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栾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7:2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雪,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栾某某,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大学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学前卫南区,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德军,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长高新检刑诉字(2014)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栾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李雪、栾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中旬陈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清华池洗浴与“逍遥”(另案处理)见面,陈某乙、陈某甲与“逍遥”以10万元的价格达成购买2013年高考全部试卷的协议,并当场付给逍遥2万元现金作为定金。陈某乙、陈某甲确定高考试卷的来源后,陈某乙负责联系考生并布置各个考点的具体工作安排,陈某甲来到长春负责建立据点、招聘枪手等工作。

被告人陈某甲来到长春后联系到袁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陪同陈某甲以招聘家教及枪手的名义在吉林大学张贴广告、发放传单。袁某某按照陈某乙、陈某甲的要求,介绍了于海洋(另案处理)为读题人,于海洋替陈某乙团伙又介绍了4名读题学生。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联系到赵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5000.00元的价格与其达成为高考答题的口头协议。陈某甲还联系到吉林大学学生栾某某,栾某某与陈某甲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达成为2013年高考所有科目作答案的协议。被告人栾某某为了获取利益,在其同学之间及家教网上开始物色人选,栾某某协助陈某甲、袁某某组织应聘人员考试。后又以每科人民币2000.00元、人民币1500.00元的价格分别与叶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达成为高考答题的口头协议,并联系到邢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丙(另案处理),为高考答题做准备。

枪手工作组织完成后,袁某某与陈某甲一同购买打印机,为考试答题做准备。2013年6月7日8时许栾某某带领邢某某、张某甲来到陈某甲租住的、用于实施“助考”的聚源宾馆(长春市高新区修正路吉大南校区小北门旁),9时15分,陈某甲通过QQ在网友“逍遥”处获取2013高考语文试题,陈某甲将试题下载后并打印交与同屋内的栾某某等人,栾某某、张某甲、邢某某分工负责,将做好的试题答案交与陈某甲及袁某某,陈某甲将答案用手机拍照后上传至其建立的QQ群中供各考点下载,袁某某从旁协助;下午14时52分,陈某甲通过QQ在网友“逍遥”处获取数学试题后,交与栾某某、叶某某、赵某某、曹某某、陈某丙答题,答完题后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段将答案上传至其建立的QQ群中。

栾某某非法获利11500.00元、赵某某非法获利5000.00元、叶某某非法获利2000.00元、曹某某非法获利1500.00元,其余被告人尚未获利,上述人员被抓获后赃款均被依法收缴。

经对陈某甲被扣押电脑勘验,并将提取的检材报公安部网安局协助鉴定,经教育部考试中心鉴定,其获取的语文、数学试卷与2013年高考的语文、数学试卷一致。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栾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甲、栾某某的供述、同案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解,本案中我都是受陈某乙指使。

被告人栾某某辩解,我只有作弊的故意,没有实际收买方式获得国家秘密的行为,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对试题来源及去处均没有明确认识,和其他的被不起诉的人一样,是“枪手”的角色。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栾某某在此次犯罪中只是枪手,被告人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中旬陈某乙(已判刑)伙同被告人陈某甲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清华池洗浴与“逍遥”(另案处理)见面,陈某乙与被告人陈某甲与“逍遥”以10万元的价格达成购买2013年高考全部试卷的协议(已支付)。陈某乙与被告人陈某甲确定高考试卷的来源后,陈某乙负责联系考生并布置各个考点的具体工作安排,被告人陈某甲来到长春负责建立据点、招聘枪手等工作。

