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7:21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榆树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诉(20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姜某甲将榆树市天源小区新建3#楼1单元6楼西门、面积79.31平方米的住宅楼出售给姜某乙、孙某甲夫妇。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姜某甲又以此楼作抵押,同被害人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在被害人于某某手中骗取抬款八万五千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意见,辩称未在于某某手抬钱,是以前在于某某的游戏厅赌博输了五万元钱,于某某向其要钱,才给于某某出的收据及楼房买卖合同,天源小区新建3号楼1单元6楼西门的楼票子是如何从姜某丙名改为于某某名的不清楚,改为姜某甲名时自已没在场,改为于某某名时是于某某拿的空白楼票子,自已在上面签的名。另辩解不清楚自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姜某甲将榆树市天源小区新建3#楼1单元6楼西门、面积79.31平方米的住宅楼出售给姜某乙、孙某甲夫妇。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姜某甲又以此楼作抵押,同被害人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在被害人于某某手中骗取抬款八万五千元。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姜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告人家属已代替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被害人于某某于2013年4月15日10时报案至公安机关,称2012年12月份榆树环城乡东岭村四组居民姜某甲在于某某处借款九万元整,姜某甲用位于榆树市天源小区新建三号楼一单元六楼西门,面积为79.31平方米的楼房做抵押。此楼房2011年6月20日姜某甲已卖给他人,姜某甲所借于某某九万现金至今未还,现姜某甲不知去向,报案人要求公安机关查处。

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27日对姜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3.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3年10月31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榆树市丁香园小区内将网上逃犯姜某甲抓获。姜某甲对其所犯合同诈骗一事供认不讳。

4.户籍证明证实,姜某甲自然身份情况在管辖区内未发现违法行为。

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1日将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姜某甲列为网上逃犯。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姜某甲于2010年3月3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7.帐户明细表证实,由于某某提供明细单一张,其于2012年10月25日在银行支取65000元现金。

8.房屋买卖合同书及收据证实,2012年10月25日姜某甲将座落在天源小区3号楼一单元6楼西门,面积79.31平方米房屋出售给于某某,一次性付清房款174000元;2011年6月20日姜某甲将天源小区三号楼一单元603室,面积79.31平方米出售给姜某乙,一次性付清房款21万元。

9.谅解书证实,姜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于某某的经济损失,不再追究姜某甲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希望司法机关从轻或免除处罚姜某甲。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姜某丁证言证实,姜某甲是我亲弟弟,姜某甲向于某某借过一回钱,印象中不是四万八就是四万五,但是具体抬多少我不知道,当时姜某甲跟我说:“我在于某某那抬点钱,5分利,你跟我去一趟。”我开车拉着姜某甲去见的于某某,事先他们怎么联系的我不清楚,当时还有王某甲在场,王某甲在于某某车里,我在车里没下车,姜某甲和王某甲、于某某在一起说的,然后我们就去了银行,哪个银我记不清了,于某某去支钱,支没支出来钱,支出多少钱我没看到。他们三个一起在于某某车里,具体怎么交易的我就不知道了,之后我就走了。事后姜某甲和我说过他还过利息钱,不是还王某甲就是还于某某,还过两次抬款的利息钱,每次5000元钱,具体怎么个过程,在哪还的他都没说,我从来没跟着去过,我就是听姜某甲说的。

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于某某是我爱人,2010年我家在榆树市区开了一家百乐游戏厅,开了一年多,大部分都是雇的人在那收钱卖币子,我也经常去那经管,于某某老舅陈某某在那管理了十多天,还有几个人都是临时雇的,我都想不起来是谁了。游戏厅没有赊账玩的情况,都是用现金买币子,我们也没有帐目,也不记账,我以前不认识姜某甲,但现在认识了,就是姜某甲向于某某抬钱时我才认识的。根本没有在游戏厅玩欠账的情况。

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于某某是我外甥,他以前开过游戏厅,叫啥名我不知道,我当时在游戏厅里卖币子收钱,我在那里干有十多天,我不认识姜某甲,我在管理游戏厅期间没人赊账玩游戏,都是用现钱买币子玩,没有欠账的,我们没有帐目,都是当天收的钱当天就交给于某某他们了。

