,2010年春,原支部书记荆喜财通知让我到村支部开会,参加会议的有支部书记荆喜财、村长李国臣、治保主任荆河、村会计肖某甲、妇女主任宁才杰及各组小组长,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增施有机肥补贴的相关事宜,要求一亩地增施两立方有机肥,每亩地补贴10元钱,让我们小组长到地里普查各户,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报,不能弄虚作假,如果出现问题了,自己负责任。这样我就按照村里开会的要求到地里进行实地踏查,我到地里看了两三遍,到截止日期我把踏查名单报给了村会计。然后会计给了我一个表,我根据我统计出来的有机肥的数量,进行填写和申报,填写完申报表以后还要在表格的下方签上我的名字,农户签名都是由他们自己签的,之后再把申报表报到村会计肖某甲那里。我们小组的申报表没进行公示,因为每个农民都知道这个事,另外他们对我也非常信任。
当年的年末,村会计肖某甲通知各个小组长到村里开会,同时把各组农户增施有机肥的补贴款发到小组长的手里,我领到钱以后,在村里的发放补贴表上签名,然后把钱和发放补贴表拿回家,再把钱给各户送去,并让农民在领完钱之后在发放补贴表上签名或盖上名章。
6、证人李某乙证言,2010年春,原支部书记荆喜财通知让我到村支部开会,参加会议的有支部书记荆喜财、村会计肖某甲及各组小组长,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增施有机肥补贴的相关事宜,要求一亩地增施两立方有机肥,每亩地补贴10元钱,让我们小组长到地里普查各户都送了多大面积,必须实事求,不能虚假申报。会后我就按照村里开会的要求到地里进行实地踏查,到地里看了两三遍,后来我把我们社符合施肥条件的人拉了个单,上面有人名和面积,然后把这个单报到会计那了,这个单上大约有20户。后来会计给了我一些补贴申报表,让我根据统计出来的有机肥的数量和面积填写,填写完申报表以后还要农户自己签名,然后我再社主任那栏再签上名,这些工作都做完后我又把申报表报到村会计肖某甲那里。这些表我都是到各家各户填写的,老百姓都知道每家申报了多大面积。
当年的年末,村会计肖某甲通知我们小组长到村里领取各组农户增施有机肥的补贴款,我领到钱以后,在村里的发放补贴表上签名,然后把钱和发放补贴表拿回家,再把钱给各户送去,农民在领完钱之后在发放补贴表上盖的名章。这个发放补贴表后来让我交给村会计肖某甲了。
7、证人蔡某某证言,2010年春,原支部书记荆喜财通知让我到村支部开会,参加会议的有支部书记荆喜财、村会计肖某甲及各组小组长,会议主要讲的是增施有机肥补贴的事,每亩地补贴10元钱,让我们小组长到地里普查各户都增施了多大面积的有机肥,必须实事求是,不能进行虚假申报。会后我就到地里对农户进行实地踏查,到地里看了两三遍,后来我把我们社符合施肥条件的人列了个单,上面有人名和面积,然后把这个单报到会计那了,这个单上大约有30多户。后来会计给了我一些补贴申报表,让我根据统计出来的有机肥的面积和数量进行填写,填写完申报表以后还要农户自己签名,然后我在社主任那栏再签上名,之后我就把申报表报到村会计肖某甲那里了。这些表都是我到各家去填写的,老百姓都知道每家申报了多大面积。
当年的年末,村会计肖某甲通知我们小组长到村里领取各组农户增施有机肥的补贴款,我领到钱以后,在村里的发放补贴表上签名,然后把钱和发放补贴表拿回家,再把钱给各户送去,农民在领完钱之后在发放补贴表上盖的名章,这个发放补贴表后来让我交给村会计肖某甲了。
8、证人孙某某证言,我是从2008年开始任华家镇经济管理站预算会计的,2010年华家镇各村发放过对农户增施有机肥补贴。2010年春,政府布置各村把有机肥补贴申请表交到我处进行汇总,由于要求时间急,任务量大,所以我们就将各村申请表交给县里一家打字社汇总录入生成各村申请补贴的电子版,之后我们就把电子版申请补贴表报到农业局。等到了2011年1月份县财政局把这笔补贴资金拨到了财政所,我们财政所根据各村申报的补贴发放表核对每村应得的补贴金额,然后通知各村支部书记和会计到财政所领取补贴资金和各村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要求他们在发放补贴的同时由申领人在补贴发放表上签名或盖上章,再将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各村再将发放后的补贴资金明细表交回财政所存档。当时我们是由财政所用各村会计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县农业局楼下的农行营业所开的存折,将各村应领取的补贴都存到这个存折里,再通知各村到财政所领取的存折。
我们镇沈家村的补贴资金我记得是由会计肖某甲和书记荆喜财来取的资金。他们村应得的补贴款总额是54810元,往肖会计的存折里存补贴资金之前,他们俩向我提出要提部分现金,这样我在往肖某甲的存折里打补贴款的时候就打了48410元,还剩下6400元钱没有往折里存。等到荆喜财和肖某甲来支取补贴款的时候,荆喜财在支取明细表中签字支取的总额是58410元,我付给他一个48410元的存折和现金6200元,正常应该付给他6400元现金,当时镇里要求每个村交际200元的制表费用,但是各村都没有交,把在给他们支付补贴款的时候每个村都扣下了200元的费用钱,这样付给荆喜财和肖某甲的现金就变成6200元钱。
9、证人刁某某证言,我是在2003年开的立国餐厅。沈家村委会用餐是签单赊账。2011年1月我找肖某甲结算饭费,结算的都是2011年以前欠的饭费,大约有七、八千元钱,具体数额我忘了,我把钱取完了之后,把他们原来签的饭费条子都给了肖会计。
10、证人肖某乙证言,我是在2003年开的聚宾餐厅。沈家村委会用餐是签单赊账。我记得在2010年末,沈家村的会计肖某甲来给我结了一次饭费,结了大约5000元钱。我记得给肖会计出了一张收据,同时把以前他们所签的饭费条子交给了他。