被告人陈某甲来到长春后联系到袁某某(不起诉),袁某某陪同被告人陈某甲以招聘家教及枪手的名义在吉林大学张贴广告、发放传单。袁某某按照陈某乙、陈某甲的要求,介绍了于海洋(另案处理)为读题人,于海洋替陈某乙团伙又介绍了4名读题学生。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联系到赵某某(不起诉),以人民币5000.00元的价格与其达成为高考答题的口头协议。被告人陈某甲还联系到吉林大学学生被告人栾某某,栾某某与陈某甲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达成为2013年高考所有科目作答案的协议。被告人栾某某为了获取利益,在其同学之间及家教网上开始物色人选,栾某某协助陈某甲、袁某某组织应聘人员考试。后又以每科人民币2000.00元、人民币1500.00元的价格分别与叶某某(不起诉)、曹某某(不起诉)达成为高考答题的口头协议,并联系到邢某某(不起诉)、张某甲(不起诉)、陈某丙(不起诉),为高考答题做准备。

枪手工作组织完成后,袁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一同购买打印机,为考试答题做准备。2013年6月7日8时许栾某某带领邢某某、张某甲来到被告人陈某甲租住的、用于实施“助考”的聚源宾馆(长春市高新区修正路吉大南校区小北门旁),9时15分,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在网友“逍遥”处获取2013高考语文试题,陈某甲将试题下载后并打印交与同屋内的栾某某等人,栾某某、张某甲、邢某某分工负责,将做好的试题答案交与陈某甲及袁某某,陈某甲将答案用手机拍照后上传至其建立的QQ群中供各考点下载,袁某某从旁协助;下午14时52分,陈某甲通过QQ在网友“逍遥”处获取数学试题后,交与栾某某、叶某某、赵某某、曹某某、陈某丙答题,答完题后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段将答案上传至其建立的QQ群中。

案发后,被告人栾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500.00元、赵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0元、叶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0元、曹某某非法获利1500.00元,其余涉案人员尚未获利,上述人员被抓获后赃款均被依法收缴。

经对被告人陈某甲被扣押电脑勘验,并将提取的检材报公安部网安局协助鉴定,经教育部考试中心鉴定,其获取的语文、数学试卷与2013年高考的语文、数学试卷一致。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鉴定意见

教育部考试中心鉴定材料回复函,证实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文件,“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绝密级事项”。吉林省公安厅所提供的材料,与2013年6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语文科目、数学(文)科目、数学(理)科目、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一致。(摘自侦查文书卷P83-100)

(二)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6月8日0时30分,吉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民警在袁某某的配合下,将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陈某甲,在修正路吉林大学北门聚源旅店抓获,陈某甲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13年6月8日8时10分,吉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民警将前来充当枪手的栾某某、赵某某、叶某某、张某甲、邢某某抓获上述5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1989年6月17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被告人栾某某1990年7月26日辽宁省鞍山市。

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对犯罪现场及作案计算机进行指认。

4、指认试题证据,证实曹明圆、陈某丙指认制作试题的答案;邢某某指认从电脑打印出的高考语文试题及答案;被告人陈某甲指认其通过墨宝理的QQ处买来的试题,并从下载打印出来的高考试题及答案;赵某某指认高考理科数学试题及答案;叶某某指认其做出的高考文科数学答案;张某甲指认的高考语文试题及答案、高考数学答案。

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被告人陈某甲的光大银行卡、工商银行卡、身份证、苹果手机、笔记本电脑、诺基亚手机、索尼充电器、鼠标、驾驶证、人民币2900元、2013年高考试题及答案被吉林省公安厅依法收缴;扣押被告人陈某乙人民币60000元、苹果5手机、诺基亚1280手机、诺基亚C1-02手机、苹果4手机、大显手机、账本一本、丰田皇冠车一台、金戒子一个;扣押袁某某的苹果手机、身份证、工商银行卡、苹果手机充电器、黑色索尼笔记本电脑及人民币198元被依法收缴;被告人栾某某亲属代其返缴赃款人民币11500元;叶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依法收缴;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依法收缴;被告人曹明圆人民币1500元被依法收缴;扣押田雅文耳机一个、信号接收器一个;扣押孟庆珍人民币32000元;扣押被告人侯某某人民币60000元。