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于某某和姜某甲都是我朋友,于某某和姜某甲之间他们也都见过面只是不熟悉,是2012年10月下旬姜某甲通过我在于某某处抵押抬款时才熟悉的。2012年10月末,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姜某甲说他要用钱问我能不能帮他抬点,当时我手上也没有现钱,我知道我朋友于某某处有钱可以往外抬款,我就跟于某某说我有个朋友叫姜某甲的想抬款问他能不能抬点。于某某当时说可以抬,但得有抵押物才能抬,我就问姜某甲是否有抵押物,姜某甲当时表示他在天源小区新建三号楼一单元六楼西门有一个八十平米的住宅楼可以做抵押抬款的,我们当时就跟开发商曹某某联系,曹某某告诉我们这套住宅楼是给姜某甲的父亲姜某丙顶工程款的,并且也是姜某丙的名。后来我们就跟姜某甲说这套住宅楼是你爸姜某丙名抵押不了,当时姜某甲又跟他爸姜某丙联系到开发商曹某某那里改的楼票子,改到姜某甲名下。后来抬款时于某某与姜某甲之间又写的买卖协议把这套住宅楼在开发商曹某某那里过户到了于某某名下,才把款抬给姜某甲的,我当时做的中间人。当时约定的抬款数额是九万元,当时于某某扣除五千元利息,姜某甲当时到手的现金是八万五千元,当时这笔钱是在榆树工商行门口于某某给姜某甲的。当天姜某甲用这笔钱还给我三万元钱欠款。当时于某某、姜某甲我们三个人在场,钱是在我车上给我的。我不知道姜某甲抵押给于某某抬款的天源小区三号楼一单元六楼西门已出售给别人了,我要是知道我们也不能抬款给他。我是2012年9月19日结婚的,姜某甲没到场,他要把礼钱给我补上一千元,我俩推脱了几下,最后我收了姜某甲给我补的礼钱一千元。2013年4、5月份的时候,姜某甲既不还钱人也联系不上了,我和于某某商量准备要这套住宅楼,去看楼时才知道这套住宅楼已被姜某甲卖给他以前的连襟了,我们才知道上当受骗了,后来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另证实,姜某甲当初在于某某的手里抬款时,姜某甲同意用住宅楼作抵押写的买卖协议,同时将这套楼的楼票子更名到于某某名下,否则于某某不抬给姜某甲钱。票据是在曹某某办公室开的,当时在场的有我、曹某某、姜某甲我们在场,签名都是本人签的。当时是曹某某把姜某甲名的楼票子收回去之后,才重新又开出这张于某某名下的楼票子,当时姜某甲在楼票子的收据联和存根联上都是现场签的字。这张由姜某丙名下更名到姜某甲名下的这张楼票子是姜某甲跟他爸姜某丙提出来的,我当时也在场,更名的原因就是姜某甲当时想在于某某手里抬款,于某某当时说要有抵押物才能给姜某甲抬款,姜某甲才找他爸姜某丙办更名的。这张收条是姜某甲在于某某手里抬款写房屋买卖协议当天由姜某甲写的,并且也是当时交给于某某的。这份合同是姜某甲在于某某手中抬款的当时我们一起在打字社现场打印的,与姜某甲出具的收条是同一天的事。当天姜某甲在于某某处抬款八万五千元钱,这些现金于某某从家里出来时在身上带有两三万,大部分是从工行现支的,具体于某某从工行现支多少钱我现在想不起来了,肯定在工行现支钱了,才把钱都给的姜某甲。这套住宅楼更名到于某某名下的时间是在于某某和姜某甲办完抬款写完房屋买卖协议后的三、四天,具体日期记不住了。

