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明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7:2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高开刑初字第97-1号

被告人赵明明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长高开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一页第十行:“同年1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现更正为:“同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原判决书第六页第十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

现更正为:“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

审 判 长  孙 岩

审 判 员  孙叶红

人民陪审员  董宏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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