6、勘验检查报告,证实QQ聊天记录、word文档2份、jpg文件155份、txt文件3份是从被告人陈某甲SONY电脑中提取。

7、QQ聊天记录,证实陈某甲通过QQ接收高考语文试题、数学(文)科目、数学(理)科目试题,组织枪手作答试题答案,并将做出的答案上传至QQ群中,供各个考试点读题使用。同时将该答案以二万元的价格卖给“小宇宙”。

8、补充侦查报告,证实经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讯问梅河口刑警大队办案人员,现李鑫、史志斌至今未抓获到案,无法提供相关材料。

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乙、侯某某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0、汇款明细,证实被告人侯某某2013年6月7日、8日,分两次,每次五万元,在梅河口邮政银行给逍遥银行账户汇款十万元。逍遥的银行账户叫纪宏,账号×××。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吉林大学物理学院大一的学生,我在网上认识的一个小胖子,脸上有疙瘩,他说他是大三的,是我学哥,雇我做第二天高考生物试题,说一科给2000元,2013年6月8日7时许,胖子、我、还有法学的(大三)从食堂买几个包子,胖子就领着我们去宾馆。结果一到宾馆,就被警察抓了。我知道要做的是今年高考题。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有人在网上招聘找替考英语的,我们电话联系,他说他是吉林大学学生,在吉林大学南校区图书馆后面的教室做的测试,后来说用我,说我答的快,替考今年高考英语,是替他亲戚的一个外省小孩答题,高考前一个星期他再联系我,做完题拿钱走人,还说是三个人一起做。2013年6月8日13时许,我做轻轨到南校区,给他打电话说到了,让他接我。结果就被抓了。我知道我要做的是今年高考题。他说考完,就给我钱。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高考之前,我通过朋友介绍,在梅河口市认识了陈某甲,当时陈某甲让我在我同学中帮他联系一些想在2012年高考中作弊买答案的人,我就帮他联系了几个我知道想作弊的高考生,让他们直接联系。2013年5月份,我接到陈某甲在外地打来的电话,说今年高考还想来吉林省做助考。大概在5月下旬,陈某甲和一个叫“斌哥”(同音)的人来到长春找枪手,就是找在考试期间按照试题做试题答案的人,我有时间就帮他们一起找。主要是以在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高校里面散发高薪招聘家教的方式招聘枪手,找到了“状元”和“爆炸哥”两伙枪手,“状元”负责语文和其他所有文科科目的枪手工作,“爆炸哥”主要负责理科数学科目和理科化学部分的枪手工作。6月6日,陈某甲为了高考助考方便,专门在吉林大学南校区附近的聚缘旅馆202房间包了一个屋子,做为助考据点。6月7日高考语文科目和数学科目考试期间,陈某甲负责在网上接收试题照片、组织枪手按照片题目内容答题,然后陈某甲和我把做出来的答案用手机拍成照片发到QQ群中供事先添加到QQ群中的下线们作弊使用。每科考试结束后,陈某甲给枪手结账,语文科目给“状元”15000元,数学科目答应给“状元”20000元,但尚未支付。数学科目给“爆炸哥”5000元。没给过我钱。在高考考试期间获得的高考试题是陈某甲负责的,我不知道哪里来的,我只知道在语文和数学科目考试开始10分钟至30分钟之内,陈某甲用他的白色笔记本电脑在网上通过QQ收到的试题照片,不知道用哪个QQ号码收的。我不知道枪手的真实身份。陈某甲卖的试题及答案都是他一个人管,不告诉我,只知道他卖的人应该都在其创建的QQ群里,群名称分别为“理科神话”(QQ群号:222340477,群成员9人)和“文科传奇”(QQ群号:167805367,群成员6人),其持有的发送试题和答案的QQ号为2917819628,昵称为“发送者”。听陈某甲说有个叫“陈希”和“斌哥”的一起做助考的。我在高考助考中帮陈某甲在吉林大学里面发过高薪聘请家教的传单,在高考期间,陈某甲还让我帮他把答案用手机拍下来,他忙不过来的时候让我用他的“发送者”QQ号码把答案发到两个QQ群里。试题是陈某甲买的,具体怎么买的我不知道。陈某甲答应说等高考助考做完给我多分点钱,也没说具体分多少,感觉挺多,但到现在也没给过我钱。