另证实,当时姜某甲从于某某处抬款是九万元,扣除当月利息五千元,姜某甲得到现金是八万五千元,他们在这之前是否还有其它往来帐我不清楚,但这次肯定是现金交易。

5.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榆树市天源小区3号楼是我丈夫朱立兵2009年开发的,用的是榆树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我当时负责售楼工作,也兼任出纳员工作,售楼票据都是我经手开出的。(向其出示孙某甲提供的收据一枚,组织名称:姜某丙,2010年1月30日,人民币131030元,系天源新建三号一单元六层西门面积79.31平方米住宅楼款,负责人处:抵付工程款:姜某丙,经手人:曹某某,盖有榆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现金收讫章)这是2010年1月30日在榆树天源小区新建三号楼、四号楼售楼处我给姜某丙开出的抵顶他给我们干轻工的工程款的楼票子。经手人处曹某某三个字也是我签的,抵付工程款处姜某丙两个字是姜某丙本人当时签的,姜某丙当时同意用这处楼房给其顶工程款。我们售楼处给买主开具售楼票据时用的都是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的现金收讫章,售楼处开具的售楼票据,等到买主办理房照时统一更换成榆树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章。2012年9、10月份的一天,姜某丙和姜某甲还有王某甲到榆树市弓棚镇锦锈新城售楼处找我,当时姜某丙对我说:“你以前给我开的抵顶工程款的榆树天源小区三号楼一单元六层西门的楼票子丢了,你再重新给我开一张,这次开将姓名变为我儿子姜某甲的名,这个房子给我儿子了,我儿子现在住着呢,咱们都这么熟悉不能差事。”姜某丙当时说原票据可能让他媳妇洗衣服洗碎了,等找着再给我拿回来,姜某丙也没明确说出原票据是怎么丢失的,我当时不同意,姜某丙说:“你开吧,出现什么后果我负责,我可以在楼票子上签字。”在姜某丙一再要求下我就给姜某丙重新补开了一张天源小区新建三号楼一单元六层西门的售楼票据,此票据开具时间、金额、面积都与我给姜某丙开的第一张售楼票据一样,只是组织姓名(买方)处变成了姜某甲名字,在新开的这张售楼票据左下角处我写上了“原票据丢失,此票据为后补,后果自负,同意改为姜某甲名。”的字样,并让姜某丙在这行字后面签字按手印。2012年12月中旬某一天,姜某甲和王某甲到我们售楼处,姜某甲对我说:“天源小区新建三号楼一单元六层西门我现在住的那个房子现在卖给于某某了,售楼票子得给我改成于某某名。”我当时也不怎么同意给他改名,王某甲当时说:“你给改吧,这件事我担保,出现任何纠纷后果我和姜某甲自负。”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将售楼票子重新开成了“于某某”名,并将买方姜某甲的那张售楼票据收回了。我并且在新开的票据上写上“此票据如出现任何纠纷后果自负”的字样,并让王某甲作为担保人在这行字后面签了名,也让姜某甲在这张票据上写上了“此楼同意卖给于某某”的字样,并让姜某甲签字按手印。这次重新开具售楼票据时于某某没去。此次售楼票据改动后,再没改动过。

6.证人姜某丙证言证实,姜某甲是我二儿子。(向其出示2010年1月30日存根,组织名称:姜某甲,人民币131030元,系天源小区新建三号一单元六层西门,面积79.31平方米住宅楼款。存根上还注有:原票据丢此票据为后补,后果自负,同意改为姜某甲名,姜某丙。)这套住宅楼是2010年我给朱立兵干轻工时开发商给我顶的工程款,我儿子姜某甲说他没有住的地方,总向我要这套楼,没办法我答应把这套楼给他,2012年秋天大概九、十月份的时候我们一起到开发商朱立兵那里改的楼票子改到姜某甲的名下的。我不知道这套住宅他卖给姜某乙和孙某甲夫妇了。

另证实,2012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姜某甲找我说于某某要给他办两张都能透支一百万的透支卡,要销售啤酒,姜某甲就用车拉着我去找曹某某改楼票子,姜某丙的名也不是我本人当时签字的,但我确实答应了这件事我承认。当时姜某甲、王某甲还有我一起去的,票据上的内容是谁写的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姜某甲要将这个楼抵押借款的事。这套楼卖给孙某甲这件事我根本不知道,姜某甲和我媳妇王某乙都没跟我说过卖给孙某甲了,都是他们背着我办的。到曹某某弓棚子售楼处补开楼票子时,我跟曹某某说:“我的天源小区新建三号楼一单元六楼西门的那套楼票子让我整没了,看在我们的关系上你再给我重新补开一张,这套楼现在孩子(指姜某甲)住着,我决定给他了,他就是拆了扒了我都不管了,你把楼票子直接开姜某甲名就得了。然后我在曹某某重新开的姜某甲名下的楼票子存根上签上我姜某丙的名字。当时曹某某的售楼公章不在没盖上章,但我当时签字了是生效的,我签字的时候当时也是我、姜某甲、王某甲、曹某某我们几个人在场,重新补开的票子和我在存根联签字都是同一天的事,售楼处公章是什么时间盖上的我就不知道了。