三.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肖某甲供述,2010年春天镇政府召开了一个各村支部书记和会计参加的会议,会上要求我们回去召开小组长会传达上级有关农家受骗上当补贴的内容,安排小组长回去后挨家挨户进行普查,了解各户把肥送到地里面积的情况,上边规定每亩地给补贴10元钱,会后各小组长到各地块实地踏查,然后把他们各组往地里送肥的人名和面积拉了个单报给我,村里进行汇总,然后报到财政所。一开始说除了农安县产的鸡烘精外,外地产和鸡烘精都不给补助,后来又说外地产的也给补助了,让我们重新申报,这时我们统计后发现申报送肥的补偿面积有剩余,村书记荆喜才和我说能不能再多报点,弄出一些费用钱,还饭店的欠款,我当时和荆书记说这么做能行吗,他说应该没事,只要不超过以前申报的面积就行。这样我就在一、二、三社给我申报的户数和面积的基础上每个社又分别虚增了二三十户,然后把这个汇总数报到了财政所,到财政所禽的有机肥补贴申报表,除了一社小组长正常申报的那些户的申报表是小组长自己拿回去填的以外,其余各户的申报表包括我虚增的申报表都是我自己填写的。我把各组正常申报的那些户的申报表填写完了以后,交给小组长让他拿回去找农户签字后再交给我,虚报的那些户的申报表我同有交给小组长找农户签字,农户的名和小组的名都是我签的。等小组长把正常申报的表签完字交给我以后,我把这些表连同我虚报的那些申请表逐社进行了汇总,又将汇总表和申报表一并交给了财政所,让财政所进行汇总。荆喜才他和我说做出4000多元钱处理饭费,我具体多做出多少钱我想不起了,我也没有告诉荆喜才我一共多做出多少钱。我多做出来钱是因为书记让我多做出点处理费用,所以我就想借机自己多做出来一些,都是用谁的名虚报的施肥面积我想不起来了。
2011年1月份财政所通知我和荆书记去禽有机肥补贴款,等到财政所后,荆书记在支取补贴款的表上签的字,一共领了五万多元钱,当时是财政所的孙某某给了我们一个存折,给没给现金我记不清了,同时孙某某还给了我们一个全村各社发放有机肥补贴领取表,让我们按照表中的人名和补贴金额给社员发下去,社员领完钱后在禽表上签字或盖章。从财政所回来后的第二天,我上农行将存折上的补贴款全都支了出来,然后开车到各个小组把各个小组应得的补贴款和补贴申领表交给小组长,让小组长给农民发下去,并要求他让禽补贴的农民在表上签字或盖章。四至七社都是按乡里给的发放表和钱正常给小组长发放的,因为一至三社我都有虚增的户数,所以在给这三个社的小组长发放补贴款的时候,我将发放表撕成了两半,上面一部分是小组长正常申报的农户的名字,我把这部分表的补贴款交给小组长让他进行发放,下半部分是我虚增的,这个表我没有交给小组长,是我按照虚增的人名签的字,摁的手印,这部分多出的钱让我付给饭店(立国餐厅和聚宾餐厅)4000多元钱,剩下的钱就都放在我手里了。等各个小组长把款发放完,将签完字的领取表交给我后,我又将我原先撕下来的一、二、三社的领取表和这些领取表重新用纸粘在了一起,然后把所有的领取表交给了财政所存档。
在一社的申报表中,从第1号宁某某到26号陈喜富这26个人是小组长正常申报的,从第27号于爱中到第49号杨春梅这23户都是我虚报的;在二社的申报表中,从第1号肖洪江到33号肖洪军是小组正常申报的,从第34号王洪海到第62号荆岐是我虚报的;在三社的申报表中,从第1号荆某某到第23号荆喜友是组长正常申报的,从第24号张财到第61号李中正是我虚报的。这三个社所有虚报农户的补贴申请表都我填写的,领取表中所有领取人的签字也都是我签的,手印也都是我摁的。
我看了一下一、二、三社有机肥补贴领取表,其中一社我虚报了23户,虚报金额是8530元,二社我虚报了29户,虚报金额是10691元,三社我虚报了28户,虚报金额9030元,这三个社加在一起一共是28251元,这部分钱处理了饭店4000多元的费用,剩下的钱在我手里,后来有个别社员来找镐头他也送肥了,但没有给报上去,我就拿这钱给他了,具体都给谁了,给了多少钱我想不起来了,小组长不知道我给个别社员钱的事,我给个别社员钱的事,我和谁也没有说过,书记也不知道。对于我虚报的那部分补贴款,我打算全部都退还,争取从宽处理。
被告人肖某甲2014年3月31日供述(卷二6-9页)与上述供述基本一致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已当庭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肖某甲系农安县华家镇沈家村报账员,受农安县华家镇政府委托,在负责增施有机肥补贴试点申报、发放补贴资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制作虚假申报名册、虚增增施肥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人民币24,251.00元的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无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合议庭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款已返还,可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可判处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贪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显春
代理审判员 刘大威
人民陪审员 于相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钱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