4、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栾某某让我帮他忙,做2013高考语文答案。他说过给我钱,我说不用给钱。到现在也没收到钱。4月份,他跟我说他家一个亲戚,已经买通2013高考监考老师,让我帮着做答案,我就答应了。6月7日7点多,我和栾某某一起到2楼宾馆,当时有张某甲,还有2个人,一个是肤色稍微黑,圆脸(自称是栾某某联系的考生的姐夫),另一个高个,瘦些。9点20分左右,语文试题来了,我做了前2道:现代文和文言文。张某甲做了实用类文本阅读,剩下的没记住,栾某某做了作文、单选、诗歌、古诗词。我用了10分钟左右,他们俩20分钟左右也做完了。圆脸的那人没让我们走,说等着补补漏。快11点时,我先走了。他们用手机把我们做的答案拍照,然后通过QQ传出去。组织者是肤色较黑圆脸的,接收卷子,然后打印出来,给我们做,做完,他再发出去。另外一个人(偏瘦,高个),把我们做的答案用电脑打出来,放大,用手机拍照,再用电脑发出去。这两个人栾某某认识。6月8日早栾某某让我做文科综合,同来的还有另外一个人,我不认识,栾某某认识。结果还没做就被抓了。我不知道他们的试卷是在哪里获得的,也不知道试卷是他们花钱购买的。

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5月份的时候,栾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家亲戚小孩今年高考,让我到时候帮他做一下高考试题的考中答案,我知道这事情违法,我害怕,所以当时没有直接答应他,再考虑一下。5月下旬的时候,栾某某叫我去吉大南校第三教学楼一楼的一个小教室里,给了我一套高考文综模拟题测试我一下,结果错的较多。6月6日晚上我找栾某某QQ聊天说我害怕不敢去了,表示要拒绝他,栾某某就打来电话骂我,用言语逼我,最终迫于无奈只能向他妥协,表示同意帮他做高考的考中试题答案。6月7日7时30分许,栾某某把我接到他在吉大南校附近的聚缘旅馆内租的专门用于高考做题的房间,当时房间内已有3个男人,我都不认识,其中一个较黑,爱抽烟,第二个瘦高,皮肤较白,第三个我估计也是被找来做答案的。7号上午语文科目,开考后20分钟左右,长的较黑的男子从网上弄来了语文试题照片,瘦高的男子负责手机拍摄做好的答案并发走,栾某某、我、还有第三个男子负责按照试题照片做答案,我在语文科目中只做了一篇现代文阅读的高考题,阅读文章标题大概是“不能被忘记的人”。下午数学科目,我开考前半小时左右到达,开考前5分钟左右,栾某某就给我送来了文科数学试题照片,随后不断将理科和文科数学的试题照片给我送来让我做,但我都不太会做,就没有办法了,我在他们做完之后就第一个离开了。栾某某6月7日晚约我第二天上午文综科目考试一定要来,说谁不来我都得来。我6月8日8点半左右到那之后,就被抓了。语文科目做答案的就我、栾某某和另一个男的。数学的时候我跟他们不在一个屋,我不太知道。我和栾某某同是吉大法学院同学,曾经住过同一个寝室,我俩关系比较好,他一直比较照顾我。我不知道他们的试卷是在哪里获得的,我就看见他们在电脑上收到,并打印出来的。我不知道试卷是他们花钱购买的。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姓陈的是通过家教广告联系的,让我做高考数学和化学,每科5000元,6月7日下午1点钟左右,陈、瘦高个、中科院光机所研究生的那个人(本科在哈工大)还有小胖子,4个人一起在北门315公交车站街我,上他的2楼。考试时屋内算我一共8人,2个女的,除了我之外,都是小胖子找的。分两个屋,矮个女生和她男朋友在一间房,其余6人在有电脑的主房间。6月7日晚6点多,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北门一个银行,当时有我、姓陈的、还有小胖子(脸上有疙瘩),陈从ATM上取了20000元(营业厅已经关闭),他说他的卡是云南卡,给我5000元,给了小胖子15000元,然后我就走了,姓陈的领着小胖子又去其它地方取钱,因为陈答应给小胖子25000元。他们把我们做的答案用QQ传到另一个地方。姓陈的应该是20-25岁,较矮,微胖,肤色较黑,一切都听这个姓陈的。另外一个人,像是帮忙的,身材较高,大概175-180cm,偏瘦。姓陈的负责用手机、QQ与外面联系、传送答案,大部分都是他发出去的;另外一个瘦点的负责整理答案和拍照,后来QQ被屏蔽了,那个瘦的曾向外界用手机直接发送过答案。文数卷子大概考前5分钟先发过来,理数考试后大概25分钟发过来的,文数是由中科院光机的那个、矮个女生和小胖子一起做。理数是我和高个女生做的。理数大题(空间立体几何、21题、概率统计的前两问)是中科院光机的那个做的,概率统计的第3问和填空题的后两道(也就是15、16题)、选择题的大部分都是高个女生做的。那个矮个女生文理数学都做。我做了理数20题和21题的第一问,还有选择题第11题,文数填空题做了两道(第13、14题),理数的填空第13题。给我的5000元钱在我交通银行卡里,当天晚上10点多用取款机存了4900元,剩100元在身上。我不知道他们试卷的来源,就看见他们在电脑上收到并打印出来的。