7.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姜某甲是我小儿子,姜某丙是我丈夫,我是在姜某甲让我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时我认识的孙某甲。这份协议书是孙某甲拿着到我家北洋烧烤肉串店里找我签的字,协议书中的“王某乙”是我本人签的字,当时姜某甲没跟我说是要将此楼卖给孙某甲,就说是欠她们钱先用这个顶一下,钱还不上她们再将楼给她们。姜某甲他们说我签字就好使,让我签字我就签了,具体姜某甲欠他们多少钱我真不知道。孙某甲当我的面一分钱没给过我们任何人,姜某丙不知道我和姜某甲卖楼给孙某甲这事。

8.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姜某甲是我丈夫,孙某甲是我姐,姜某乙是我姐夫。我知道卖楼事,我当时也在现场,我和姜某甲我俩欠我姐孙某甲十三万元钱还不上了,这楼作价21万,正好赶上我姐孙某甲家的儿子结婚需要楼房,我们又还不上钱,姜某甲当时就跟我姐孙某甲说,欠你的钱我们现在还不上,你们要是同意就把我们现在住的这套天源小区三号楼顶给你们,等我们工地用钱时你再给我们整点钱。就这样我们就把这套楼顶帐给我姐孙某甲了,这套住宅楼原始票据是我公爹姜某丙名,但这套楼给我们了,我们有权处理这套楼,过了一个多月我姐孙某甲把差价款八万元钱给我们了。

2014年4月22日下午我与于某某之间就姜某甲欠于某某钱的事达成谅解协议了,我们总共补偿给于某某九万元人民币,先期付给于某某四万元钱现金,还剩下五万元等姜某甲的案子有一定了,我们再一次性付给于某某。于某某答应我们不再追究姜某甲的刑事及民事责任了。

9、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6月20日我在姜某甲手买的榆树天源小区新建三号楼一单元六层西门,当时买的时候已经装修了,姜某甲和他妻子孙某乙正住着,我丈夫姜某乙只在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签的字,具体买房的事宜都是我经手办理的。2011年5月末6月初,姜某甲和他妻子孙某乙在姜某甲岳父孙百军家找的我,当时姜某甲对我说:“我现在包工地着忙用钱,将我现在住的榆树天源小区新建三号楼一单元六层楼西门603室卖给你,价格21万元,你看行不行?”我说行,因为2009年春天姜某甲在我手借过13万元现金,我这次再给他八万元现金就能买到这处楼房,姜某甲也同意这样做。2011年6月20日我和我丈夫姜某乙一起去榆树北洋小区食品厂大墙外姜某甲他家所开的一处烧烤店,在这烧烤店内我丈夫姜某乙和姜某甲母亲王某乙签订了此处楼房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因为此处楼房的售楼票子上的姓名是姜某甲父亲姜某丙的名,不是姜某甲的名,当时姜某丙没在烧烤店,姜某甲说:我妈说话就好使,让我妈签字,说卖你就卖你。当时王某乙也这么说,也同意在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签字,姜某甲在此协议书上中间人处签的字。房屋买卖协议书我们双方签完字后,在姜某甲家的烧烤店内我就将八万元现金给了姜某甲,当时王某乙、孙某乙、姜某甲、姜某乙和我都在场,这八万元钱姜某甲没给我出收据,加上姜某甲以前欠我的13万元,我正好是一次性将买该房屋的钱都给了姜某甲。姜某甲收到钱后,给了我这处楼房的售楼票据。实际上我是在姜某甲手买的这处楼,买此楼所有事都是姜某甲和我谈的。当时房屋买卖协议书是我打印的。2012年3月份左右我搬到此楼居住的一直到现在,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一个叫于某某的人到我家对我说我现在所居住的楼房姜某甲已经卖给他了,我当时跟于某某说“姜某甲把这个楼房卖给我都已经一年多了,我在这都已经住很长时间了。”于某某听我说完这些后就走了。因为这件事我还到孙百军家找过姜某甲,当时姜某甲不在,我通过孙某乙与姜某甲通过电话,电话中姜某甲说“大姐,没有那么回事,我就欠那个人几个钱,没把你住的房子卖给过他,过两天我就将房子给你过户。”我也没问他在哪里,自于某某找我后挺长时间我没看见他了。到现在我所购买的楼房也没给我过户。