7、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在5月中旬的时候,我想找一份家教工作就加入了一个叫“长春家教”的QQ群(群号不记得了),正好有个网名叫“风声”的人在招家教,他就约我到吉林大学南校区附近的一个咖啡厅里面试讲一下,“风声”和另三个人让我做一套文科数学题考验我,完事他觉得我讲的不错。过了两天“风声”就用QQ号码联系我说他有个亲戚要高考,想找我帮忙做高考文科数学题目,我没答应,过了几天大概是五月下旬的时候,他又找我,还说可以给我2000元就只做几个题目,其他的不用我管,还特别强调到时我得过去吉大南校附近他租的房子里面做题,我说考虑一下。到了6月5号,他又电话找我,我就答应他了。到了6月7日中午,高考文科数学开考前,我到吉大南校附近,他带我到他租房的地方我才发现根本不是帮他亲戚,屋里有个是在我试讲时见过的男人A,还有个不认识的男人B。随后,又有四个做题的陆续来了,屋里一共是8个人。大概下午3点多点,男人A打印出了试卷给“风声”,“风声”组织我们答题,答案由男人B用手机拍照后发给旁边的男人A。这期间,“风声”安排我答完了文科数学中的选择题1—4题和9题,大题17、18、20和24题,总共用了40分钟左右。其他人也由“风声”安排答题。到了16时30分左右,“风声”把我叫到另一房间给了我2000元现金作为报酬,然后我就走了。到了当晚22时许,“风声”通过QQ跟我说6月8日8点半之前再去帮他答高考理科综合科目物理部分的试题,答应事后再给我1000元报酬,我迟疑了一下也就答应了。然后,我8日早上8点15左右到达那个出租屋后就被你们抓住了。男子A我见过两次,第一次是看我试讲,第二次是在出租屋答题。他大概1米75左右,短头发,肤色较黑,脸型偏圆。一直都不知道他叫什么。男子B我是第一次见他,不爱说话,他主要做男子A的助手,拍我们做好的答案照片和整理做好的答案。他身高大概1米75到1米8之间,身材偏瘦,肤色较白,短发。和我一起答题的还有一个外号叫“炸弹”的男子,偏瘦,卷发,1米75左右,吉林大学学生。还有一个女的跟我一起做题,但我不认识她。另外两个做题的人在另一个房间,我也不认识他们。“风声”是吉林大学的学生,他们都管他叫“状元”,体型较胖,脸上长了很多痘痘。我不知道他们的试卷是在哪里获得的,我就看见他们在电脑上收到,并打印出来的,叫我做上面指定的题目。我不知道试卷是他们花钱购买的。

8、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栾某某和我说他们家亲属是个局级干部,孩子今年高考,关系都捋顺好了,他说让我帮助做高考理科数学试卷,他还说几个人一起做,一个人也分不上几道题,他答应事后给我1500元钱。2013年6月7日14时左右,我按照约定来的吉林大学南校区的小北门,我到了后给他打电话,他来接的我。他把我领到吉大家属楼二楼的聚园宾馆,我进屋后他把我领进他住的屋,他给了500元钱并告诉我先找个屋休息,过了一会他叫我和另外做理科数学的男生见面,大约14时50分左右,皮肤较黑(陈某甲)的在QQ上接收高考试卷,他打印出来后把题给了我们,我们做完后,写的潦草的由另外的一个组织者(瘦高个、袁某某)重新抄写后,他们两个拿手机将我们做的答案拍照。他们发走没发走我不清楚,当时我背对着电脑。我答完试题,满脸粉刺的吉大学生(栾某某)把我叫进他住的屋,把剩下的1000元给了我,我就走了。我不知道他们的答案是在哪里获得的,我就看见他们在电脑上收到,并打印出来的,我不知道试卷的来源。

9、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和张某甲是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张某甲和我说,栾某某家的亲戚要考吉林大学叫我帮忙做高考答案。6月7日考试当天早上,张某甲说他上午去,问我什么时候去,我说上午我上课,中午张某甲回到我们租住的房子,他和我说,叫我下午去帮助答数学题。他说上午的试卷拍摄的不清楚,不知道他做的阅读什么样子。下午我就和他去了聚源旅店。我进屋后,一个大屋子里有五、六个人,栾某某告诉我那屋太满了叫我和张某甲到另外的一个屋子里做答案,不到3点,瘦高个(袁某某)把理科卷子给我们拿过来了,栾某某不一会也进来了,和我们说,今天的卷子出的挺快,没开考就出来了,栾某某说上午的语文不清楚,数学还行,他还说上午他们家亲戚监考紧张,语文卷子拍的有些抖,下午的还行,栾某某说那屋的有几个理科做的挺好的。我问张某甲,你不说栾某某家亲戚考试吗,怎么还做理科数学,张某甲说有可能帮其他人顺便做一下,我也就没多想。过来半天,袁某某又给我拿几个理科的选择题,我把题做完给栾某某,栾某某说都做完了没什么事了,我和张某甲就走了。我不知道试卷他们花钱购买的。