10、证人姜某乙证言证实,我和孙某甲是夫妻,我现在居住的榆树天源小区新建三号楼一单元六层西门603室是我妻子孙某甲2011年6月20日在姜某甲手买的,详细过程我不太清楚,都是孙某甲经手办的,孙某甲在姜某甲手把此住宅楼买妥后,2011年6月20日我和孙某甲一起去了榆树市北洋小区食品厂东大墙外姜某甲家开的一处烧烤店。我和姜某甲母亲王某乙签订了此楼房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姜某甲当时说她妈签字就好使,再有这处住宅楼的票子是姜某甲的父亲姜某丙的名,所以当时就与王某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上姜某乙姓名是我签的,协议书签完后,在此烧烤店孙某甲将八万元买楼款当时就交给了姜某甲,此住宅楼的买价是21万元,姜某甲先期欠我家13万元,我正好一次性将21万元买楼款都给了姜某甲。姜某甲给了孙某甲一张此房屋的售楼票子。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王某乙、姜某甲、孙某乙、孙某甲都在场。我们大约是从2012年3月份左右搬进去一直住到现在。后来我听说姜某甲将此房屋又卖给一个叫于某某的人,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于某某陈述,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我朋友王某甲打电话跟我说有个人要用八万五千元,月息五分,用两个月,他用住宅楼作抵押,楼票子现在是他爸名,过两天变为他名,楼房销售票子也可以变为你名,你看能不能借给他。我说行,但他一定得有楼房作抵押,不然我不借。过了几天,王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楼房票子已经改成他名了,你下午把钱准备好。我说行,当天下午王某甲用车把用钱人拉到榆树六中附近我所经营的顺祥火锅饭店门前,这时我才知道用钱人是姜某甲,我对姜某甲印象不怎么好,他不务正业,好赌博,我不准备借给他钱,当时王某甲说没事,我给担保,我做中间人。我就同意了。建议姜某甲和我写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姜某甲要抵押给我的住宅楼房和我写成房屋买卖合同,姜某甲到期不还我款,房屋买卖合同书上的抵押楼房就是我的了。我要求姜某甲和王某甲马上把抵押楼房的楼票子变成我名,王某甲当时说售楼处会计没在榆树,在弓棚子呢,明天我和姜某甲就将楼票子变为你名,再给你。我说行,我和王某甲、姜某甲一起去榆树工商银行取了八万五千元现金,在银行门前王某甲的车上,当着王某甲的面将八万五千元现金给了姜某甲,当时姜某甲从这八万五千元中拿出四万二千元当着我面给了王某甲。姜某甲当时还给我出了一张十四万元的收据,并按有手印。这个价格是根据抵押房的实际所值我们双方定下的,实际上这个价格是用来抵押我的八万五千元借款本息的。第二天下午王某甲在顺祥火锅饭店屋里将已经改为我名的用作抵押楼房的票子交给了我,王某甲经手给我变为我名下的楼房收据是怎么来的我不清楚,我没参与,收据上的价格我也不清楚。大约过了二个月,姜某甲用款的期限已到,2013年正月十五左右我给姜某甲打电话向他要钱,怎么也找不到他,我就给王某甲打电话,王某甲在电话里跟我说:“大哥,他的房子可能卖给他连襟了,他连襟现在在那住呢。”我就和王某甲一起到天源小区新建三号一单元六楼西门去看姜某甲抵押给我的楼房,一看此楼确实装修完被别人住上了,房主是一个男的,自称是姜某甲的连襟,具体叫啥名我没问,姜某甲连襟当时说这个房子姜某甲在很早以前就卖给他了。以后我通过各种渠道找姜某甲也找不到他。

另证实,姜某甲给王某甲不是三万二千元就是四万二千元,当时姜某甲给王某甲钱时还说给王某甲结婚随礼钱,具体随多少我想不起来了。我提供给警方的书证都是真实的,曹某某开具的售楼票据是姜某甲当时将这套住宅楼抵押给我抬款时他们到售楼处现改的售楼票据。我当时见到票据已变更到我于某某的名下,我才于2012年10月25日这天将八万五千元现金抬给姜某甲的,并与姜某甲写的房屋买卖合同。我不知道他之前把这套住宅楼出售给他人,要不然我当时不可能将钱抬给他。

另证实,我以前开过百乐游戏厅,当时我和我媳妇高某某、我老舅陈某某在经管,都是拿现金买币子玩,没有赊帐的情况。我不知道姜某甲在我开的游戏厅玩过。我媳妇和我老舅也没说过姜某甲欠玩游戏的钱。我们游戏厅没有帐。我和姜某甲以前从来没有过关于钱的任何经济往来。

还证实姜某甲媳妇孙某乙和我达成了书面协议,同意给我九万元,已经先付给我四万元,还剩五万元没给,我表示谅解姜某甲了,也不追究他刑事和民事责任了。

2012年10月25日我和姜某甲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书,我从银行把钱取出来凑够八万五千元现金交给姜某甲之后,姜某甲当时给我出具的这张收据。这个合同书是当时我和王某甲、姜某甲我们三个人一起开王某甲的车到个体客运站的一家打印社现场打印的,然后我们又返回工行我支的钱给的姜某甲,以上二张收据都是2012年10月25日当天给我的。我以前供述没说清楚,我当时从工行支取现金是六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姜某甲供述,2012年夏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王某甲手借了三万元钱,月息是一毛,用一个月,利息是三千元,利息王某甲当时就扣下了,我实得现金二万七千元,过了两、三个月我在榆树市个体客运站附近碰到了王某甲,当时王某甲非要我还钱,不还钱不让我走,我当时说现在没有钱,过些日再给,第二天早上王某甲就把于某某拉到了榆树工商银行附近和我见的面,王某甲问我没有钱咋整,你还有什么东西做抵押没有,我说榆树天源小区新建三栋一单元六层西门有个楼我媳妇亲戚住着,我欠人家钱,给了人家,人家现在住着,楼票子是我爸姜某丙名。王某甲又说你把这个楼票子改成于某某名,于某某抬给你九万块钱,月息五千,用这个楼做抵押,当时我和于某某就写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卖方是我,买方是于某某,我们双方都在这份合同书上签了字,如果这九万元不还给于某某这个楼就属于于某某的了。当时于某某给了我五万元现金,其余四万还王某甲三万元本金,我在王某甲手借钱是为了还别人外债,欠别人的外债是我以前耍钱输的,于某某当时就预先留下了两个月的利息一万元,之后于某某和王某甲让我写了一张据,内容是收到我卖给于某某天源小区新建三号楼一单元六楼西门,面积79.31平方米,房款十七万四千元,我在经手人处也签了字,这张据写完后给于某某了,之后于某某和王某甲又让我在一张空白收据上签了名并按上了手印,说剩下的事就不用我管了,再之后于某某他们是如何将此楼转到自己名下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将此楼抵押给于某某时,此楼就已经卖给孙某甲了。我将这套住宅楼先后抵债给孙某甲,又用于抬款抵押给于某某,这些都是我的主观行为,因为我欠孙某甲的钱也欠王某甲的钱,他们都要钱,没办法我就得这样做。

王某甲让我把天源小区的79.31平方米的楼作抵押向于某某借五万元,月息五千元,我同意了,当时在于某某处借款五万元,2011年我把楼卖给孙某甲了,也是欠款用楼顶的,我没想用这楼作抵押,想用天源小区140平方米的楼作抵押,当时我签字时没有看内容。我有还款能力,我以前在公安机关供述的不属实,于某某打我了的。