10、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在黑龙江一个网名叫逍遥的人手中获取高考试题。我跟逍遥认识有两年了,是在网上认识的,因为我在网上听说他能搞到高考答案。我当时想利用高考赚钱,所以我主动在网上跟他联系的。我们在2012年的高考中已经合作过一次了,今年5月份我在黑龙江哈尔滨跟他说见过一面,是我跟陈某甲去的,为的是今年高考卖答案的事。谈好整个考试的四科答案一共十万元,并且按照我们之间约定6月7日语文考完了汇过去5万元,8号又汇给他5万元。并且在考试时逍遥将答案一同传给我和陈某甲。买答案的钱是我对象侯某某在2013年6月7日、8日,分两次,每次五万,在梅河口邮政银行给逍遥银行账户汇了10万元。侯某某没有参与贩卖高考答案。我是头,然后是李新、彬哥(史*彬),陈某甲,再就是五个读题的。我们九个人。我负责跟考生或考生家长联系,李新与彬哥负责在各个点之间跑腿,如果那个考点的出租屋有QQ故障或其他问题的时候,我告诉他们两个去解决问题。陈某甲是在长春找了几个枪手,一是在考题出来之后立即检验逍遥给出的考题答案是否正确,二是防备如果逍遥传来的答案不准,由我们自己雇佣的枪手做出的答案能准确的传给考生,枪手的价格是每人一科答案五千报酬,为此我在工商银行给陈某甲汇了三万元费用。但这些枪手是陈某甲联系的,我不认识。逍遥的真名我也不知道,年龄比我大,大约30岁,职业也不知道,手机号和QQ总换,但是这次高考期间跟我联系的手机是183XXXXXXXX。在2012年他给我传的几张试题照片,证明他确实能够取得考题试卷,然后给我传答案。他怎么做的我不知道。我们之间通过QQ联系,传答案。我在高考前注册了好几个号码,防止高考期间QQ掉线。号码记不住了,但昵称是“MH五种、MH六中、MH十中”,又建立了“CYZ理2,、DF文、LY理、LY文、DF理、CYZ理、备用QQ”几个号。陈某甲使用的是“发送者”,我使用的是“观察者”,逍遥使用的是“大哥遥”。所有这些号码在一个群里,群名字叫理科**,准确记不住,陈某甲建立的。我们在梅河口的人包括长春的陈某甲都知道这个群所有QQ的密码,就是方便及时联系传题。逍遥将在考场内弄到的考卷照片发给陈某甲,但陈某甲那边跟枪手怎么做的我不知道,6月7日开始,逍遥将高考考试中的语文、数学、综合三科考试答案用QQ给我传过来。向我出售作弊设备的人是网名叫让我带你飞,号码记不清了,真名好像叫王家俊。我共买了三个电台,有四十套左右的耳机和信号接收器,共5万,我给了他两万,还欠三万。我买的设备有的有问题,五中一点没听到,十中因为设备问题,听到的不全,六中语文听到了。五中、十中设备因生气不好使,让我给砸了扔了,六中的设备后期也扔了。我没与陈某甲商量具体赚钱后怎么分,李新和彬哥我答应事情办完给他们钱,但还没来得及谈,王德鹏和另外几个我不认识的读题的是我雇佣的,答应好供吃住,高考结束后给每人一千。作弊的设备我卖给张勐10个,150元一个,共收了1500元。侯某某没参与,我卖考题答案的事情没告诉他,我怕我被警察抓到,所以用她银行卡办的事,她不知道。

11、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乙和陈某甲一起贩卖高考试题答案,我不知道他俩如何弄到试题和答案的,只知道是通过电子设备往考场里传,设备的来源我不清楚。陈某乙不让我跟他办这件事,我不知道他怎么和考生或考生家长联系、也不清楚收费标准,陈某乙一共给我十六万多元。2013年6月6号或7号晚上,我和陈某乙吵架了,我和我弟弟朱玉玺到嘉年华宾馆开了个房间,第二天中午,我回到房间看见陈某乙和一大帮人在一起,我猜这些人是帮陈某乙高考卖题的。陈某乙让我汇过两次钱,6月7日汇了人民币五万元,之前几天还汇了一笔五万元,都是在农行或邮政储蓄汇出的,收款人都叫王荟,汇出的十万元就是从陈某乙给我的十六万元钱中扣除的,剩下六万元存在我名下工商银行用于还贷款的卡里。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2012我在一个QQ群中认识的“墨宝理”QQ号为2843130272,我管他叫“逍遥”,高考期间我在他那里购买的高考考试试卷,获利大约2万元。2013年5月份,我找逍遥高考试卷,在哈尔滨给逍遥2万元现金,逍遥答应高考时给我试卷。我在吉林大学校园内贴招聘家教的广告,栾某某(外号“状元”)联系我,我说我有两个亲戚考大学,让他帮着做答案,和栾某某谈好全套6万元,栾某某又找了两个枪手。6月7日9时15分许,“逍遥”给我发来语文试卷,我打印出来给枪手做,让袁某某在门外把风,做完我用手机拍下来发送到我创建的理科神话和文科传奇两个QQ群,供付费人员下载。上午语文考试结束,我将我的银行卡号(×××)发在群中,叫他们汇钱,他们陆续给我打钱,大约打进来4万元,我给栾某某15000元、给赵某某(外号“炸弹”)5000元,晚上栾某某管我要剩下的5万元,我的银行卡只能取20000元,我通过转账将20000元钱转到袁某某的工商行卡上。我答应给袁某某1000元报酬。在这次贩卖高考答案的过程中,我主要负责找枪手,给买答案的人发答案。高考设备我们负责提供。贩卖高考答案的组织者是陈某乙。陈某乙负责跟考生或者考生家长联系,其他人不接触,这件事的费用都是由陈某乙出,考生家长交的钱全部都有陈某乙收,由陈某乙支配每笔钱怎么用,逍遥也是陈某乙来联系的,各个考点的安排和管理都是陈某乙管。我找的赵某某和栾某某两个枪手,其他枪手都是栾某某找的。枪手不知道试题的来源,也不知道试题是买的。