另供述,我不认为我是犯罪,2012年10月份具体哪天我记清了,我用天源小区新建三号楼一单元六楼西门,面积79.31平方米的住宅楼作抵押在于某某手中抬款,并写了房屋买卖合同,这笔抬款我准备用六、七个月,约定每个月利息时于某某跟我说,有就多给点没有就少给点,当时于某某直接给我手上的钱是现金五万元,我不欠王某甲的钱,我没有给王某甲的钱。其它的事跟我没有关系,利息以于某某说的为准,于某某当时给我的现金就是五万元,至于他当时留没留利息我也说不清楚。房屋买卖合同书还有今收到于某某买楼款174000元整这张收据是我当时在于某某手中抬款时我签的,收据也是我写的,至于2010年1月30日于某某名下的这张有榆树市建工有限公司章的售楼票子我当时在空白处签了我姜某甲的名字,上面的内容是怎么填上的,什么时候写上的我都不清楚。天源小区新建三号一单元六楼西门的79.31住宅楼的产权我说不清楚。姜某丙是我爸,王某乙是我妈,姜某乙和孙某甲是我前妻的姐姐和姐夫。我以前在我大姨姐孙某甲手里拿13万元钱还不上人家,后来就用这套住宅楼给顶帐了,房屋作价21万元,是顶给孙某甲、姜某乙的,我当时抵押给于某某用于抬款的这套楼与出售给姜某乙、孙某甲夫妇的这套楼是同一套住宅楼。这套住宅楼的产权是我爸的。我当时没想用这套住宅楼在于某某处抵押抬款,我是想用天源小区另一套一百四十平方米的楼作抵押的,这套一百四十平方米的住宅楼也是我爸姜某丙的。

我从于某某手里抬过钱,当时说要抬八万五千元,但实际上于某某只交到我手五万元现金。2012年8、9月份左右,我朋友李建峰在王某甲手借了三万元,当时是我给王某甲打的电话,2012年10月份王某甲就找到我,让我找李建峰要钱,当时李建峰在长春没回来,王某甲就跟我说让我抬俩钱把他那三万元钱还上,他朋友于某某有钱能往出抬,我就同意了,过了一、两天王某甲开车就拉着于某某到榆树工商行附近跟我见的面,我就跟于某某说抬八万五,我用天源小区新建四楼五单元301室,面积140平方米的住宅楼作抵押在于某某手中抬款,于某某同意了,并写了房屋买卖合同,这笔抬款我准备用一年,约定每个月利息时于某某跟我说,有就多给点没有就少给点。当时于某某直接给到我手上的钱是现金五万元,当时于某某拿出两张空白收据让我签的名按的手印,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不欠王某甲的钱,我没有给王某甲钱。过了能有两个月左右我在大厦附近东胡同入口那,于某某自己开车来的,我在车里交给于某某现金五千元,又过一个月左右我在于某某开的顺祥火锅店内我交给于某某五千元钱,当时谁在场我记不清了。房屋买卖合同书是于某某拿来的,在给我拿钱之前我们还见过一次面,在那次见面的时候就把房屋买卖合同书签好了,见面那天就是合同签订的日期2012年10月25日,上面的名是我签的并按的手印,当时于某某和王某甲都在场,我当时没看买卖合同书的内容我就签字按印了。收据是我写的,名也是我签的,手印也是我按的,但是我没收到这笔钱,内容是于某某事先写好的让我抄的,我也没注意写的是哪个楼。(向其出示2010年1月30日由榆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经手人是曹某某,组织名称于某某,人民币130103元整,系天源小区新建三栋一单元六楼西门,面积79.31平方米住宅楼,此票据如出现任何纠纷后果自负,王某甲。姜某甲。)这张收据是我在上面签的名并按的手印,但是当时这上面没有字是空白的,是于某某拿来的。2010年1月30日存根名是于某某这张也是于某某拿来的,我在上面签的名并按的手印,但是当时这上面没有字是空白的,上面“此楼同意卖给于某某”这几个字是我写的,是当时于某某让我写的。我以前在我大姨姐孙某甲手里拿十三万元钱还不上人家,后来用天源小区三号楼一单元603室,面积79.31平方米的住宅楼顶帐了,是顶给孙某甲和姜某乙的,当时房屋作价21万元,孙某甲还应给我八万元钱,这钱我到现在也没收到。当时和孙某甲签订协议的时候有我、姜某乙、孙某甲、我母亲王某乙在场,我媳妇孙某乙是否在场我忘了。这个楼票子是我父亲姜某丙的名,当时我跟我爸说要把这个楼顶欠款卖给孙某甲的时候我爸不同意,签协议那天我爸没在场,孙某甲说让我妈签就行,我妈就在上面签字了,这个事是我提出来的,我和孙某甲我俩谈的。当时和孙某甲签完房屋买卖协议后,我就把原始收据交给了孙某甲。(向其出示2010年1月30日由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手人是曹某某,组织名称姜某甲,人民币130103元整,系天源小区新建三栋一单元六楼西门,面积79.31平方米住宅楼,原票据丢失,此票据为后补,后果自负,同意改为姜某甲名,上面有姜某丙签字按印)我不知道这张票据是怎么回事,我也没看见过。我和我父亲姜某丙、王某甲找过开发商曹某某,因为改楼票子的事,当时想把天源小区新建四栋五单元301室,面积为140平方米的楼票子改成我名,但当时没给我们改就回来了。我们就找曹某某去改过一次楼票子。我抵押的楼不是三栋一单元六楼西门,面积79.31平方米的住宅楼,是他自己弄错了。我不欠王某甲钱, 2012年快过年的时候,我想把我抵押给于某某的140平方米的楼拿回来,以新民屯的一个一带二的楼换回来,当时于某某说在长春,后来我就没找他。我以前供述的都不对,我今天说的对。