2、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证实陈某甲在吉大校区贴的招聘家教,我给他打电话他说做高考枪手,我说没干过,他说没事,你帮我找就行,找到我也给你钱。我就同意了,我和他达成了做完高考全部科目他付给我60000元的协议。我为陈某甲找的邢某某、张某甲、曹明圆、张某甲女朋友(陈某丙)四个人做枪手。我按照史志斌教我的,说家里面亲属有考试的,亲属是领导,各方面关系都打通了。史志斌说,这样说学生会放松警惕,如果说助考,学生该不敢当枪手了。我知道他们是助考的,但不知道他们的试题来源,他们没明确告诉我。他说这个你不用管,做题就行了。陈某甲在人们面前叫我“状元 ”,6月7日下午陈某甲给了我15000,这15000元钱给中科院的师哥2000元、吉大师姐1500元剩下的钱还没给邢某某和张某甲,我想做完一起给他们。我和邢某某他们说有人找我给别人答高考试卷,我说没事他们负责安全,我和他们谈好每科2000元,他俩就同意了。2013年6月7日7点30分我和邢某某到陈某甲租住的聚源宾馆二楼房间,我们进入房间后,看见陈某甲和袁某某,他们准备了两台电脑,一台打印机,笔和纸。大约8点左右我下楼接的张某甲,大约9点多,陈某甲就在电脑上陆续收到电脑上发来的试题,陈某甲打印出来给我们,开始不太清楚,我们猜着做,做完我们就写在纸上,我做的是语言表达、诗歌,邢某某做的是现代文阅读和文言文,张某甲做的是实用类的文本和基础知识,我们10点30左右做完了语文试卷。我们做完一道题就给陈某甲和袁某某,他们用手机拍照后传到网上。 他们传完以后,我们就走了。我和张某甲及张某甲的对象、中科院的师哥、我们吉大的师姐、还有炸弹。开考之前陈某甲给了我10000元,大约3点左右,陈某甲在网上获取了数学考试卷子,我们就开始做,我做选择题,其他人做什么我不清楚,陈某甲和袁某某负责拍照,并将照片上传至QQ群。我们答完卷,陈某甲给了我5000元其他人给多少我不清楚,我给中科院的师哥2000,给吉大师姐150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栾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在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关于被告人陈某甲提出其是受陈某乙指使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陈某甲与逍遥通过QQ单独联系,并组织长春地区栾某某等人答题事宜,在网络上接收并打印、传输高考试题和答案,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受陈某乙指使,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栾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栾某某犯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栾某某在此次犯罪中只是枪手,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陈某甲为高考作弊答题,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栾某某积极联系他人,在高考中作弊答题,并获取报酬。在考试期间,高考试题由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下载后交与被告人栾某某等人,其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栾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栾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甲、栾某某的供述和庭审中核实的其他证据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收买非法获取高考试题,属于国家绝密级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积极参与犯罪并获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十五条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折抵)、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

二、被告人栾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栾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 岩

审 判 员  董 强

人民陪审员  夏玉铭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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