我没在于某某手抬钱,我是在他那玩赌博机输了五万多块钱,长白山商场附近的百乐游戏厅是于某某开的,2010年我在那玩押狮子猴的游戏,我一直在那玩了一年多,先用现金买分,然后再去押分,上分那人大伙都叫他“老舅”能有四、五十岁,有点胖,听说是于某某的老舅,我玩时间长了和上分的那人熟悉了,我就和上分那人说“你先给我上分,等我玩完了一起算帐。”当时玩了五万多分,也就是五万块钱的,上分那人就给我记帐,我欠了五万元钱,这五万元钱是一天玩的,我当时没出欠条。我欠了赌债之后没钱还,我就跟马玉新的姑表弟找马玉新报案,我说我在百东游戏厅玩赌博游戏输了好几十万,后来治安大队就把百乐游戏厅玩的人抓了,把游戏机拉回来了,也就是当天也把我拘留,上分那人也被拘留了,这都是2010年3、4月份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上分那人大伙都叫老舅的应该能证实我欠赌债没还的事,在游戏厅玩的那些人只能证实我在那玩欠分了,但欠多少钱,我还没还他们都不能证实,而且我就知道他们的外号,大名、住哪我都不清楚。于某某打电话、见面都朝我要过,一共要了五、六次,都是于某某自己向我要的,别人没有向我要过钱。2012年过年前在大厦外边于某某的车里给了他五千元钱,当时就我俩在场,2012年后在于某某开的顺祥火锅店里我给了他五千元,当时是我和我大哥姜某丁一起去的,我大哥应该能知道。我将天源小区新建三栋一单元六楼西门顶欠款作价21万卖给孙某甲签协议当天确实没给过我八万元钱,签完协议我就走了,过后孙某甲给过我妈和我媳妇钱我就不知道了,她们也没跟我说。我以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供述说在于某某手抬过钱,而没说赌债的事我以为欠钱和抬钱一样。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姜某甲对大部分证据均有异议,辩称未在于某某手抬钱,是以前在于某某的游戏厅赌博输了五万元钱,于某某向其要钱,才给于某某出的收据及楼房买卖合同,天源小区新建3号楼1单元6楼西门的楼票子是如何从姜某丙名改为于某某名的不清楚,改为姜某甲名时自已没在场,改为于某某名时是于某某拿的空白楼票子,自已在上面签的名。经法庭调查,被告人原始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其辩解无事实依据,同时与证人证言相矛盾,故其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体系,可以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姜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甲犯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姜某甲退赔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45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洪光

人民陪审员  林春艳

人民陪审员  孙 雪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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